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与政治关系的审察

更新时间:2024-03-0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7557 浏览:80091

摘 要 法与政治相伴而生,在漫长的人类社会中并行、互动,形成了密切、复杂的相互关系,影响着人类发展的状况与进程,但是现实中的许多现象使许多人在认识法与政治的关系上出现了偏差.本文选取了法与政治关系的角度,针对现在社会中很多人存在的中国现实“有政治无法治”的观点,提出相关见解.

关 键 词 法律问题 政治生活 人身权

作者简介:王晓维,四川大学诉讼法专业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143-02

自然法与实在法之争存在已久,很多法学大师在其存在、冲突方面都有很好的论述.方孔在论及自然法的存在问题时,提出了法律是人与人之间的法则,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进而指出人性是关系的根源;在论及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时,指出实在法是自然法的内在体现;在分析中国现实问题时,认为中国存在的是政治化的法律,认为中国“有政治无法治”.针对这一观点,笔者进行如下不成熟的分析,以反驳这一普遍性的观点.

一、法与政治的产生――共生性

依据方孔在《实在法原理》的观点,人性是特性,是属性、习惯等具体的、可变的;人性是关系的根源,是产生法律的根源,即法的缘起存在以下逻辑:“人性――关系――自然法――实在法”.这种观点比较新颖,笔者也比较赞同.对此,笔者要相应的分析政治的产生.

卢梭认为“人性的首要法则,是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应有的关怀;而且,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式时,他就从这时候起成为自己的主人.”P换个角度说,就人性的自然属性来说,其生存、其所需要的关怀是为其自身的;就人性的文化属性来说,随着其年龄的增长,社会经历的增多,其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式.正是为了保存、维护和不断发展自己的自由,人才具有了走出各自独立的自然状态而结成共同体以实现共同生活的愿望,而这种愿望的表达方式与实现方式就是社会契约,通过社会契约,“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Q由此,基于人性而本于人的生存需要的人,就不自觉地参与到政治之中了,也就是,基于人性本质和生存需要,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生活的目的,人按照其作为特殊物种的生存逻辑而选择过上了政治生活.综上,我们可以将政治的产生过程概括为:“人性――社会契约――政治”,也就是说,法和政治都根源于人性,“从逻辑来看,人的政治身份制约其法律身份,而人的法律身份也肯定体现着政治身份.”R个人的私利之中包含着共同的整体利益,而共同的整体利益又是个人利益的表达,也就是政治与法律有着共生性,二者始终是联系在一起的.

二、法与政治的关系――相互作用

法与政治具有不可分性.一方面,政治是法律存在的依据,政治制约、影响着法律,这点无须赘述;另一方面,法律怎么写作于政治并对政治有着深刻的影响.

社会虽然是由个体组成,但带有强烈的共同体性质,并反过来对个体行为提出了基于共同体性质的要求,而个人在交往性社会中基于各自利益形成的共同诉求,是法能主导政治的社会根基.人不是纯粹的个体性存在,必须与他人相互依存,这就决定了个人的善与他人的善是相互包含和相互重合的,在个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着共同的善.这种共同的善是维持共同体存在的必备因素,而这种共同体的存在就是整个共同体意志和利益一致的结果;这种结果又需要不同人的意见的整合,需要在不同需求、利益的表达的过程中进行理性选择来完成,这一选择过程不是政治权力的强制作用所能达到的,必须通过法律的方式才能实现.

现代社会认为国家这种社会组织形式,是不同利益共存所必需的组织形式,国家利益被视为社会共同利益的集中体现,人们也通常会把共同利益与个人权利相联系.“国家承认和保护个人权利,这对个人而言是必需的,是实现个人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国家实现和促进共同利益的主要手段,只有在权利得到尊重和体现时,社会的共同利益才能得到有效体现,才能成为社会的主导,对权力产生制约作用.”S而在现实中的中国,个体基于个人利益的各种权利形式(如人身权、财产权、选举权、诉权等)都被赋予,同时个人需要被许可的程序性和理性化不断提高,人们参与政治的积极性也不断提高,在各种人性关系冲突的博弈过程中,共同体的意志、共同体的“善”正在逐步形成,这从一个角度说明了政治对法律的促进作用.个人生活的展开、具体生活事务的落实,都始终需要一个基本前提,这就是社会必须有起码的秩序状态,而且还要能够有效地使这样的秩序持续的保持下去.个体权利的获得、人性的需要与被许可也同样需要良好的政治秩序的保障,因为法与政治的关系并非总是合作性的和相互促进的,它们也经常性地表现为相互之间的冲突、矛盾与牵制,而人性本来就是多样的,是具体的、可变的,不能因为偶尔的需求偶尔的不被许可而否定许可的存在,而认为社会秩序对法的无作用.

自然法是客观存在的,但也需要一定的法律符号来表现其意义,而法律符号的出现离不开政治的影响.比如宪法的制定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政治过程,是一个各方政治派别、各种政治力量相弈、相互妥协的过程;其他法律的制定出台,其实也始终无法消除其背后作为动因与制约因素的政治的影响,这些实在法的制定都是基于自然法的,是基于不同主体之间的不同关系类型而产生的.

