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推理的倒置与矫正

更新时间:2024-03-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144 浏览:8926

摘 要:从法律推理的视角看,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的处理都违背了基本逻辑顺序,是典型的从结论找理由的倒置的变异的法律推理,而当时的语境是法律推理被倒置的始作俑者.在政法传统的制度模式中,政治对法律的制约呈现出非理性的特征,法律的运行缺乏相对独立性,这为法律推理的倒置提供了制度语境.在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中,自证其罪和刑讯逼供伴随着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目的居于主导地位,无罪证据被忽视、掩盖和不予采信,案件在进退维谷中久拖不决,这为法律推理的倒置提供了思维语境.在主客二分的主客体关系模式中,国家专门机关以国家主体的身份自居,被追诉人则被当做工具、客体和对象,这为法律推理的倒置提供了主体语境.要想矫正被倒置的法律推理,避免重蹈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的覆辙,就要改造和重构语境,实现从政法不分到政治与法律良性互动,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从主客二分到主体间性的转变.

关 键 词 :法律推理;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制度语境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2)04—0085—05

近年来,法律推理越来越受到学术界的关注,无论是对其意义和价值的探讨,还是关于其方法和分类的研究都涌现了一系列重要成果,但法律推理的各种扭曲和变异状态则较少引起关注.本文立足于法律推理以往的研究成果,从法律推理被倒置的现象入手,将对法律推理的研究与具体的法律实践相结合,试图理清法律推理被倒置的语境根源,进而探究重构语境、矫正倒置的法律推理①的基本路径.

一、案件实质:倒置的法律推理

11年的冤狱和迟来的公正使佘祥林案②刺痛了社会公众的神经.2010年,赵作海案③作为“第二个佘祥林案”再次将同一问题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错案?这一类型的冤检测错案到底只是个案问题,还是有其背后的一般问题?这些问题是什么,以后该如何避免?人们围绕这样的问题展开了深入的反思和探究.从法律推理的角度看,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处理错误的关键在于颠倒了法律推理的过程,违背了理由先于结论、结论出自理由的逻辑推理顺序.


法律推理是具体的动态的法律适用过程,在此过程中,司法者将静态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与动态的、具体的案件事实和环境相结合,进而缝合法律与事实之间的缝隙,得出兼具合法律性与合法性的判决.任何法律推理过程都不是输入法条和事实后即输出判决的“自动售货机”,而是一个对法条进行解读,对法律事实进行建构,对判决的合法律性与合法性进行论证的复杂智力活动.语境是指交际过程中语言使用者用语言传达思想感情的具体环境,包括情景语境和语言语境,即语言使用者的身份、地位、职业、性别、年龄、心理、时间、空间、阅历、信仰、爱好及其使用语言的场合、上下文、背景等.要理解或分析一个语词的意义,就必须将其置于特定的语境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维特根斯坦说“用法就是意义”.在简易案件中,法条与语境的契合程度高,案件涉及的问题和矛盾比较简单,对判决的论证也相对简单.在一些存在“法律漏洞”或需要适用的法律规范互相冲突的疑难案件中,所选取的法律条文或已建构的法律推理的大前提是否与具体的案件事实相契合,这直接决定着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因此可以说,法律推理在本质上是在特定的语境中进行的,离开语境,法律条文的解释就失去了依托,法律事实的建构就失去了内容,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就失去了检验依据.语境的多样性决定了法律推理结论的多样性,特定的语境决定了法律推理的理由和结论的特定性.强调每个案情的具体语境,能够强化司法判决的正当性、合理性、可接受性,从而使法律具有自我成长、自我纠错、自我更新的强大活力.

然而,对语境的依赖并不意味着法律推理可以脱离逻辑而任意发挥.法律推理活动不是“自动售货机”,但也绝不可以没有程序性、不遵循基本的逻辑理路.法律推理过程中从前提到结论可以作一定的“转换”、“跨越”、“跳跃”,但作为一种推理形式,它具有从理由得出结论的最本质特征.“要使法律裁决的证立可被接受,在形式向度上,裁决必须是从证立所提出的理由中得出.”④卡多佐认为:“逻辑的一致性并不因为它不是一个至善而不再是一个善,除非有某种充足的理由,我并不通过介绍不一致性、不相关性及人工例外来损坏法律结构的均衡.没有这种理由,我就必定是逻辑的等”⑤无论结合了什么样的推理语境,法律推理从前提到结论总是表现出一定的逻辑性,如法律推理的理由充分且有说服力,理由和结论之间具有关联等.博登海默认为:“法院会被不可靠的证言引入歧途,并就该案的是非曲直得出错误的结论,但是这种可能却不能否定这一事实,即法院是根据演绎推理而得出其结论的.”⑥逻辑有效性尽管不是法律推理有效性的充分条件,但却是其必要条件.逻辑分析可以作为一个检验和批判的工具在法律推理中得到运用.

在佘祥林案中,能够证明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的案件事实有:佘祥林夫妻感情不和,其妻失踪,村里发现女尸与其妻身高、体型吻合且经过其妻亲友辨认,佘祥林作了有罪供述.该案中能够证明佘祥林无罪的案件事实有:佘祥林的有罪供述是在“生不如死”的刑讯逼供中作出的且前后不一致,在其上诉期间某地村民和村委会开具了“被害人”尚在世的证明,作为凶器的石头始终没有找到.在赵作海案中,能够证明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的案件事实有:赵作海曾与赵振晌发生流血冲突,赵振晌因而神秘失踪;村头发现一具无名尸体;赵作海作了“有罪供述”.该案存在的重大疑点有:尸源没有查清,赵作海一人不能把大石磙压在被害者身上,司法侦查中存在逼供、诱供的可能,肢解尸体的刀具没有找到.在这两个案件中,按照正常的法律推理程序,关键证据没有找到,就不能得出唯一、确定的有罪结论.然而,在案件久拖不决的情况下,政法委、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组成的协调会为案件确定了结论.在庭审和判决书中,法官只是象征性地给这个结论装上了大前提和小前提.这里,法律推理的理由是根据既定的结论对法律事实进行筛选和裁剪的结果.

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的推理从结论找理由,从结果选过程,推理理由不充分,推理结论不具有唯一性,推理过程违背了最起码的推理顺序,在逻辑形式上无效.逻辑上的倒置和推理形式上的无效,使这两个案件中的法律推理失去了实质内容的有效性和恰当性,使两个清白的人遭受了11年的牢狱之灾.在这两个案件的判决中,所谓的法律推理只是走形式,其背后的主观擅断被掩盖了.此时的法律推理不仅不能保障司法正义和判决的合法性,而且完全失去了其应有的法治意义,成为非正义司法和非法判决的守护者,成为掩盖非正义的温情面纱.在这两个案件中,司法部门在最初都进行了正常的法律推理,后来,某种形势或力量扭转了法律推理的正常逻辑顺序,为案件定了一个基调.为了与这特殊的基调(语境)相适应,法律推理转而以此基调为标准和依据对推理理由进行剪切和筛选.可见,这两个案件中法律推理的倒置是特定语境作用的结果,因此,分析并矫正被倒置的法律推理也要从语境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