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社会责任内涵性质的认识与

更新时间:2024-02-2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174 浏览:21196

【摘 要 】自1924年美国学者谢尔顿首次提出公司社会责任概念后,迄今各国学者对其界定仍存在分歧,尚缺乏一个能广为接受、经得住推敲的定义.但从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历程来看,作为一个多学科探讨的论题,其原本就应当是一个包含经济、法律和道德责任的完整体系.

【关 键 词 】公司社会责任 经济责任 法律责任 道德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是一个完整的体系

公司社会责任是一个涉及法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研究领域的问题,研究视角不同对其界定也不尽相同.目前,公司社会责任陷入“概念丛林”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从其发展历程来看,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经历了一个由一元到二元、再到多元发展变化的过程,广度和深度都在不断拓展.因而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归结为道德层面或直接上升为法律层面,公司社会责任应该是一个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有机结合的完整的责任体系.

经济责任是公司社会责任体系的基础.经济责任是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是指公司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责任.公司源起于欧洲中世纪的意大利及地中海沿岸商业城市的家族经营团体和海运组织康曼达.作为经济组织,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公司设立运营的源动力,通过经营获利来满足对资本增值的追求是其存在的根本宗旨,股东投资于公司的目的也只是希望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得投资回报.美国自由派经济学家弗里德曼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挣钱,哈耶克也曾认为公司的首要职责是提高效率、赚取利润.公司以最低廉的提供最大量的商品,就是在履行其社会职责,赚钱与社会责任之间没有任何冲突.否则必然会损害公司、股东和全社会的利益.只有坚持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公司才能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而这些恰恰契合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理论.因而20世纪以前保证股东利润最大化的一元的经济责任被普遍视为公司唯一的责任.

法律责任是公司社会责任体系的重要内容.盈利最大化、唯利是图的丛林规则对社会经济的促进,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是不言而喻的.但在19世纪末期至20世纪中期,随着全球经济飞速发展,公司规模日益扩大,其在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出现了所谓的“社会公司化”,人们日常的工作生活甚至整个社会的运转越来越受到公司的影响和制约.由于许多公司不择手段地获利损害公共利益,滋生了诸如侵害消费者利益、无视劳工权利、环境污染、公司治理等大量外部性问题和不公正现象,这引发了人们对股东至上、公司利润最大化传统理论的反思,公司社会责任的唯一性受到普遍质疑.人们逐渐认识到公司不能为谋取自身利益而无视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目标,以践踏法律法规来实现自身的经济责任.进而限制公司的自由放任,要求公司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经营利润,强制公司履行对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这得到了广泛的社会认同.在轰轰烈烈的消费者运动中,西方各国政府开始制定反垄断法、法、产品质量法等一系列规范公司行为的法律.由此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产生了质变,由最初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单一的股东责任发展为股东责任与社会责任并重,公司社会责任成为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并重的二元体系.

道德责任是公司社会责任体系的必要补充.道德是一种判断行为好坏对错、公正与否的朴素的是非标准,道德责任是指公司基于对社会的关怀而履行的但不构成法律义务的责任.最初公司社会责任体现为一种道德责任,但随着立法上的肯定,公司社会责任开始包含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双重内容.因为有些社会责任诸如保护消费者、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劳工权益、破产清算等可以通过法律上的相关制度设计来实现,并且法律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范也会随着社会进步逐渐积累变化,比如环保在20世纪30年代就没有纳入到法律责任中,而现在却是公司社会责任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但法律并不是万能的,也有些社会责任,比如某种公司文化对社区的不良影响,就可能是法律上无法加以具体规制的,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决定了许多公司义务仍需要通过某种公司和道德来规范,因此公司的社会责任既包括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也包括商业意义上的社会责任.

