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地区

更新时间:2024-01-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234 浏览:19551

摘 要 在当前政府采购市场频频出错的情况下,对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并找到解决途径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在考虑政府采购领域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在结合分析现实采购市场矛盾及其他省份实践的过程中,对辽宁地区规范政府采购市场,制定地方性法规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所助益.

关 键 词 政府采购 实施条例 地方法规 地区建设

基金项目:本论文为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辽宁应对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研究”(L09BFX012)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郭宁,辽宁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159-01

目前,国内规范政府采购的法律主要是2002年通过的《政府采购法》,全文共9章88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而制定.然而,《政府采购法》大多为原则性的框架条款,其出台更多是应对加入WTO框架协定的权宜之策,权宜之策造成立法者对政府采购制度本身规定多有疏漏,更未对政府采购关系进行综合性思考,未对法律所涉及的利益各方进行有效平衡,导致《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有众多冲突与疏漏.

2009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规划明确将2006年以来一直作为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列为年内出台的重点立法项目,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学界曾一度认为《条例》出台已进入了最后的倒计时阶段.但似乎就要呼之欲出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迄今被确定还是无法面世.在政府采购实施条列迟迟得不到确定的情况下,使政府采购市场的其他矛盾久久处于混乱状态,这急需各个地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法规,规范政府采购市场.

2009年11月份广东省通过了2010年3月1日起的正式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其作为全国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法的地方法规首先问世.《实施办法》共分为6章73条,包括总则、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实施办法》对上位法规定的一些措施进行补充细化,在完善采购程序,创新采购形式,强化监督管理机制方面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是一部立足实践、着眼发展、突出广东特色的地方法规.随后海南省也通过并颁布了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对其出台的目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监管主体及职责、写作技巧机构的划分和权限、供应商以及采购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家的资格和管理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对规范地方政府采购市场也起到一定的作用.

如今各地方制定自己的地方采购法规的趋势愈加明显与强烈,我认为辽宁地区也应顺应这一趋势,制定自己的地方法规.

现有的政府采购法的不足是导致政府采购领域的混乱与冲突的原因之一:首先是政府采购监督不到位;其次《政府采购法》对于操作细节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这使有些政府采购具体的操作细节无法找到可以依据的法律条文,本来已经立项的政府采购无法按照正常的程序运作,以至于设想的最低成本购进公共物品的计划,在现实采购中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没有明确的操作细节在现实中还可能引发供应商与采购人的理解误区而导致矛盾的产生.另外,《政府采购法》未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设定相应严格的制裁措施,这种情况导致了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主体却受到相对较轻的惩罚.

辽宁省政府目前在采购商登记及诚信管理,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采购写作技巧机构、评审专家不良行为处罚与公告等方面也制定了一些暂行办法,但由辽宁抚顺所出现的“天价U盘”事件可以看出,其政府采购领域管理漏洞仍很大,因此,制定一部补充《政府采购法》遗漏,规范地区政府采购市场的地方法规是很有必要的.在制定法规方面,我认为可以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充分体现《政府采购法》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等原则,参考先进地区的法规政策如广东及海南的《实施办法》,加入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新出现问题的规范条款,制定出一套全面,具有地方特色的合理的规章制度.因此,我对辽宁地方法规的建设提出下面几点建议:

首先,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定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必须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强化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源头监管职能,这也可以有效抑制天价采购的现象.

其次,明确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要求,充分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使得人人都有监督的权力,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原则.

再次,细化违法情形的处罚办法,加大对采购人的处罚力度,使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处罚有法可依,体现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决心.

第四,参照广东省对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程序创新,提出并明确“协议供货”的相关条款;统一规定财政部门为电子采购管理的执行主体,确定电子采购手段的地位,为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实施推广提供依据.

最后,提供优惠再谈判、询价和防止高价中标的救济途径,有助于解决“高”的问题;明确变更采购方式、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的认定、采购供应商不足3家等重要问题的处理办法,有效防止政府采购“暗箱操作”的空间.


尽管在《政府采购法》是补正还是重构方面,一些学者存在疑问,但不可否认的是,《政府采购法》作为国家法律,仍然在有效实施,学界的疑问并不代表该法完善进程就此停滞,因此,在该法配套细则出台之前制定地方法规,是必要的,然而,面对《政府采购法》原则性规定在执行中所产生的众多漏洞,特别是政府采购监督系统的不足,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加以规范是必须的,迫切的,因此国家仍需尽快出台更具操作性的《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