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裸官腐败的法律

更新时间:2024-02-2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032 浏览:14062

裸官是指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当然,裸官并非就一定是腐败官员,但由于裸官腐败后逃之夭夭的可能性极大,因此裸官腐败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危害,要比非裸官的腐败后果更为严重.

2006年,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局长周金伙得知福建省纪检部门要找其谈话后,在一张纸上写了“我勤奋为党工作几十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我已经远走高飞,你们就不要再费劲找我了.”然后,他取道第三地飞往北美,与早已持有美国“绿卡”的妻女相聚.2010年3月25日下午,进驻四川移动的国家审计署工作小组约中国移动四川公司数据部原总经理李向东谈话,当晚,李向东便突然飞离成都.而早在2004年,李向东的妻子姚红便已从四川电信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位置上离职,移居加拿大等


大量事实表明,由于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存在差异或冲突,裸官一旦出逃,往往很难引渡,这便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相当严重的损失.裸官现象一旦泛滥,将会严重损害国家的形象和信誉,瓦解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裸官腐败首先是从官员成为裸官开始,然后缺少自律的裸官私欲膨胀又无所约束就逐步走向腐败,变成了腐败的裸官.裸官现象的存在本来可以给有关方面带来提醒和警示,然而由于制度的缺失和立法的不足,导致裸官腐败现象频频发生.因而,要防止裸官腐败现象的泛滥,最好的良药就在于通过国家立法等手段,加强对官员行为的监督,增加执政透明度.

其一,要监管好部门一把手以及财务一支笔.原则上做到裸官不能担任单位或部门主管的一把手或财务一支笔.如果是在担任一把手或财务主管之后变成裸官的,就必须从相关岗位上退下来,远离财务大权.非一把手的有财务实权的裸官,其权力也要在阳光下运作,接受社会和大众的监督,进而大大压缩裸官权力的寻租空间.此外,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审批,要采取诸如公开听证会的程序,确保其透明度,以减少裸官权力的灰色操作空间;要尽量使项目的审批与经费审批相分离,项目主管与项目招标相分离.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对裸官担任一把手现象作了相关的约束规定.比如2009年11月,深圳市出台《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凡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2012年1月,广东省委通过的《广东省委关于加强市县领导班子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讨论稿)里规定,“裸官”原则上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敏感岗位的领导职务.这些地方规定的出台,说明裸官担任一把手的危险现象已经越来越引起地方领导部门的重视.但是,以上的做法只是地方政府或党委的规定,还尚未上升到国家制度的层面,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远不足以防止裸官腐败现象的产生.

其二,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阳光法律,把党的有关意志上升到国家法律.目前,我国监管“裸官”的主要规定是2010年7月由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在此之前,早在1997年1月31日,和国务院就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把“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事项之一.而2006年修改后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也明确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应当报告”.然而由于这些文件都缺乏法律的权威性以及执行主体的身份和地位的不明确,实际效力大打折扣.只有把以上这些党的意志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层面,制定相关阳光法律体系,才能从源头上有效地防止和减少裸官腐败的现象.

笔者认为,防止裸官腐败的阳光法律体系至少包括如下两个部分.一是制定并实行“官员财产和收入社会公开法”.法律可以规定所有官员(包括裸官)都必须定期(通常每年一次)向其所管辖的范围网上公开其财产和收入,所辖民众可以随时通过合法途径对其疑问的官员进行监督和质疑.至于官员财产和收入公开的范围,应该与其职权所涉及的范围相对称.财产和收入公开一方面可以监督官员,有效地防止官员腐败和清查有些官员来路不明的巨额财产,同时也可彰显清官的廉洁和可敬.由于总想要隐瞒自己来历不明的财产,而一旦东窗事发,大笔来历不明的财产总会让人感到惊骇,因此建议在阳光法中或在刑法里增设“官员欺诈罪”条款.二是“官员及其家庭成员出国和移民情况的审查和汇报法”.比如《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的“应当报告”,其强制力还不足以成为法定义务,必须立法使官员有强制义务,如实汇报本人和家属出国以及移民情况;任何故意隐瞒本人及其家属因私出国和移民现象的行为都将以官员欺诈罪论处.还要从法律上规定对官员及其家属因私出国或移民的监督的主体(包括审查主体的资格认定,权力范围和地位等)以及审查和汇报的程序,对官员及其家属出国和移民审查的结果应向公众公开,以及对相关当事人的有关违法行为的惩罚规定.

由于裸官现象绝不是单纯的个人隐私问题,而是涉及裸官有可能利用手中的公权力腐败犯罪的问题,因此,从法律源头上制定阳光法律体系,并加大监督和执法的力度以遏制和预防裸官腐败的现象,这在我国未来败斗争中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编辑:刘雁君 nina_lyj@ya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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