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法文化探源中国古代契约文明生长之困境

更新时间:2024-03-2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974 浏览:23107

礼法文化是在中国古代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生成和发展起来的传统法律文化.其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仍有深刻而广泛地影响.首先简要分析了礼法文化如何成为我国传统法律思想的过程,阐述了儒家对礼法文化的传播和完善的作用.其次从契约文明发展所需要具备的平等、自由,权利、法治等契约精神角度分析礼法文化对契约文明发展的阻碍.最后提出对我国的建议.

礼法文化 儒家思想 契约精神

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之礼法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源远流长,但被统治者采纳并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的当属两种极端对立的哲学:儒家与法家.两家达到何种对立程度,吴经熊曾以下面的话来描述他们的立场,“儒家确信惟有贤君的德行才能使人民幸福,几乎不需要法规;相反的,法家认为最重要的是由法律来统治,而不是由人来统治.”很明显,儒家强调“以德教化”,而法家更强调“依法治国”.这就好比一对慈母严父,在如何管理子民、治理国家以及是用以德说教还是直接用刑上发生了激烈的冲突.法家重严刑峻法,力倡“以法治国”,要求废除以“亲亲”、“尊尊”为核心的宗法制度,主张“一断于法”.法家要去“亲亲”、“尊尊”,是有悖于自然经济条件下的人伦秩序.儒家则刚好相反,主张“德治”,以德礼教化民众,强调礼法文化,使人与人之间有等级差距但又和谐有序的共存.这无疑更有益于维护自然经济条件下的人伦秩序.故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儒家已赢得了其在中国思想史上无可争议的地位,并对中国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田墨迪说:“实际上,后来儒家的思想淹没了法律制度.而最晚在唐代形成一个控制整个法律体系的儒家主义”.吴经熊甚至说:“儒家的胜利等把法律学放入棺材,使之变成木乃伊便达二十世纪之久”,“中国的法律变成了一个‘疯子的道德学’”.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汉代的“引礼入法”将始于西周的礼法文化作为法律核心精神一以贯之到整个法律体系中,使其成为我国古代的传统法律文化.而且受礼法文化所控制的范围之广,用梁治平先生的话来说,全部的社会生活,上至治国纲领,下至细民生计,统统可以纳入其中,是一个完整的“礼法秩序”.

