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的衡量其衡量标准相关问题

更新时间:2024-03-1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3590 浏览:156786

摘 要 作为常见的法律方法,从法学理论上来说利益衡量方法是实用法学的方法论之一,同时,利益衡量方法在法律中的应用实现了法学方法论的成功转向,在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具有不可低估的研究价值.在社会利益多元化形势下,人们对不同事件的利益取舍问题日渐突出,如何确定利益衡量及其衡量的标准俨然已经成为利益衡量论面临的难题.对于利益的衡量及利益衡量标准,诸多学者众说纷纭,至今没有得出一个统一答案.基于此,本文从利益衡量方法论着手,进而阐述了利益衡量的适用相关问题,最后针对这些利益衡量及其衡量标准相关问题提出了合理性建议.

关 键 词自由裁量权 普遍性 价值判断 利益衡量 衡量标准

作者简介:施鹏勇,如东县人民法院,研究方向:审判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71-02

一、利益衡量理论

十九世纪末期,德国伟大的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在对主观权利进行二次界定的基础上,指出人们生活中的主观权利是法律一直在保护但却不属于法律范围之内的利益.鲁道夫·冯·耶林还提出了利益衡量的基本模式:在法律案件中,法官往往在开始的判断过程中不考虑既存法规,而是从原始角度去分析案件和案件过程,依据价值观念、社会背景、经济发展等判断和衡量案件当事人所属利害关系,最终判断出要保护哪一个立场的当事人.

上世纪六十年代,利益衡量理论是由日本学者加藤一郎对概念法学进行批判之后提出的,此举改变了法学界众学者的观念,为利益衡量成为今后重要的法学理论奠定了基础.在利益衡量理论提出之前,法学界将概念法学作为主体,并被其所控制,并认为法典制定之后,法律体系便具有逻辑自足性,就算法律规则欠缺一定的完整性,也能够依靠逻辑得出最终结论.此外,备受争议的还有赫克代表的利益法学,其与鲁道夫·冯·耶林、庞德、加藤一郎等的法学理论均有一定联系.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利益衡量理论才由梁慧星教授引入我国,并试图用该方法分析实际法律案例,之后,利益衡量理论便在实务界和民法理论界引起巨大反响.从此,利益衡量就成为我国民法研究的重要分支,利益衡量理论也被逐渐被应用到法律案例中,但现阶段我国对于利益衡量的研究和实践还处于初级阶段,还没有形成正式的研究学派.

二、利益衡量的适用

目前,中国还处于社会、经济、文化转型期间,这种环境促进了多元化格局的形成,而对于不同群体的利益调整,却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在法律形成过程中也会因为其他因素而滞后.此外,因为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对法官的地位也有一定的规定,即必须要遵从法律的规定,不但如此,还需要法官具备常人所没有的丰富经验和广泛学识,种种条件为法官采用利益衡量设下了不少障碍.在机械式处理案例的过程中,大部分法官已经习惯了向上级请示汇报、程序化审理案件的固有模式.法官的这种案件审理模式不仅大大降低了我国的司法效率,也为法官的独立判案带来了不利因素.

主观方面,作为利益衡量主体的法官必须要保持公正、中立的态度,且利益衡量将不同案件的最终决定权也交给了法官.但是,一边坚持利益衡量,一边面对不同当事人,法官很难做出果断的判断,当事人的情况往往会对法官的最终判断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客观方面,利益衡量是否适用于案件需要对利益的选择进行判断.例如,对于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利益,是否以利益衡量标准对其进行判断.此外,任何法律案件,其利益衡量的最终结果都应合乎情理,使用利益衡量方法后就必须得到一个可行的、均衡的、合理的结果,但这种结果能不能解决不同群体的利益冲突却具有未知性.

法学方法和理论的作用是为司法判决提供更明确、更合理的判决方法.法学史上,法学界一直将利益衡量看成概念法的对立方法,而且,从目前各国利益衡量方法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这种对立性已经十分普遍.但是,由于繁杂不一的利益法学方法论不能为司法案件提供具有可预测性和确定性的操作程序,利益衡量方法论在实际操作中还具有一些缺陷,衡量标准也无法得到最终的统一.

三、对利益的衡量及其衡量标准相关问题的建议

(一)利益衡量的主体

凡是理论,都需要有其相适用的主体,因此,利益权衡方法在适用过程中也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下面将从法官与立法者两种角度进行分析.