公司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关系

我们要对公司社会责任概念有较清晰的认识,就必须准确把握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三者之间的关系,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公司职能的发挥、公司社会责任体系的建设,而更重要的是它事关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

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经济责任贯穿于公司存续的始终,既是企业本质的外在反映,也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内在动力.公司作为经济组织承担社会责任的立足点应该是利润,即以承担适当的社会责任为必要的成本来实现利润最大化,否则对社会的发展也是不利的.对公司这种追逐利润行为的合理性,亚当·斯密的理性经济人理论能够作出很好的说明.但是公司不仅具有经济人的品格而且也具有社会人的品格,公司对利润的追逐应当是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前提基础之上,否则将难以想象一个以损害消费者、债权人利益为盈利模式的公司,在满足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能带来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允许公司的经济责任高于法律责任,则将严重损害社会利益,从始出于1867年美国制衣业的“血汗工厂”到今天在中国各地发生的诸如苏丹红、、毒奶粉等各类危害性事件无疑都能深刻地说明这一点.因而尽管追求经济利益是公司的本能,是其赖以生存的基础,但它必须遵守法律规范、尊重社会道德准则,法律责任应当高于经济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一定程度上确保公司在不损害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获取自身利润最大化.

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的关系.法律层面的社会责任有可诉性,是刚性的责任,是对公司社会责任设定的最低标准,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食品安全法等的明确规定.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道德层面的责任一般情况下不具有可诉性,它存在于一定的社会道德意识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和道德评价来表现,不能用法律条文具体规定并由国家力强制保证实施,而主要依靠市场力量、社会舆论压力、企业家的内在信念等非法律手段来引导约束,反映着公司社会责任的价值追求,因而它实际上是对公司行为的软约束,是在法律义务之外人们对公司提出的更高的道德要求.但是随着社会责任意识的加强和道德水平的提高,许多原本是道德层面的社会责任也会上升为法律上的责任,由法律对其加以调整;反之,从前是法律上的社会责任也可能不再由法律调整,而是作为一种共识由道德加以调整.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是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因此,我国既要强化法律层面的公司社会责任,也要注重培育道德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观念.

如何扭转公司社会责任认识上的错误倾向

首先,不应模糊法律和道德的界限,任意扩大公司社会责任.我们应当避免出现对一些应用道德解决的问题采取法律手段,把本来是法律责任的东西理解为道德责任,这都是不足取的,因为两者的实现手段、调整方式并不相同.对于道德责任要通过道德的方法加以实现,靠社会舆论的压力、企业家内心的反省、市场的竞争使这种社会责任道德化后再转化为市场的制约机制,市场的选择往往可以起到法律所不能起的直接作用.如果将道德责任无限扩大,将会影响公司的正常发展及生存.当然许多史实也早已证明:单纯依靠说教和社会舆论并不能确保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因而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是非常必要的.如果把公司的社会责任完全简单等同于合法生产、质量合格、增加利润等,实则也降低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标准,所以对于法律层面的社会责任,我们应尽量实现法律层面的突破和创新,不断修改和完善现在的法律制度.

其次,应避免公司社会责任理解的庸俗化,要分清责任的强制性和自愿性.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公司的社会责任等同于社会捐赠,虽然我们希望更多的企业能够自觉主动地担当道义责任,将自己的财富贡献于慈善事业回馈社会,但我们不能强行要求其去完成,法律不能强制性地规定公司必须承担公益责任,若这样则是通过法律对公司财产的强制再分配,是对公司“合法的掠夺”.公司首要的是承担法律责任,其次才是从事社会捐赠等慈善事业,而非通过慈善事业沽名钓誉却对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置之不理.时下许多公司对于社会责任的承担其实并不像自己宣传的那样,更多的则是一种高水平的广告和形象包装.公司的社会责任不只体现在特殊时刻所做出的某些捐款行为,而更体现为日常经营过程中对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的保护.


经济责任的实践是公司生存发展的基础;道德责任是必要的补充;而法律责任反映了社会对公司道德责任的最基本要求,是公司行为的前提,是每一个公司必须遵循的社会责任的底线,否则一切皆是空谈.经济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三者并不相悖,只有三者紧密配合,才能打造科学的公司社会责任体系.

(作者为北方民族大学商学院副教授;本文为2010年度宁夏回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0NXZFX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