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更新时间:2024-02-1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5814 浏览:118869

【摘 要】本文对于目前中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现状,分析了部分原因,一、文化惯性的影响;二、律师和法官的影响;三、法律程序本身的特点.在分析了原因之后,提出相应对策.希望通过对中国公民法律信仰这个问题的研究,使法律在中国能够更好地贯彻,从而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


【关 键 词 】法律信仰;缺失;原因;对策

当前的中国社会,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及信赖程度严重缺失.这点可以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和所表达的言论中得到有效的印证.社会上的大多数行业及不同阶层的人,遇有纠纷或有事情需要解决时,首先想到的并不是自己是否拥有某项权利或义务,是应该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还是维护法律赋予的权利,又或是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去.大多人的第一反应是通过找熟人,用金钱或者去找领导等途径解决这些问题.有时你还会在社会上看到谈法律色变的一些现象.当和这类人谈及法律的时候,这些人会觉得特别不屑.他们所持有的一般观点是,法律在中国根本没用,它形同虚设,解决不了任何实际问题.而当你问及没有学过法律专业知识的非专业的人士,“法律究竟是什么?”这一问题的时候,大部分人的回答都是法律工具主义的表现.如他们认为法律是政府用以管理人民的工具.

一、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分析

首先,中国传统文化所造成的人们对法律认识的片面性.“法律”一词本身就是一个舶来语.在中国古代有“法”字,有“律”字,但是没有把法律二字连起来使用的情况.“法”字在中国古代曾经有公平正义和惩恶扬善的意义.中国社会的第一部封建法典也是以《法经》命名.但是自从商鞅改法为律之后,法律的工具主义色彩日渐强烈.法律和刑法在中国古代人的心中逐渐划起了等号.法律在中国社会就更多的体现为其对臣民的威慑和统治而不是其实现公平正义和惩恶扬善的意义.另一方面,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典型的社会,为适应当时小农经济发展和政治上皇权统治的需要,儒家思想成为当时社会的正统思想.儒家思想强调礼治,礼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主要规范,违反礼才会受到法的制裁.而礼强调的则是等差和义务.在确立了礼在中国绝对统治地位的同时,又有一个以礼入法的过程.因此,中国古代的法也必然体现中国社会中礼的等差和义务的价值和理念.所以,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和礼都是以强调人们的义务和不平等为其本位的.而在西方,自古以来就有自然法和实在法之分,法在西方一直都有平等和公平正义的意味,并且始终和宗教挂钩.到了近代,由于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大批体现资本主义法治精神的法律被制定,法治治理模式和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平等、权利的观念已被西方社会的公民普遍接受.而这时的中国社会却发展缓慢,体现儒家思想的封建礼法观念始终没有大的改观.直至清末,伴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才把西方的和法治理念带入中国.中国社会从此产生了近代意义的法律.这是体现西方语境的法律.作为接受法律移植的中国来说,法律所体现的具有近代意义的价值和理念始终没有被中国民众所接受.在中国人民的心中法律还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是社会统治的工具.直到今天,在中国的社会里,还是很少有人会把法律同权利相联系.

其次,相关法律工作人员对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影响.公民是否信仰法律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法律是否能给公民带来实惠,是否能较好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法律能否被信仰取决于公民的直接经验.直接联系公民与法律的两个重要的社会角色就是法官和律师.第一,法院法官对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影响.法官是司法领域法律最直接的执行者.公民通过个案同法官打交道,通过法官适用法律获得判决.因此法官所做判决的合法、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公民对法律的看法.因此法官的素质在公民对法律是否信仰方面就显得尤为重要.现今中国法官队伍存在的实际情况是,随着法院的层级的降低,专业法学出身的法官的数量不断减少.在现今中国的法官队伍中,不是法学专业出身的人员比例是非常大的.法律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法官的非法律专业出身就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实施情况.其次,法院的判决书内容说理性不强,公民对法院所做的判决大都不能很好的理解,不知其判决依据为何.这既影响了判决的执行力和上诉率,也影响着公民对法律的信赖程度.再者,在法院系统中还存在着一股不正之风,法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屡见不鲜,法官收受当事人贿赂的行为也是屡禁不止.法官的这种行为严重影响着法律的形象.法律再好也是靠人执行的,执行法律的人不依法办事,难免会给公众造成一种权大于法的感觉.这种趋势若没有大的改观,想让法在公民的心中得以真正的信仰就只能望洋兴叹了.第二,律师对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影响.由于公民对专业法律知识的缺乏,在遇有纠纷时大多会求助于律师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律师不按规则办事,趁火打劫,以各种名义向当事人收取不合理费用,不以维护当事人权益为己任,造成公民对律师的反感进而影响公民对法律的信仰.

再次,法律程序本身的复杂性也导致法律不能有效率的解决纠纷,造成公民对法律失去信心.公民之间发生纠纷不去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诉讼成本过高.这表现在时间和金钱两个方面.诉讼过程中,由于受程序的严格限制,公民等待自己案件处理结果时间往往比较长,有的案件甚至还会进入二审程序,这就需要花费当事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这样一来,一些急需解决的纠纷就不能进入法律程序进行处理.正可谓是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诉讼过程由于人为因素的影响也会加大当事人处理案件的经济负担.这些因素都会导致公民对法律信仰的缺失.

二、公民法律信仰之重建

第一,要正确处理好传统法律资源同西方移植法之间的联系.中国社会现今正处于转型时期,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符合西方法治理念的自由、平等、权利的理念也在不断的构建.因此,中国传统的法制资源要在被不断赋予新的理念与价值的基础上,承继和发展才能符合现今中国国情的发展,通过传统法律资源和现代西方法律理念的不断融合和发展,使人们的法治观念不断更新,从而树立公民的法律信仰.

第二,通过新制度的构建和对现有法律的严格贯彻规制法律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首先针对法官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的现状,提高法官的录用标准.这一点在国家近期的招录公检法机关的人员要求方面已有具体规定,我们所需做的就是等待着中国法官队伍的更新换代,以谋中国的司法水平得以跨越发展.其次还要加强判决书内容的说理部分.对法官所下判决的内容构成严格要求,不能只引用法律规范而不做解释.最后还要对法官队伍严格管理,对于法官收受贿赂的行为从严处理.要建立法官的个人档案,对于其上诉率和群众的投诉率进行严格记录,以此作为法官等级及收入的评判标准.对于律师的管理,同样如此.要建立合理的律师管理制度,针对投诉多,品质差,不按规则办事的律师进行处罚.

第三,加强法院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联系.法律毕竟只是众多社会规范中的一种,诉讼也只是多种纠纷解决途径之一.应该协调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正式机制与非正式机制的关系,以构建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机链条,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由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有效率低的缺点.但其他的纠纷解决机制恰好可以弥补这一缺点.但又有效力低下等缺点.因此需要构建一种机制联系法院与其他纠纷处理机构,互相弥合两者的不足.如通过法院的确认判决来增强其他纠纷处理结果的效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