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侵权的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24-01-2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5473 浏览:68723

【摘 要】为制止不正当竞争法这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我国是采用行政和司法两种方式进行制约的.权利人可以采取这两种途径进行法律救济.行政主管机关则可以主动启动调查处罚程序,司法机关则实行不告不理的处理原则.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在我国主要有三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关 键 词 】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145-01

一、民事责任

不正当竞争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市场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非法侵害,所以要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及《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适用基本法律责任形式之一.如停止商标仿冒行为,停止不正当的虚检测广告宣传,停止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等.一般法院民事判决主文中都有这样的内容.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都伴随这着诋毁和贬损竞争对手的行为,给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造成损害.因此民事责任中侵权人要为被侵权人消除不利影响,为其恢复名誉.这种恢复要在原侵权范围内公开进行.

3.赔礼道歉.这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责任之一.被司法确认有侵权行为的主体要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以获取谅解.在一些调节案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一般都有这样的内容.


4.赔偿损失.这是民事法律责任中最常用的形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上述民事责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并处.

二、行政责任

我国的行政责任从广义上说,又有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一个是指违反法律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理的后果;另一个是指从事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行政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有失职和滥用职权行为时,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行政处罚为主辅以相应的民事救济原则.相对而言, 行政法律措施规定的比较详尽,主要有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即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竟争行为所实施的有权责令不正当行为人停止其违法行为.这是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实施的最基本的行政处罚.其目的在于迅速有效地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继续进行,从而避免和减少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由于我国没有像日本法那样规定停止请求权,因此正确实施这一处罚,对于迅速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就显得特别需要了.2.行政罚款.我国针对不同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设定了不同额度的罚款标准.3.没收违法所得.4.吊销营业执照.这是我国一项较严厉的经营活动的权利,一般仅用于“情节严重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仅在其第27条规定了这一专利权措施.(5)裁定中标行为无效.这是一项特殊的行政法律法规措施, 其仅适用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竟争法》第27条规定的投标者串通投标卡特尔行为的处罚.

三、刑事责任

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销售伪劣商品,采用贿赂手段以销售或购写商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故意包庇犯罪行为人不受追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新刑法中还规定了侵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检测广告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些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刑事责任的补充.《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许多援引《刑法》的条款,表述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1997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涉及不正当竞争犯罪的有8个罪名,规定在“侵犯知识产权罪”一章中的有4个.在反不正当竞争刑事责任中,还有另一方面不可忽视的是,为了保障公务执法人员严格文明公正地执法,尽心尽责,《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规定了对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的渎职罪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