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委托写作技巧制度的完善

更新时间:2024-01-2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3754 浏览:108117

摘 要 我国法律虽然承认了被害人的当事人的地位,但是实践中,被害人诉讼主体的地位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相信随着我国对被害人的权利的越来越多的关注,作为被害人权利保障重要部分的被害人的写作技巧权,也将会受到立法及司法部门的重视.

关 键 词 被害人 写作技巧制度 法律援助

作者简介:周晓娟,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吴茂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8级诉讼法系.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044-02

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一直是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主流,直到20世纪中叶,世界各国才更多的关注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被害人学也逐步的兴起.本文正是从关注被害人权益的角度,探讨我国被害人写作技巧制度的完善,以期最大限度的实现被害人的利益.

一、被害人写作技巧制度概述

(一)被害人写作技巧制度的价值分析

1.权利保护

被害人写作技巧制度是被害人权利保障的重要内容,被害人已经由于其人身、财产权利在犯罪行为中受到侵害而处于弱势地位,同时又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无法有效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很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亟需写作技巧人的帮助.被害人写作技巧制度的目的就是帮助被害人真正参与诉讼程序,由诉讼写作技巧人从被害人的角度积极主张行使各项权利,使被害人的诉讼利益得到充分的维护.另外,在诉讼进行过程中,被害人通常会受到再度伤害,委托写作技巧人可以尽可能避免“二次伤害”的发生,使其损失得到充分赔偿,心理状态得到有效恢复.

2.利益平衡

在传统的刑事诉讼理念中,人们所关注的更多的是国家公诉权与犯罪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而忽视了被害人利益.在被害人写作技巧制度中,被害人诉讼写作技巧人与辩护人相抗衡,对以犯罪人为中心的传统司法政策加以纠正,使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利益状态回复平衡.同时,虽然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但其重点在于维护国家的利益,并不能完全代表和包容被害人的意志和利益.P被害人写作技巧制度更加注重被害人的具体利益,尤其是在检察机关不能正确控诉犯罪的情况下,诉讼写作技巧人可以通过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实现对检察机关的有效制约.

(二)我国被害人写作技巧制度的考察――与刑事辩护比较的角度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辩护与写作技巧”规定在同一个专章中,在刑事诉讼中,写作技巧人与辩护人的范围、介入诉讼的时间、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除了被害人及其法定写作技巧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写作技巧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写作技巧人也有权委托诉讼写作技巧人.因此,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有可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写作技巧人.Q其中写作技巧人与辩护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如出庭权、阅卷权、在法庭上发表意见的权利等;二是经授权行使的权利.主要涉及到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实体性权利,如是否申诉、抗诉(针对被害人)或上诉(针对被告人)的权利等.但是刑事辩护与写作技巧也具有各种的特征,在行使权利的目的、范围、方式、诉讼地位等方面存在诸多的区别.

辩护人辩护的主要目的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处罚的证据,维护其合法权益;而被害人诉讼写作技巧人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被害人行使刑事控诉权,并保障被害人民事方面的权益.此外,从诉讼地位独立性来说,虽然被告人和被害人都被视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但是由于实行国家追诉主义,起诉机关成为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峙的一方,被害人及其写作技巧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弱化,因此,辩护人的独立性更强.

二、当前被害人写作技巧制度的主要问题

(一)被害人写作技巧制度的立法缺失

我国关于被害人写作技巧制度的立法缺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被害人写作技巧人权利规定的缺失或者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人辩护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如调查权、拒绝辩护权等,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写作技巧人相应的权利;即便对某些权利作出了规定,但是规定的过于笼统,或者缺乏相关的配套措施,同时往往缺乏对侵犯该权利的法律后果,如法院违反对被害人及其写作技巧人的告知义务,致使被害人写作技巧人的权利在诉讼中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最终影响了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二是对被害人写作技巧制度的规定缺乏内部的协调性.我国对被害人写作技巧制度的规定撒布在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多个司法解释中,多个规定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有的上位法没有规定而下位法规定,有些规定自相矛盾,导致实践执行中大打折扣,影响了法律权威.

(二)被害人写作技巧人诉讼地位的不独立

虽然我国法律把被害人作为诉讼的当事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主体地位并没有树立起来,司法机关通常漠视被害人的权益,把被害人当做证人对待,导致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不独立而是依附于司法机关.被害人写作技巧人的诉讼职能受制于被害人的诉讼职能.被害人诉讼地位的不独立,被害人的写作技巧人的诉讼地位的不独立就不难理解了.被害人写作技巧人诉讼地位的不独立一方面不利于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致使被害人写作技巧人与辩护人权利的严重失衡,如相对于辩护人的阅卷权,写作技巧人的阅卷权并没有在刑事诉讼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根据《人民检察院规定》第319条和325条的规定,同为当事人的律师,权利却大不同.写作技巧人的阅卷权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往往限制,尤其对于非律师写作技巧人更是如此,最终不能保证被害人自身的诉求,被害人在诉讼中被二次伤害.

