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法律文化

更新时间:2024-01-1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892 浏览:9684

摘 要 :十九世纪下半叶德国逐渐实现了国家统一,并开始大规模的进行法制建设,二十世纪初已建立起了近代法的完整体系,发展成为典型大陆法系的国家.近代以来,作为世界民族中最为独特的一支,德意志民族与世界格局的变化息息相关,而德意志的民族精神更是对德国法产生了深远而重要的影响.

关 键 词 :德国法 、德国文化 、民族精神、历史法学

一、德国文化中的团体主义在德国法律中的体现

德国位于欧洲腹地,从地理上看在其东西两面都没有天然屏障,从在历史上看,德国边界也在不断变化着,十九世纪之前,国家四分五裂,一直是诸侯割据.从民族上看,德国也并不是一个单一民族的国家,日耳曼人,哥特人,法兰克人,盎格鲁撒克逊人,斯拉夫人全部混合在一起,拉丁语系的民族和斯拉夫语系的大融合,彼此接触相互影响,由此构成了德国独特的社会环境和地理环境.

最早期的德国居民日耳曼人,多以狩猎和畜牧业为生,所以德国社会长期以来是农业社会,以农业立国.农业社会是以家族或氏族为中心,表现为自己自足的经济生活,家族之间共同生产共同消费,在这样的环境下,日耳曼人对于集体的认同感极强,并将集体荣誉视为其最大的价值追求.及时在恶劣的生存环境下,日耳曼民族也产生了强烈的凝聚力,更注重团体的作用,其认为单独的个人是无法生存的,必须融入并依靠家族,氏族等团体的力量.欧洲大陆长期战事不断,在这种独特的社会背景下,这种凝聚力就更能体现出种族的实力,由此也更显得弥足珍贵,因为这直接关乎种族的存亡,在面对外敌的时候,日耳曼人英勇无比,毫无畏惧,异常团结,甚至可以说是一个好战的民族.

这种早期的团体主义也深深的体现在当代德国的法律中,德国的民族精神注重团体,注重长远发展,注重整个民族素质的提升,为整个国家的长远未来做准备.从外在表现来看就是众所周知的德国法中的民族精神.从早期著名的《萨克森法鉴》和《施瓦本法鉴》,到十五世纪全面接受吸收罗马法之后,围绕着罗马法的解释判例学说,这其中无不体现着德国的民族精神,即团体主义.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施《义务教育法》的国家.早在1717年,普鲁士帝国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就颁布了一项《义务教育规定》,明文规定“所有未成年人,不分男女和贵贱,都必须接受义务教育”.

二、德国文化中的崇尚理性思辨在德国法律中的体现

德国人崇尚思辨理性,对于哲学的思考和探索更可谓不遗余力.这种思辨的哲学同样也体现在了德国法中.德国法崇尚思辨理性、重视法典编纂.唯理论哲学为德国法奠定了传统基调,这种唯理论哲学在法学中的体现首先就是必须制定出一部完善的法典,以法典为依据,并由此做出最终的价值判断.从1874年起草到1896年通过颁布,《德国民法典》历时二十多年.从法典的语言和立法观点上来看,《德国民法典》用语抽象而准确,概念严谨而科学.崇尚思辨的精神在这部民法典中的体现更可谓淋漓尽致 .

德国人利用其深刻的思辨精神和逻辑概况能力,为德国民法典创设了许多基本法律概念,如法律行为、法人、权利能力等,这些概念通过抽象而专业的法律术语来表达,从而使法律概念显得严谨而更具有科学性.善于思辨就善于抽象,法律也同样需要抽象,特别是法律原则更需要抽象.德国民法典适用了一些抽象的原则性规定,法官可以把一般条款适用于各种不同的案件中,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判决.这种崇尚理性的表现,赋予了德国法一种持续的生命力,也使得德国法在大陆法系中独树一帜,持续散发着独特的魅力.

德国人不仅仅在思辨上精益求精,而且更加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在此基础上多次获得突破性的发展,也由此引起了世界性的反响.与其他一些国家的法院不同,德国法院在判案时总是会征求法律教学科研人员,特别是法学家的意见,因此,德国无论是高级法院还是普通法院的判决书总是列满了对各种法学著述的引证,从中可以看出学术气息非常浓厚.从中映射出了德国司法实务界与学术理论界的紧密联系,事实上,有相当多的德国大学法学院的教授都在各地担任着各级法院的法官.法学家在德国法律制度中的作用是不容小觑也不可忽视的,其在立法过程中影响立法者,同样在司法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也左右着法官的司法行为,因为任何一项司法裁判,要发挥出判例作用指导其后的法官判案,都少不了学术式的反复辩论,并且也只有在反复辩论基础上形成的判决才更容易被当事人所接受,才具有长久的生命力.德国法律对哲学独到见解的思考,以及敢于实践的创新品质,使得德国法的生命力异常旺盛.


三、德国的民族主义在德国法律中的体现

历史上的德国长期诸侯割据,1800年前的德意志的地图包含了314个邦和1475个庄园,总共有1789个独立的拥有主权的政权.经过1864 年的德丹战争,1866年普奥战争和1871年的德法战争,历经300多年的德意志民族统一运动才最终完成.这种长期割据的特殊历史环境使得德意志民族相对于其他民族来说更具有强烈的民族危机感,这种危机感融入了每一个德意志人的血液里,创造出德意志民族独特的精神――民族主义.德国古典哲学家费希特曾说过这样一段话: “一个民族之所以是一个民族不是在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而是在于一个民族的灵魂―――民族精神”.

德国法学对本民族法律文化的关注和热爱被这种强烈的民族文化意识所激发了.德国的民族主义与其典型的国家主义相联系,认为“国家是人类社会生活关系的最高的最完善的形式,它高于市民社会,更优于市民社会.”基于这种理念的支撑,德国资产主义阶级更是把德国统一的力量放在整个德意志民族的复兴上,强调民族的复兴就是民族文化的复兴,这在德国的统一过程中更是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也对适应当时的社会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可是这种过度的民族主义观念也带给德国法了许多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最终被纳粹作为保护垄断集团利益和强化专制政府的价值理念,蹈入狭隘的种族压迫的巢臼,从而极大的破坏了尊重人权、等一系列法制现代化的基本原则,甚至给世界带来了灾难.二战后,人们开始重新审视德国浓郁的国家式民族主义,也逐渐的认识到尊重个人权利的重要意义,德国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逐渐开始趋于社会本位.

在整个德国法的发展历史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深厚的德国文化对其国家的发展乃至整个世界的进步所起的极大推动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也正是由于受到德意志民族的深厚文化的影响,使得德国法律的发展呈现出不一样的趋势,也正是这样独特的历史背景和发展条件才使得德国法成为大陆法系国家中的代表.

四、德国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结合在德国法律文化中的体现

自古以来德国人对现实的政治法律问题就给予高度重视,这一点法国早期的历史学家托克维尔曾提及说:“德国人对同政府有关的各种问题十分关心,终日谈论的不外乎社会的起源和社会的原始形式的问题,公民的原始权利及政府的原始权利问题,人与人之间自然的和人为的相互作用及关系,习俗的错误或习俗的合法性,谈论到法律的诸原则本身”.换而言之,每一步发展的德国法都有一套理论学说在背后作支持,而丰富多彩的理论学说又是基于对客观现实的观察,以及对深入思考结果的总结.德国人善于进行缜密的思考,也敢于将其应用于法律实践,因此往往取得了创造性的成果,并多次获得突破性发展,从而引起了世界性的反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