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实现法律“降价”

更新时间:2024-02-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5358 浏览:69050

专为农民工打官司的重庆籍律师周立太最近在其博客上发表了一篇博文――《又有一群“狗日的”跑了》,用极端的语言痛斥在他的帮助下打赢官司却拒付律师费的农民工,引来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周立太,这个为农民工讨薪而出名的律师,为何在屡遭欠薪时选择的不是前往劳动局进行劳动仲裁,或者将逃逸的农民工告上法院,而是在网络上痛斥当事人?

其实,无论是农民工欠律师费后逃逸,还是律师放弃寻求公权帮助,都与诉讼成本高昂有关.诉讼的昂贵在这一事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也折射出公众期盼法律“降价”的现实.

从1996年开始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帮助至今,周立太已为7000多名农民工维权,而其中600多人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律师费,拖欠金额累计达500多万元.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要通过诉讼方式在全国各地追偿欠费,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就今年8月15日拿了钱就开溜的王某某等60多名农民工来讲,他们共欠事务所7万多元,若通过诉讼追回这笔欠款,周立太必须前往每个农民工的住所地法院进行起诉,整个诉讼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时间成本非常高,事务所也有可能“亏本”.

就算打赢官司,能不能拿回律师费却仍是未知数.2004年周立太曾将欠律师费的农民工刘某告上法庭,取得胜诉后,他表示会继续将更多逃逸民工告上法庭.但在判决下达后,因刘某生活窘迫,根本没有钱偿还债务,法院无法对其进行强制执行,胜诉状成为一纸空文.三年多来,因拖欠诉讼费而被周立太告上法庭的民工依旧只有刘某一人.

法律的作用是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而过高的诉讼费用门槛,却使得许多民众望法生叹.由于自身的经济状况难以承担过于昂贵的诉讼成本,使得一些公民即使明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时,也不愿或难以求助于法律救济.这虽然可以避免法院讼累情况的发生,但它是否有违法律制定的初衷?在立法者考虑其他技术问题前,应更多思考如何保证这则法律既是善法又有较高可操作性.否则,律师帮农民工维权,而农民工却反过来侵害救济律师权益的怪圈就难以开解.


在中国现有的国情下,适当降低诉讼成本,使真正有需要的人“消费”得起法律,法律的保护自然能落到实处.法律只有符合公众的共同情感期待,公众才会信法、用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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