三、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法与政治的关系

不可否认,“在中国的20世纪六七十年代将法律与政治等同曾导致了极为严重的恶果,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将法律问题政治化,用政治方法来解决法律问题,最终导致对于法律的否定,将法学演变成了时事政治和空头政治,使法学的学理性丧失,使法学成为现实政治的附庸.”T但不能以此旧印象来形容21世纪中国的现实U.

在我们具体的生活中,存在着这样一些生活关系,它们本应属于国家所承认、调整、保护的那类关系,但对于这些关系,国家基于一些理由没有为之提供某种法律保护,而这些关系中的某些价值体现的也是人性之间的关系,同样是作为自然法而客观存在的.而且社会发展是如此之快,快得让我们不认识昨天的自己,身边时时处处在产生着新的共同体、新的契约关系等,对于其中的一些,政治尚未进行关注,也没来得及用相应的法律符号表示出来,但其作为客观存在的关系(人性的和谐或冲突)是存在的,即法是存在的.例如,作为与父母之间关系的表现之一的“尊敬父母”这个自然法是同样客观存在的,然而,并没有政治的参与使之规范化,而“尊敬父母”这个规定也只有在国家和社会秩序主要以家庭秩序为基础的地方才被视为法律规定.

四、西方仍普遍存在政治影响法治的情况

在西方,同样存在着法与政治的不分,同样涉及法官的政治立场.方孔对中国现实的批判,对西方社会的赞扬有些片面.就是在坚守司法中立的美国,也不能无视法官在任职前的党派背景,譬如联邦最高法院的几位大法官,在就任大法官之前往往都有党派的背景,只是社会整体对他们有充分的信任,认为他们足够优秀能够在审判过程中不受其政治因素的影响.即使如此,此前党派背景对法官的特殊影响绝非可有可无.“世人皆知,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戈尔和布什总统竞选案的裁决上,布什的胜出,乃是沾了最高法院组成人员上共和党法官占多数这个光.否则,裁判结果可能是另种情形.”V而且在西方国家存在的宪政诉讼,其在本质上都是政治诉讼,即使以宪法为据而裁判,对相关案件的裁判也免不了最终是一场政治裁判,有些政治纠纷,宪法规定本身不足从而需要法官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表达一种政治立场,进而弥补宪法的漏洞.这些都说明,政治对法律的影响是普遍且自然存在的,是不可消除的.


五、以新的视角看政治对法治的影响

笔者认为方孔得出中国现实“有政治无法治”的结论,其原因之一是当今我们执政党的一些政策主张虽然其动机、出发点和其所根据的社会事实是合乎时宜的,是具有一些合理性的,但严格依现行法律来衡量,好多是脱离宪法和法律之外的举措.方孔列举出2007年12月25日,总书记的讲话,即要求“大法官、大检察官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之上.”还有,2008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到珠海法院视察时的讲话,即“判不判死刑应该有三个依据: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确实,此话一出,很多人尤其是许多法官感到《刑法》似乎没什么用了,认为这一政策性的发言,突破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认为法律位于政治之下了.在这里,笔者要指出的是,“三个至上”实际上是针对大法官和大检察官们不同的社会身份与社会角色(党员、国家公职人员、法律人)而言的.按照社会学的一般理论,角色冲突是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且不可避免的现象,而这“三个至上”就是对其角色冲突解决的一个措施,其内容也就是要求在司法工作中要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笔者认为方孔片面地将其理解为全部为政治效果怎么写作,而且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于政治效果,这在逻辑上是不合理的.因为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都是由法律引申出来的,仅仅有了政治效果,而法律效果不好,其社会效果肯定也是不好的.对此,我们要以新的视角来看政策,作为政党、政府具体施政的政策,可能是现行法律的延伸、展开,也可能是在法律空缺的领域所制定的.如果在人性之间发生冲突且裁判者无法在法律上寻找裁判的直接根据时,就可以选择适用相应的政策来解决;而且,虽然政治作为法律的实践背景是一个客观的现实,但中国的现实也不像很多人所“观察”或“想象”的那样――法律的实践运作都直接地将现实政治的功利目的纳入具体的法律实践环节甚至以其为根本性指针而放弃或忽视法律本身的目的.在任何时候,政治始终是法律实践展开的背景,法律实践在客观上不能不顾及现实政治需求与现实政策,不能不顾及政治现实的具体情势,如果以此为理由,认为中国的法律都是在政策(政治)的影响下而存在的,认为中国现实“有政治无法治”是不正确的.


六、结语

总之,政治与法有着共生性,二者是相互作用的.政治是法律的目的,但同时,法律同样有怎么写作于政治的作用.在现实中,我们既要看到法的客观存在,也要看到政治对法的作用,要用理性的眼光看待各种社会问题,剥去法律表面的政治色彩,看到其客观的、真实的存在.

注释:

①②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8页,第24页.

③姚建宗.论法律与政治的共生:法律政治学导论.学习与探索.2010(4).第59-63页.

④周祖成.政治法律调控的共同体基础及其实现机制.学习与探索.2010(4).第64-68页.

⑤卓泽渊.法政治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⑥而相关的实证研究证明,最近几年刑讯逼供在我国很多地方并不普遍,尤其是一些大城市这种现象很少,只是在一些偏远地方或小县城里比较普遍.

⑦关于布什诉戈尔案中的政治倾向的论述//[美]史蒂芬R奥顿著.郭树理译.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到布什诉戈尔案看美国司法审判制度的两百年.法学评论.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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