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引发的网络隐私权侵权其法律保护

更新时间:2024-03-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391 浏览:19235

作者简介: 邵婷(1987.8-)山西朔州人,现为四川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公司法方向2010级硕士研究生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00)

摘 要: 现代信息社会,网络在带来高效、便捷和丰富的信息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诸多烦恼,“人肉搜索”侵犯公民隐私权就是其中的典型.本文通过对“人肉搜索”进行价值定位,进而探讨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

关 键 词 : 网络侵权;网络隐私权;知情权;法律保护;

一、人肉搜索的价值定位

“人肉搜索”是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与知识搜索的概念差不多,只是更强调搜索过程的互动而已.它与传统的搜索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后者属于纯粹的机器搜索,而“人肉搜索”则依靠网民的力量,强调人与人之间进行互动,旨在从人的身上寻找和搜集信息,因而被形象地称为“人肉”,以区别于机器搜索.“人肉搜索” 通过在网络社区动员众多网民的力量,探求公众所关心的事情或人物的真相,并将其公之于众.与普通搜索相比,“人肉搜索”更注重动员广大网民自发参与其中以及在搜索过程中的互动,具有利用网络平台、以公众关心事件为目标、广大网民自发参与、收集到的信息公开和共享等特点.“人肉搜索”使大量私人信息被公布在网络上,使被搜索对象频繁受到、短信和邮件等骚扰,生活安宁遭受到极大的干扰.

网友们加入“人肉搜索”行列的动力主要是探求事实真相和抒发正义情感, 许多公共事件通过正常渠道无法完成,而通过“人肉搜索”则使真相迅速.如前述的“华南虎照”事件,在这一事件中,照片的真检测首先是依靠网民自发行为判断、证明出来的,只是到后来,面对网民的强大压力,权力机关才作出最后的认定和裁决.在此过程中,主流网民显示出了相当的理性与成熟, 他们用冷静的话语摆出事实,用高超的技术性手段证明照片真伪,充分显示出了民间力量在公共事件中发挥舆论监督的强大作用.此后,网友们参加公共事务的意识更加强烈,话语权不再只属于政府,通过网络这个平台,人们可以充分享有,分享公共信息,甚至直接参与政治生活, 从而使公民行使权利的领域扩大,促进了国家政治文明的进步.

二、网络隐私权与网络知情权的冲突和协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生活秘密、私人行为自由和私有领域安宁不受非法干扰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具有主体的特定性(只能是自然人)、客体的隐秘性和保护范围的受限制性等特征.采取披露、公开或宣扬等方式,侵入他人私生活领域或者私人活动空间的行为, 属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隐私权具有支配性,自然人可以在一定范围披露自己的隐私,也可以让他人在一定程度上介入自己的私人生活.这种放弃与其说是放弃隐私权,倒不如说是行使隐私权的一种方式,如同财产所有权人以赠与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亦为行使财产所有权一样.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中的延伸,是指公民对其个人在网络上的隐私信息或者私人网络活动享有不为他人知悉或干扰的权利.相对于传统的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有其自身的特点:内容的更加丰富性、不断扩展性和经济价值性、侵害行为的普及化与技术化、侵犯后果的严重性和保护困难性等.

理性地分析“人肉搜索”现象,我们会发现它所具有的存在价值在于:首先,“人肉搜索”是一种社会互动形式,是信息化时代人与人交流的方式.在网络这个虚拟社会中,人们之间的互助、合作和交流与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并没有本质区别.其次,“人肉搜索”的存在起到了社会安全阀的作用.根据刘易斯•,科塞的“社会安全阀”理论,各个社会都存在着这样一类制度或习俗,它作为解决社会冲突的手段,能为社会或群体的成员提供某些正当渠道,将平时蓄积的敌对、不满情绪及个人间的怨恨予以宣泄和消除,从而在维护社会和群体的生存、维持既定的社会关系中,发挥“安全阀”一样的功能.将社会中的不满或敌对情绪引向替代对象(或者是为这种转移提供替代手段), 来维护社会系统的稳定和发展.“人肉搜索”正是具有安全阀这种舒缓社会矛盾的功能.中国正处在深刻的社会变革时期,人们的价值追求和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化,而社会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的发展很难实现与社会发展同步,具有相对滞后性.与此同时,道德对人们的约束力逐渐减弱,人们在追求不同利益的时候难免会出现矛盾冲突.因此,“人肉搜索”的存在为人们提供了一种表达个人意志和道德观念的平台, 也提供了宣泄不满或敌对情绪的平台,这样的平台可以达到舒缓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效果.

一般情况下,个人隐私应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与社会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私事就不再单纯是个人的私事,而应归属于政治范畴,就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而成为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也就是说个人隐私原则上应获得法律的保护,一旦涉及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就要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区别对待.这一原则并不是对政治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绝对剥夺,而仅仅是为了保障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以一定程度地牺牲政治公众人物个人的部分隐私权为代价.但这是有条件的,即公权力侵入私人权利空间前,应当先行证明其是否属于政治需要或者是否属于公共利益.

三、 对人肉搜索行为的法律规制

人肉搜索现象反映了我国立法关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的不足,随着互联网日益深入社会的各个领域,隐私权已经成为网络的基础性权利.网络的虚拟性使网络上人格权的保护有别与现实社会,在现实社会中,人首先是物质性的存在,所以,传统民法注重对于有形人格利益的保护.但在虚拟社会里,人的物质性被隐去,人们在网上进行各种活动,彼此之间并不发生现实的身体接触,并不对生命健康的伤害问题.虚拟社会的有效运转,全依赖于个人所识别资料对网上人群加以区分,并将每一个体特定化,而保护个人资料的正是隐私权,所以,网络引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法律规制的原则

由于人肉搜索的这种技术中立性和极易侵权的双重属性决定了我们不能简单的一律禁止人肉搜索行为,而应通过法律对其进行适度限制、规范和引导,以加强对他人的隐私及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


2.完善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规制人肉搜索 侵权行为的根本在于加强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目前世界上已经有五十多个国家和组织规定了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已经明确讲隐私权从名誉权中剥离出来实现了隐私权的直接保护,这无疑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保护规则和原则,尽散见于各种法律条文中.同时,在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侵权方式和特点也有了新的变化,原先散见于各种法律条文中的隐私权保护的原则已表现出了滞后性,因此,我们需要针对对网络环境下隐私权被侵犯的特点,对隐私权的范围和边界进行具体的界定,制定出相应的隐私权保护条例.

结语:人肉搜索虽然是一个网络现象,但对其简单的法律禁止无法解决背后复制的社会问题,如何在现有的社会条件和法制建设水平下,发挥“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维护公民的隐私权,仍是需要不断探索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张新宝.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 李德成.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初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3] 卢春伶.网络“人肉搜索”集群现象浅析[J].中国集体经济,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