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的法律控制――立法上多元利益保护为视角

更新时间:2024-02-1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9297 浏览:34083

【摘 要 】近年来,件发生的越来越频繁,今年6月笔者所在城市的中山市沙溪镇也发生了一起件.这一方面是因为我们社会已经进入一个矛盾的高发期,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群众的维权意识有所增强,但与这种维权意识增强相对应的维权制度还远远不够完善.因此,我们从立法上确定一个减少和化解件的制度就显得十分有必要了,而这一制度的关键就是要在立法的时候更多地保护相对较弱势群体的利益,让多元的社会利益都能在立法层面充分表达.

【关 键 词 】件;多元利益;立法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社会分层的多样化,贫富差距的扩大,我国由一个整体的一元利益结构的社会变成了一个多远利益结构的社会.利益的分化、利益诉求的增多也导致了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矛盾和冲突的频繁发生,“一般的说,个体的失范越轨行为是分散的,而群体的失范越轨行为是集中的,对社会的冲击要大一些.研究社会稳定,就必须把对不同利益群体的协调发展作为重要内容.”①因此,我们必须在制度上对不同利益加以确认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建立和完善多远利益表达与协调法律制度.而在件的参与者当中,社会弱势群体占主要部分,弱势群体利益表达与保护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他们通过件来表达利益的重要原因.因此,我们应该更加注重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在立法上对弱势群体的利益加以确认.有学者在谈到西方国家近年来件发生率较低的原因时表示,“不难发现这些国家在弱势群体保障问题上有一个共同的基本特征,即都十分注重‘法律’在处理和解决社会问题时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通过大量的立法(主要是以国会立法的形式)把各项弱势群体保障制度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使其具有制度化、社会化和普遍性的特征.”②从立法上确认与保护多元利益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二、扩大立法的性,使多元利益能够在立法层面协商与博弈

立法是在社会制度层面对社会利益进行的初次分配与确认,因此,不同的利益群体都应该在立法层面进行协商与博弈以便平衡.多元利益协商与博弈的前提是――立法必须具有性,让多元的利益主体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面对利益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格局,首先要建立正确、及时反映各方利益的法律机制,让不同社会利益群体和社会阶层都有平等的机会和渠道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现在弱势群体尽管人数多,但没有发言权,他们没有代言人,其自身利益受到强势阶层侵害时,往往束手无册”③,因此,我们在扩大立法的同时应该特别注意建立能让弱势群体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的制度.

首先,要全文公布法律草案,广发听取社会各阶层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实行“开门立法”.2009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是“开门立法”的一次成功实践,根据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原则上都要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实现了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这一重要立法形式的常态化.法律草案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有利于“发现、减少和消除法律草案中‘部门利益’”④,实现多元利益的均衡.然而,公布全文并接受群众意见与建议的制度并没有全面贯彻在我国的体系中,在一些地方立法当中并没有实行公开制度.比如,现在很多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都有禁止乱摆摊设点和禁止乞讨的相关规定,这些条例的出台并没有考虑到那些以摆摊为生的城市下岗职工、农民工和乞讨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没有听取他们对这些条例的意见.

其次,不断完善立法研讨会、论证会、座谈会等“立法辩论机制”以及基层调研制度.如果说全文公布法律草案,让社会各阶层广泛讨论法案内容能够消除“部门利益”与“集团利益”的话,那么研讨会、论证会、座谈会以及基层调研等形式就增强了立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同时这些形式也给多元利益主体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了面对面激辩的机会,让他们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表达自己的利益,通过讨论形成一致意见.然而,如果没有必要程序的保障的话这些对话机制都会流于形式,而不能发挥多元主义利益表达的功能.要保障这些商谈对话机制能切实成为多元利益表达的平台,最重要的是建立良好的辩论机制、辩论规则,不能让其成为“一言堂”或者一团散沙式的普通谈话.一方面要保证每个人在论辩中同等说话的权利,参与者都是平等,任何权力或者暴力都要排除在辩论之外;另一方面要保障辩论的效率,形成决议,不能让辩论无限期拖延而不能达成协议,甚至成了吵架场所.这些都是保障这些利益对话机制能真正成为利益表达的细节,也是实现立法的细节.


三、完善法律体系,促进保护多元利益法律之间相互衔接并出台相关配套法律

注重多元利益的多重保护,不仅要从实体法上确认与保障多元利益,更要从程序法上保障多元利益主体能够现实自身的权利与利益.同时,对于一些比较原则性的法律法规应该出台配套的更具有操作性的法律,使法律法规规定能够很好地在现实中实现.比如,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社会保障法,对社会保障法立法原则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⑤对此,我们应该建立“以人为本”的社会保障立法原则,强化国家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重点保障弱势群体的生存与发展的权利.并注意社会保障法与其他诸如《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之间的衔接与配合,形成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多元保障.

四、结语

件的发生是由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多种因素造成的,因而化解件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我们应该综合运用各种社会、法律、道德等的手段.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件的控制并不是要从根本上阻止件的发生,而是希望通过相关制度的构建减少件的发生,退一步讲即要保证即使发生了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巨大的危害,威胁社会秩序.换言之,我们需要建立能够容纳件的社会制度,建立件的应对程序与规则.因此,就法律控制而言,笔者认为应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法律制度构建及运行层面;二是直接应对件的具体操作层面.然而应该注意的是不管在法律制度构建层面,还是在应对件的具体操作层面,在利益多元化的现代背景下,我们都应该坚持不同利益之间的协商与对话原则,让不同利益在平等的基础上博弈,实现权利的公平分配、利益冲突的公平解决.

注释:

①顾杰善.当代中国利益群众的多维――现阶段社会结构分析的理论与实践[M].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4年:329.

②汪拥政.中西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之比较[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81.

③张文显.加强法治,促进和谐社会――论法治在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J].法治与社会发展,2007(1).

④李克杰.http://.npc.gov./npc/xinwen/lfgz/2008-04/23/content_1425252..2012年11月20日浏览.

⑤简洁.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缺陷及立法建议[J].经济师,20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