(三)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的缺失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对某些特殊案件或特殊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并由国家承担费用,保证当事人权益的实现,它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R我国刑事诉讼法仅对被告人设立了法律援助制度,如《刑事诉讼法》第34条对被告人指定辩护的规定,被告人在经济困难等特殊情形下,可以由法院制度辩护人为其辩护.但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尚处于空白.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已经遭受了人身、财产、精神等多方面的侵害,他们不仅希望侵害者受到刑罚的处罚,也希望自己遭受的财产等损失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经济困难、重伤等无法参与或者有效的参与诉讼,那么他们就有权接受法律的援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985年联合国《为罪行和滥用权力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对被害人的援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S

三、完善我国被害人写作技巧人制度的构想

(一)完善被害人写作技巧制度的内部结构

被害人写作技巧制度的立法缺失导致写作技巧制度内部的不协调,成为我国被害人写作技巧制度问题的重要因素,因此,完善我国被害人写作技巧制度的内部结构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完善:

1.从立法上协调被害人写作技巧制度的内容

针对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被害人写作技巧制度规定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立法的角度,不断完善被害人写作技巧制度的相关规定,使之协调.尤其是作为基本法的刑事诉讼法应该对被害人写作技巧制度的基本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如写作技巧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律师和非律师写作技巧人在诉讼中权利的平等性等.

2.明确规定被害人及其写作技巧人的权利,并增加其可操作性

首先,法律必须明确被害人的权利,只有被害人权利明确了,才能保障被害人写作技巧人的权利正当性.因此,法律应明确被害人及其写作技巧人的各项权利,使之有法可依,包括被害人及写作技巧人的知情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参与法庭审判并提出自身诉求的权利等,如被害人在侦查机关立案后,就有权委托写作技巧人,被害人及其写作技巧人对案件的知情权应贯穿于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包括侦察、起诉和审判.同时还应明确规定违反这些权利规定的处罚措施.如被害人有获得判决书的权利,可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权利并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法院判决后,被害人很难得到判决书,无从知道判决的结果,侵犯了被害人的知情权,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的损害更是难以执行.被害人的写作技巧人也不可能获得判决书,也就不能及时维护被害人的权益.法律应保证被害人及其写作技巧人的这一权利,法院如果不送到被害人及其写作技巧人判决书的,是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的行为,应规定相应的程序性制裁.


(二)保障被害人及其写作技巧人的独立的诉讼地位

在刑事诉讼中,即使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提起公诉,被告人最终受到刑罚处罚,在这一点上,检察机关代表的国家利益和被害人的个人利益是一致的.但是,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并不是在每一个方面都是一致的,公诉机关也不可能全面维护个人的利益,因此,为了更好的维护被害人的权益,赋予被害人及其写作技巧人独立的诉讼地位是必不可少的.只有赋予被害人及其写作技巧人独立的诉讼地位,被害人才能真正提出自身的诉讼请求,更好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有利于配合、监督公诉权的行使.

笔者认为,保障被害人及其写作技巧人的独立的诉讼地位,一方面应使被害人及其写作技巧人充分的参与到诉讼中来,能够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另一方面,切实保障被害人及写作技巧人的诉讼权利;这两方面应该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如果被害人及其写作技巧人不能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那么保障其权利将失去了最大的意义;如果不能有效保障其诉讼权利,那么保障被害人及其写作技巧人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将成为一句空话.这离不开立法的完善,法律的保障,法律上需要明确被害人及其写作技巧人的各项权利,同时有正当的法律程序保障被害人及其写作技巧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能够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人员要增强保护被害人权益的意识,不能简单的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提起了公诉,受到了刑罚处罚,国家利益和被害人的利益就都得到了实现,应把被害人真正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主体,关注被害人自身的利益诉求.

(三)构建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

当前,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仅包括被告人,而对受犯罪行为侵害,并在特殊情形下无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被害人却不能进行法律援助.被害人法律上的主体地位得到切实保障之后,需要解决的是实践中如何更好的维护其权利,尤其当被害人处于非常状态时.这也是构建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性所在.

被害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的制度必须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援助的对象.并不是每个被害人都需要法律援助,接受法律援助的被害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被害人经济困难或者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确无能力承担相应的律师费用,为保障被害人权益,尤其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2)法律援助相关的配套措施.国家应该支持法律援助制度,为法律援助制度提供各种支持.根据我国司法实际,由司法部门负责法律援助的具体的运作,同时国家应保障法律援助的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自治组织,也应积极支持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工作,为社会公益作出一定的贡献.


注释:

P罗国良.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写作技巧.中国刑事法杂志.总第45期.第60页.

Q本文讨论的限于被害人写作技巧制度.

R严军兴.法律援助制度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S可参照该宣言第14-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