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更新时间:2024-03-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8176 浏览:81777

[关 键 词 ]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评价

众所周知,企业破产法是投资失败的企业退出市场或者进行重整的保障法,也是有关破产企业债权债务的清理法.破产法是市场经济中基本的法律规范,但先进的破产法必须有与之配套和完善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讲,一部先进的破产法,同时也是一部破产管理人的行为法.

“破产行为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实践,其间交织着多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破产管理人担任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及分配工作,此项工作直接关系与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的财产利益,与各方利益时而一致,时而对立,为此破产管理人始终处于各方利益主体的关注焦点.实践中破产工作中也是以管理人为中心实施和推进的,管理人所体现的作用至关重要.既然如此,管理人的管理职责由何而来?管理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之间是怎样的法律关系?管理人如何平衡各主体的财产利益?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所处的法律地位是什么?因此,明确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是确定管理人选任、权利义务的法律基础.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和基本观点的确立就成为解决破产法立法与法律实践中的各种疑难的基本前提,因此,探析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我国破产法未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应当采用何种学说,只是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及具体职责,这些规定为破产实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法学理论的创新发展留下空间.

一、我国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评价

2007年6月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修订《企业破产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这标志着我国管理人制度的正式确立.

从我国的破产立法可见,2007年6月1日以前我国虽然没有破产管理人制度,更谈不上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问题,但是近20年以来“清算组”一直充当着破产管理人的身份.即使如此,我国学者对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也存在多种学说:有学者认为,清算组是接管破产企业,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程序的特殊机构.有学者认为清算组为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有的学者认为,清算组是清算法人的机关.还有的学者认为,清算组是准司法机构,本质上属于职务说的范畴.也有学者主张采用破产财团代表说.以上学说都有相对合理的一面,同时不能全面阐释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行为依据.


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企业破产法》,以“管理人”替代了原先的“清算组”称谓并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相似度检测机构担任.管理人于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等内容”.应当看到,新破产法采用了大陆法系国家通常的做法,即没有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虽然法条未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但从管理人的选任时间、选任方式及职责等规定来看,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某些规定受到信托说的影响,从受托说角度更能解释破产管理人的诸多行为.

二、对赋予管理人以受托人法律地位的思考

各种学说都在一定程度解决破产管理人的地位问题,但没有解决全部问题,其关键在于如何对破产财产定位.而信托说则从信托财产的角度解决了这一问题,将破产管理人应当具备的法定性、独立性、中立性、专业性充分阐释出来:第一,破产管理人的产生和职责具有法定性.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多数是依法产生的,如法院指任或者债权人会议选任,同时各国的破产法也都明确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如规定了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人财产、变价处分和分配破产财产,即职责的来源是法律规定的,管理人只能对法律负责,而不能仅对破产人或者某一债权人负责;第二,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当具备独立性.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是否能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法律后果,是否能自己承担民事责任,是考查破产管理人具备独立性的关键.破产管理人以自己的独立财产和真实的意思表示所做出民事行为,并且能够对自己的侵权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缺乏独立性,就会导致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失衡,如果出现违法情形后,很难追究其法律责任,最终可能导致违法失职、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第三,破产管理人应当保持在破产程序中的中立地位.破产程序中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多元化的,各主体之间的利益时常是冲突的,破产管理人必须保持中立,这种中立性来源于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法定的及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是法律规定的,与各利益主体无关,只有保持中立,才能客观公正地处理破产事务;第四,破产管理人应当具备专业性.企业破产是一个严密地清算程序,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财务问题、劳资问题等错综复杂,因此需要选任专业素质较高的人员担当破产管理人,该人应当通晓法律知识、熟悉财务会计业务、熟知市场交易规则,才能高效完成管理职责.

信托制度中规定的信托财产及受托人的法律属性,与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破产财产及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属性具备可参照性和相近性,为此笔者认为可以赋予管理人以受托人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