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解决

更新时间:2024-02-2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1363 浏览:144574

摘 要:民族法律法规的执行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等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目前我国民族地区法律法规在执行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建立一套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相结合的,权责明确的有效监督体制是非常必要的.

关 键 词 :民族 法律 法规 执行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和执行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经济和社会的法治保障,对我国全面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大意义,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宪法为根本,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以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内容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但是民族法律法规的执行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各地方民族法律法规实施的配套办法还不完善、民族法律法规权威不足、民族法律法规实施监督不到位、民族法律法规执法检查不给力等等.当代中国正经历着“成长的烦恼”,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征地补偿、房屋拆迁、大型工程选址、移民安置、环境保护等事项中,部分地区没有很好的执行民族法律法规,导致社会矛盾、民族矛盾有所增加,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1.民族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配套规写作定环节.民族地区地方立法的步伐滞后,许多民族地区急需的一些法律法规配套规定还没有制定出来.且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体系的逻辑统一性也要加强,在充分发挥自治地方自主权的前提下,要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有法可依,有好法可依是依法执行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

其次,执法环节.第一,从政府角度:执法职能不清,责任不明;对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不力,使得违法行政现象屡禁不止;上下级民族工作部门之间权限划分不明确;执法权重叠严重;执法程序不统一,监督机制不完善;民族地方政府在执行民族法律法规过程中存在乱收费等违法行为;民族地方公民参与政府行政执法的一些权力,如: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受到政府侵蚀;第二,公民角度:公民对民族法律法规了解程度不高;公民欠缺基本的法律常识;公民对“权利本位”观念认识程度和重视程度不够;第三,从民族法律法规执行的环境角度:民族地区大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具有本民族特色的宗教、语言和文化传统.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程度等有时制约民族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如何掌握并利用好其间的关系是重点.

再次,守法环节.对民族地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法力度和途径还有所欠缺,尤其是对民族地区的青少年的普法教育.知法、懂法是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目前,许多民族地方政府并不重视对法律的宣传与普及,又加之有些民族地区消息闭塞,使得当地的人民并不了解国家出台的相关的民族法律法规.这样就导致了民族地区人民守法环节的缺失.守法环节是法律法律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关键.

最后,法律适用环节.民族法律司法工作还需加强,应针对民族地区特点,加强单纯犯罪与宗教煽动的区别对待.民族法制建设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并未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各种监督形式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实效性有待提高.有效的监督机制是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保障.

2.解决民族法律法规执行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解决民族法律法规在以上各个环节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主要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三个方面着手:

(1)权力机关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最高权力机关.加强民族法律法规的执行首先要从人大入手,监督地方政府是否严格的执行了民族法律法规.要健全人大监督机制,首先,健全组织机构,如建立一个专门的针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委员会,以担负起日常的监督工作,保证人大监督权的落实;其次,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和监督能力,如通过培训等方式,让人大代表熟悉有关民族地区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熟悉有关监督的法律、法规,了解监督的形式、程序和方法,以更好的行使监督权.再次,加强人大代表的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的落实,提高制约和监督力度.最后,改进监督方式,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抽象监督为具体监督、一半监督为重点监督.

(2)行政机关方面.政府是加强民族地区法律法规落实的关键和核心.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应包括两方面工作:一是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要通过具体的行政行为严格执行.民族地区政府是民族法律法规的执行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本地区民族文化的特点,制定具体的落实方案,使得法律法规能够落到实处.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收集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进行总结和研究.二是行政机关需要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落实上位法律法规的,要通过政府立法工作(即抽象行政行为)及时落实.民族地方政府在思想认识、执法水平、公开程度、审批项目、执法责任制、保障公民权益以及环境执法等方面需要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和探索,积极有效的向公民宣传民族法律法规,普及公民法律常识,提高公民对权利行使的意识.

(3)司法机关方面.司法机关的监督权通过司法权的行使得以实现.针对侵犯民族自治地方或少数民族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完善追诉程序,明确相关主体的诉权以及侵权者的法律责任,确保有责必究.要严格遵守“司法独立”原则,确保检察院、法院具有独立的司法权,树立司法的权威性,这样才能使司法机构具有强有力的监督权,促进民族地区法律法规得到更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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