“权”有违权利法定原则

更新时间:2024-02-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5592 浏览:69874

【编者按】

近期,广东东莞一位受到性欺骗的女性以侵犯“权”为由,将男友告上法庭并胜诉.本刊今年第11期刊发有关此案的系列报道后,读者、网友就“权”展开了激烈争辩,“司法机关能否创制民事权利”等深层次问题亦浮出水面.本期“视点”专栏特发表两位法学专家的不同看法,以期将这场讨论进一步引向深入.


法学界普遍认为,在民事权利中,物权法定是基本原则,其他民事权利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现在的问题是,在成文法国家,公民的民事权利必须表现为法条上的权利,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权利法定原则就难以落实.如果允许公民自行拟制权利,权利法定原则就会被架空.

我国法律已赋予公民内容广泛的人身权利,而人身权利的特殊性在于,不但有具体的人身权利,而且有抽象的人身权利.法律之所以如此安排,就是为了全面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在法律没有规定具体人身权利时,公民完全可以援引抽象民事权利的规定,请求司法机关保护自己的权利.性侵犯从本质而言是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与其在司法判决中创制所谓的“权”,不如直接按照现行法律中所规定的抽象人身权利作出判决.这样做,既尊重了民事权利法定的原则,同时又能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在现代社会,公民的民事权利无微不至、无处不在.但这决不意味着,公民个人或司法机关可以肆意创制新型权利.带有浓重封建气味的“权”,在现代社会是一个不合时宜的法律概念.公民自由处分自己的身体,包括选择自己的性伙伴,是一种基本的民事权利.但在发生性关系之后,因反悔而请求保护自己的“权”,毫无疑问是对法律的绝妙讽刺.如果因为受到欺骗或胁迫而发生性关系,真心付出的一方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权.在问题上做文章,只能说明彼此之间存在着易关系.

当前,各地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地创制民事权利,有些学者将其视为司法创新,对此击节叫好.但是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尊重民事权利法定的原则,不随意创制民事权利进而突破法律的原则,或者任意扩大民事权利的内涵,可能更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不难设想,如果每个公民都可以凭空想象自己的权利,并且以此请求司法机关保护自己的“权利”,那么,公民的“权利”在某种意义上的确得到了保护,但是法律的尊严必将荡然无存.

司法机关对待民事权利,还是采取保守姿态为好.对于公民提出的民事诉讼,凡是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都应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法院应当慎重选择权利的类别,严格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作出裁判.如果一味满足原告的权利主张,却不尊重权利法定原则,权利的滥用现象将会十分普遍.当然,立法机关今后修改相关民事法律时,可以而且应当充实权利的内容,并且认真梳理中国的民事权利体系,以确保公民的民事权利更加清晰,而且具有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