二、礼法文化对中国古代契约文明发展的影响契约文明在西方获得了充分而良好的发展,并深远地影响了西方法律思想、法治建设、法制设计.当西方经历着“从身份到契约”的巨大变革时,中国却躲过了这场变革,并把礼法文化控制下的身份法完善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中国传统礼法文化对契约文明所要求的平等、自由、权利、法治等精神不但无法为其产生提供助力,而且严重阻碍了契约精神的发展.(一)缺失的契约精神梅因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今天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不管梅因怎么抨击社会契约论的空想性,其都无法否认,契约精神的萌发和张扬,无论在社会领域还是在经济领域,都是对传统身份社会的巨大超越.但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缺乏契约精神的社会.皇权至上的专制集权统治,不容臣民有任何犯上作乱之举;宗法家族的束缚,规定了民众的尊卑贵贱;自然经济的封闭和脆弱,抑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这一切都使得传统的中国社会无从产生契约意识.此外,安土重迁、人口基本不流动是农业社会的典型特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生活圈子里,人民注重和遵循的是“礼”.经济上,人们相互知根知底,很少立字据或找见证人,但双方都能恪守诺言.因为在农业社会里做不诚信的事会给人带来太多的不利因素或付出高昂成本.所谓“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就说明了这种关系.契约观念因此十分淡薄.至于和契约精神相伴的自由、权利、平等等观念更难以萌生.这从时至今日中国尚无一部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典上可见一斑.(二)等级特权下的极度不平等儒家的礼是一种自上而下、纵向的礼制文化,意在将人分为三六九等,维护等级社会的秩序.费孝通先生曾用“差序格局”来描绘中国的人际关系状况,指出社会格局好像是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社会中最重要的亲属关系就是这种丢石头形成的同心圆波纹性质;从生育和结婚所结成的网络,可以一直推出去,包括无穷的、过去的和现在的人.这种“差序格局”以权力为中心,以人伦为基础,将尊卑贵贱规范化、制度化.从秦朝直至清末,法律制度中无一例外地用法律形式确立等级特权.“八议”、“十恶”、“官当”等古代特权制度的设立均体现了特权阶级凌驾于法律之上,与法律相抗衡,藐视法律、践踏法律,这就违背了契约文明所要求的平等原则.唐代白居易的《卖炭翁》一诗所描述的“黄衣使者白衫儿”依仗手中特权用“半匹红绡一丈绫”强换一车碳,是对此种等级特权下扭曲的契约关系的真实写照.中国古代社会中充满等级观,利用等级特权破坏主体间的平等是常态,也就无法产代契约文明所要求的平等意识.(三)义务本位观念篡位权利观念中国古代经济,是自给自足的封闭的自然经济,在这种经济结构中,人与人的关系只能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礼法确认并加强了此种依附关系.这种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所注重的社会等级和人身依附性,形成了以义务为本位,扼制个人权利,强化权威服从和履行的观念,强调个人对家庭、社会和国家的义务.法律多禁止性规范,而少权利性规范,忽略和轻视人的独立人格、自由、尊严和利益.“匍匐于地的民众永远是义务主体,他们所拥有的,只是对某种职责和义务的充分履行以及对纲常名教的认同”.而契约自由是以社会的主体自由为前提的,它承认主体的人格独立,权利平等,抛弃了身份社会的种种束缚,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宜的精神.可以说,“契约自由是现代法的精神内核”.但在对“家”、对“国”义务本位的环境下,权利被肆意啮噬,主体人格不独立,行为不自由,更何谈契约之自由.(四)“礼治”扼制“法治”发展商品经济是法治的物质基础,商品经济形态所需要并决定的法律规则,商品经济孕育的社会契约观念、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平等和自由观念等,是法治的社会文化基础.而礼法文化的价值取向是追求一种“自然秩序的和谐”,它试图使人情、天理和法律融为一体,企求达到一种融洽的田园诗般的佳境.礼法文化讲究中庸、有序、和谐,避露锋芒,不尚争辩,使得人们“厌讼”、“惧讼”、“耻讼”.此种情况下,法律在公众的心目中的权威、神圣荡然无存,亦无法体现正义.而对权力的过度崇尚和迷信又从另一角度取代和冲淡了主体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只有在被公众认可、接受并信任、尊重和服从时,才能建立其权威.但在礼法文化的笼罩之下,这不啻是一个“空中楼阁”.统治者对法律的蔑视和践踏,普通民众对法律的畏惧和逃避,使得社会主体对法律信仰近乎虚无.而法律信仰的丧失对法治来说基本是致命的.不论是英美法系的“rule of law”抑或是大陆法系的“rule by law”均要求将社会的运行置于法律控制之下,尤其是契约文明的发展更加离不开法律的存在.西方国家很早就把法律作为一门学问加以研究,从而产生了一代又一代法律思想家,如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古罗马的五大法学家.但在古代中国法律只是政治的附庸、道德的补充,鲜少有人关注法律,更少有人意识到法律是治世的良方.三、我国现阶段如何发展契约文明至今我们绵延千年的礼法文化,依然深刻而广泛地影响着我们民众对法律的态度和情感.礼法文化对现行法律的顽强抗争,造成了外在制度与深层文化之间的激烈冲突,导致国家立法在一定范围内丧失了应有的权威性,得不到切实的执行,所以我们要努力克制礼法文化对契约文明发展的负面影响,使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更好的发展.(一)市场经济须得到充分发展礼法文化所适应和维护的经济基础是自然经济.小农经济思想的顽固和“重农抑商”政策的长期实行,造成商品经济近乎虚无化,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难以形成.市场经济是契约文明得以发展的沃土.现代化的市场寂静是法治工程得以深深推进的根本基础.现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取得质的飞跃,但我们仍应看到市场化的水平并不高,市场结构可以更合理.要清除礼法文化的劣性影响,必须更快更好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现代商品意识取代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小农意识,让人们在公开与公平的环境中按照契约规则而不是按照血缘身份规则进行生产和生活,培育法治精神,形成法治理念.同时谋求更多的国家化,开放更多的领域,比如上海自贸区的建立,让中国融入到世界契约文明的大环境中.(二)把“权力”老虎关进笼子法治的核心是权利保障与权利制约.但礼法文化强调义务,漠视权利,崇尚权力,尤其是特权,法律沦为专制权力的帮凶.权力的失衡和膨胀造成权力的严重腐化和扭曲,权利被肆意践踏后,法律也处于权力的淫威下无从救济,成为一种虚置.阿克顿曾断言:“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也许有人不愿相信,但今年连续的高官落马已然告诫我们,要使纸面上的自由、权利的伸张与保护变成现实,必须对权力进行合理的分配与严格的控制约束,建立权力制衡体系,以防止公仆的专断和专横.这需要我们首先在立法层面上下功夫,保证所立之法的内容正义性,合理配置社会法治资源;其次,在司法程序上,保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排除公权力恣意、专断的干涉,注重实体公正的同时必须注重程序公正;第三,要完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力度,让公权力的行使在阳光下进行,保障其依法性的贯彻.(三)全面树立法治理念法治理念是一种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的抽象,是指主体对法治的信仰,它是法律制度创设和变迁的前提.这种内化的情感认同乃至痴心迷恋是法治实施的保证.卢梭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就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良好的法律蕴含着人类对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博爱、人权等最美好的价值理想.社会主体对这些价值的理想追求,必然会产生对良法的渴望、尊重和信仰,从内心到行为都体现着法治的精神,法治进而成为社会主体的情感向心和理性选择.可以说,在商品经济的环境下,人民对自由、平等、权利等的契约精神的追求必然会产生对法治的渴望和信仰,法会内化为人们的心理和行为.现阶段我国商品经济和政治建设的历史还不长,还缺乏供法治文化生长的深厚土壤.因此,我们不能把弘扬法治停留在口头,我们须用行动驱除法律工具论,摈弃人治传统,培植民众的法治思想,提升民众对法律的依赖程度,倡导宪法法律至上,弘扬权利、、平等、自由和契约精神,树立司法公信力,保证依法执法的力度.尤其是政府应该发挥其主导作用,特别是发挥执政者维护法律尊严的表率作用,加强对权力观和法治观的弘扬,促使民众法律信仰的形成与法治理念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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