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不相信法律?

更新时间:2024-03-1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9603 浏览:91560

落户的挣扎

张勇来自辽宁鞍山,妻子王女士来自河北魏县,两人均非北京户口,按照现行的惯常做法,他们的孩子硕硕出生后将没法在北京落户――要么随父,要么随母.

落在父母老家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孩子在哪儿接受教育.在老家上学,“这不现实啊,”张勇说:“谁愿意把自己的孩子扔在一个没人照顾的地方?”张勇2002年7月份来北京工作,2005年与王女士结婚并在昌平的佳运园小区写房后,更是将母亲接来与自己同住,老家只剩一个形式上的概念.

而要在北京就读,公家设立的借读费和各校私自设立的赞助费必须要交.一个没有北京户口的孩子,在北京从幼儿园到高中读下来,光“额外”的教育费用就得一二十万.

“如果能一直这样写下来,倒也是好事,”关键问题是从头到尾在北京借读了十几年之后,到高考的前夕也不能“转正”――在每一年北京市高考的报名条件中,最后一条总是:具有本市正式户口.

要获得北京高考的一张准考证,只好求助于户口黑市――也曾经有人向张勇介绍过这里的行情――新生儿落户的报价10多万元,而为外地籍的孩子写一个北京户口则要20多万元.

张勇承认,他曾经在很长时间拿不定主意要不要去为孩子写户口.但他最终放弃了.在过去的一年,国内的一些省市启动了户籍改革,户口不再成为外来人在当地接受教育的一种障碍,这些变化深深激励着张勇.“谁知道十几年以后的事呢?”

推动着张勇最终走出黑市困扰的,是一条有关法律的传闻.一位朋友告诉他,好像有一部有关户口的法律,根据该法律,只要在北京有常住地,任何一个外地人在北京新出生的婴儿都可以在京落户.

“这不可能,”这是张勇的第一感觉.但朋友建议他去找一个人问问,这个人与张勇住在同一小区里,叫程海.

“维法”运动

程海,安徽籍律师,2007年因本人的户口迁移问题曾将北京和合肥两地的机关告上法庭,从而为媒体和公众关注.在程海看来,这些看似铺天盖地的败诉或者被驳回,援用的却是同一个理由:按照有关户口登记的文件,程海不符合户口迁移的条件,而程海恰恰认为,正是这些被援用的下位的户口登记文件,对上位的《户口管理条例》构成了非法的侵犯,颠覆了该条例的自由迁徙精神.他努力寻找更多的案源,以求对这些“犯上”的户口文件构成围剿之势――程海认为,这些“犯上”的户口文件主要侵犯了五种人群的权利,新出生孩子的落户问题正是其中之一.所以当张勇找上门来时,程海形容其儿子硕硕是“上天送来的宝贝”.

程海告诉张勇,《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程海告诉张勇,按照此项规定,其已在北京写房两年的事实,足以让他的孩子合法获得北京市户口.


于是,下面的程序变得淡如流水:在硕硕出生后一个月之内,张勇做了两件事情:先是拿着《婴儿出生常住户口登记申报书》,去其常住地所属的东小口派出所申请为孩子登记户口,遭到预料中的拒绝后,又将该申报书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寄给该派出所,同样被对方以其不符合北京市有关落户的条件而遭到拒绝.

在走完户口登记申请的程序并收集到相关的证据后,得到张勇全权委托的程海于2008年1月11日将东小口派出所告上了昌平区法院.让程海颇感欣慰的是,这次的起诉比他于2007年4月份在该法院提起的诉讼的状况“前进了一大步”:不仅得到受理,还在预定的2月18日的开庭日期前收到了传票.“这表明法律已经开始起作用了.”他说.

美好的希望在2月15日的法院之行后化为泡影.当天,程海和张勇的妻子一道,按照昌平法院在年前发出的传票的时间如约来到该院,却拿回了一张驳回起诉申请的裁定书.驳回起诉的理由似曾相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

起诉连吃“闭门羹”的滋味可想而知,但程海认为,剥开那些表面上的理由,这一系列行为的背后有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相关部门“不敢”在法律的规则下在法庭上应战.

专家认为,法院以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而驳回起诉其实很容易理解,户口问题这么一个全国人关注的问题,对法院实在是难以承受之重――有时还要受同级门长官“间接领导”的准下级单位,怎么可能对连自己的准上级都无法下结论的问题贸然做出决定呢?

这种态度的一个合乎逻辑的解释,可能是被起诉方对诉讼的结果不甚自信.在程海看来,《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再明白不过,一旦在法庭上得以采用,派出所为新生儿户口登记的义务就在劫难逃――同样是该条例,在第三条明确规定“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程海依据此条认为,前几次诉讼时法院在驳回裁定中所说的理由“被告没有职责为原告户口登记”根本不成立.

“他们没有职责,谁有?”程海说.关键还是以哪个法律为据.如果按照相关文件,程海和张勇的儿子的确都不符合在北京落户的条件,于是派出所也就“没有职责”了,但为什么要依一些下位的法律文件来划定他们的职责,却放着现成的上位的法律不依,特别是在下位法屡屡“犯上”的情况之下?

(摘自《中国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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