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怎么写作中的“健康期待”利益,法律会保护吗?

更新时间:2024-02-0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2603 浏览:97947

例行体检,重要指标异常未获提示

2009年8月的一天,时年53岁的林耀辉在单位的组织下,来到南京某医院(以下简称南京医院)进行体检.

9月10日,医院出具体检报告.在肿瘤标志物栏内,甲胎蛋白的检测结果为阴性,癌胚抗原测定CEA(以下简称CEA指标)的检测结果呈阳性.“感染免疫”项目和“肿瘤标志物”项目的检查环节,只提供了检查结果,未在检查结果后列明“参考值”.报告还显示,他有5项指标存在异常,包括高血压、空腹血糖偏高、过敏性鼻炎等,医院给出了生活指导及就医建议,但是对CEA指标未作出任何检查或复查建议.

拿到体检报告,林耀辉见“总检结论”提示的都是一些小毛病,也就放心了.此后两年,他没有做过任何检查或复查.

2011年8月,林耀辉因呼吸不畅到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就诊.经全面检查,医院确诊林耀辉患有肺癌,且为肺癌晚期.检查结果犹如晴天霹雳,林家陷入了崩溃当中.

林耀辉立即住院治疗,在进行了十多个疗程的化疗后,他的身体变得极度虚弱,只能使用极其昂贵的进口自费药物来延续生命,他们家也因此花光了几十万元积蓄.

两年之后患癌症,归咎医院起纷争

在治疗过程中,医生为了解林耀辉的既往病史,询问他之前有没有做过相应的检查.林耀辉这才想起两年前自己曾做过全面的体检,检查中也有关于肿瘤的项目,只是在他的印象中,体检结论里完全没有提到自己有患癌的征兆.于是,他让儿子回家翻出那份体检报告.不看不要紧,一看吓一跳,在肿瘤标志物检查项中,“癌胚抗原测定(CEA)”的结果写着:阳性!CEA指标呈阳性意味着什么?体检报告并没有对此标注参考值.

林耀辉赶紧向医学专家请教,得到的答复是:肿瘤标志物是由肿瘤组织自身产生、可反映肿瘤存在和生长的物质.虽然结果呈阳性并不能就此确定患有癌症,但至少说明他有比较高的患癌风险,如果当时积极治疗,说不定能治愈疾病.

“出现了异常严重的信号,南京医院居然没有提示我做复查,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直接导致我错过了在癌症早期发现并治疗的最佳时机.”林耀辉说.

为此,他的家人于2012年初多次赴南京医院,希望双方能够协商解决林家因此遭受的精神损失,及院方给予协助治疗、延长林耀辉生命的事谊.林家的要求遭到了南京医院的拒绝.为此,病重的林耀辉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在有生之年为自己讨还一个公道.2012年2月22日,他来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以一纸诉状将南京医院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南京医院赔礼道歉、支付已发生医疗费、交通费等23.6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及承担诉讼费.

2012年3月12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南京医院辩称,根据相关的诊疗规范,CEA指标并不是诊断癌症的依据,医院在考虑林耀辉胆囊息肉及长期吸烟的情况下,得出结论为胆囊息肉并告知定期复查胆囊,符合诊疗规范;林耀辉体检是在2009年8月,距其被确诊为肺癌相隔两年半的时间,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林耀辉的诉讼请求.

针对南京医院的答辩,林耀辉出示了其家人在与南京医院交涉时的录音光盘:“我们和院方沟通了很多次,医院健检中心的赵主任说是医生疏忽了.”当被问到如果检测结果呈阳性,要不要在结论中标注时,对方表示,按常理,是要写出来的.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南京医院虽认为自身并无过错,但提出从人道主义出发,愿意补偿林耀辉3万元.后因双方分歧较大,最终未能达成调解.

两级法院定是非,期待利益受保护

建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管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怎么写作职业道德.南京医院虽在总检结论中作了相关建议,但建议的内容未涉及到CEA检测结果,未能尽到应尽的告知义务,存在一定的过失,从而延误了林耀辉进一步检查的时机,使林耀辉遭受了精神上和身体上的痛苦,故林耀辉要求南京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酌定支持.但由于林耀辉所患疾病与南京医院之间的过失行为并无因果关系,故其要求南京医院赔礼道歉、赔偿其相关的医疗费、交通费等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12年10月15日,建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南京医院赔偿林耀辉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驳回林耀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林耀辉和南京医院都表示不服,均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林耀辉因病去世,南京中院法院依法通知其法定继承人林海波、吴莉参加本案诉讼.

二审中,就CEA指标与肺癌的关联性,南京中院法官分别到南京鼓楼医院和江苏省人民医院咨询了有关专家.

南京鼓楼医院的专家称:“两肺纹理增多说明肺部有炎症,也会引起CEA指标升高.CEA指标并不是诊断肺癌的特异性指标,只是一个参考指标,身体所有部位的炎症都会引起CEA指标升高.所以,不能仅仅依据CEA指标呈阳性就认定是肺癌.在CEA指标呈阳性的情况下,患肺癌的可能性有多高,无法判断.”

江苏省人民医院的专家称:“许多非肿瘤因素都会导致CEA指标升高,比如感染、血脂升高等.从体检到肺癌晚期已有两年时间,所以不能推定CEA指标呈阳性与肺癌有关系.肿瘤从早期到晚期一般不到两年时间.所以在体检时,CEA指标呈阳性与患肺癌的可能性有多高无法判断.”

经质证,林耀辉对专家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不予认可.南京医院对上述专家陈述的意见没有异议.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健康体检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完成健康体检的受检者出具健康体检报告.健康体检报告应当包括受检者一般信息、体格检查记录、实验室和医学影像检查报告、阳性体征和异常情况的记录、健康状况描述和有关建议等.南京医院为林耀辉出具的健康体检报告与上述规定不符,故南京医院的体检行为存在过失.南京医院上诉主张其体检行为不存在过错,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林耀辉体检时CEA指标呈阳性,不能以此即推定其当时已患有肺癌.医学专家陈述的相关意见系依据其多年的临床实践与成熟经验作出,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而林耀辉未能提出相应的证据推翻专家陈述的意见,故专家陈述的意见可作为本案判断因果关系的参考依据.林海波、吴莉上诉主张南京医院的过失行为与林耀辉患肺癌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依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林耀辉进行体检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自身可能存在的疾病或影响健康的异常因素,在现代医疗水平下接受适当的治疗,以延续身体健康或提高生存的可能性.这种对延续身体健康或提高生命质量的期待,是健康权和生命权保护的内在要求,具有人格利益,法律对于这种利益应当予以保护.南京医院的过失行为导致林耀辉当时丧失进一步检查的时机,侵害了林耀辉对延续自身健康和提高生存可能性的期待利益,实际是侵害了林耀辉的人格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审法院据此判决南京医院赔偿林耀辉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综上,林海波、吴莉和南京医院的上诉理由不充分,依据不足,对其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因林耀辉在二审审理期间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林海波、吴莉作为上诉人承担诉讼,故予以部分改判.

2013年12月6日,南京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南京医院赔偿林海波、吴莉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驳回林海波、吴莉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名、医院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