1.法官

法官在利益衡量理论实践的过程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是利益衡量理论实践的主体,这已经是法学界不可否认的事实.因为利益衡量属于针对个案的解释理论,所以笔者在此说的法官指的是个案中的法官.法官在进行案件的判决过程中需要考虑到不同当事人的利益和价值取舍,在解决矛盾和纠纷的过程中也会根据理论进行权衡,以便正确裁决获得法律保护的当事人.现实社会中存在一些典型的案件利益冲突,而针对这种情况,立法者也已将立法规范化、类型化,法官在进行当事人利益衡量时需要依据立法部门做出的法律规定,而不能凭借主观判断.也就是说,法官只有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时,才能考虑一切因素对利益权衡的影响.因此,可以看出法官在个案中并不是新法律的创造者,而是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客观判断的法律执行者.这种情况也可以解释为,一旦法律存在漏洞,利益衡量才能被用来进行法律填补,而对法律进行填补也成为当下利益的衡量及其衡量标准相关问题的核心议题.

2.立法者

基于立法角度对法律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法律是对所有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立法手段,其具有普适性和普遍性.而立法本质上来说也是一个利益整合、利益协调、利益表达的整体过程,不同立法程序的相互交涉基础决定了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选择.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正是通过制定规范化规则来协调社会关系和利益冲突,进而实现社会群体的和谐相处,保证各种利益群体的平衡.比如,修订之后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六条就有以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在人民代表大会群体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等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妇女代表等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归侨代表等”从中可以看出,立法者从普适性和普遍性的基础上,通过法律规定来协调和平衡社会各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从而达到维持各阶层利益主体的利益平衡的目标. (二)利益衡量的原则


1.程序正当原则

在生活中,人们对法律的认识难免存在误区,其中有些人认为法律就是正当的,其实不然,法律程序不一定是正当程序,不是所有的法律程序都具有正当性,其中包括常见的价值问题.从法律角度来看,法律都具有一定正当性,法律程序也是现代法律的显著特征之一,从古始到现代社会,我国法律程序向人们展现了中国法律的发展道路.

本文涉及研究范围有限,因此只针对法官填补法律漏洞这一程序进行详细阐述.法官在进行法律的填补工作时也需要运用冲突理论进行利益的划分.检测如案件的事实跟法律规定的事实相符,那法官就该明确此案件中存在的利益冲突.之后,法官应对案件进行细心的观察,并且要分析法律是否以事实构成形式决定了案件中的利益冲突.检测如得到的是肯定的答案,法官就应采用法定价值进行判断,对案件中与法律中相一致的利益冲突进行判决.上述方法一般作为执法类推和立法类推来使用,不过,需要经过利益法学的界定和说明,才能确保法律应用的安全性.

2.合宪原则

立法中最常用的利益衡量方法是利益的均衡分配.在所有法律当中,宪法具有最高地位,其他法律都是在宪法的直接或者间接指导下进行立法的,无论是哪一种法律,背离了宪法的立法初衷,就会失去法学的原有意义.近代以来,尽管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存在一定差异,但都表现出了近代之后的主流制度模式.此外,法律的表现形式和保护群体不尽相同,但每种法律的核心都是为了协调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因此,立法需要将协调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一切立法都需要围绕协调利益这个核心进行.与之相对应的是,立法之前应该对社会中不同群体之间复杂的利益关系认识有一个正确认识.在此基础之上,才可以提出符合社会实际、合情合理的法律调整方式,才能制定具有协调社会利益冲突的法律制度,实现对社会利益矛盾与出发点的全面认识,取得利益的平衡.在我国,利益衡量作为立法理论也应该遵循以上原则,因此,可以得出,合宪原则是利益衡量方法的一种原则.

3.价值判断原则

通常情况下,法官会运用法律方法对个案进行判决,但是,对于该方法是根据价值判断还是纯属逻辑判断还需要进一步确定.一般情况下,法官会对个案中的利益进行比较,并对衡量的优劣进行分析,通过科学合理的使用法律,使得利益优先的一方获得胜诉,这是利益衡量方法最理想的应用方式.价值判断,作为与事实判断的对立面,指的是对价值的判断,而价值本身就是不稳定的,根据价值进行判断有待深思熟虑.法官在判决时需要考虑合适的价值判断,也可以根据自身对利益的评价进行判决,这在允许法官进行个人评价的制定法中比较常见.

4.利益位阶衡量原则

在法律案件的判决中,利益衡量应根据利益位阶进行衡量,即从衡量对象的重要性出发对其进行衡量.在社会中,社会本身就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正是利益的多元化促进了利益共同体的形成.社会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既相互冲突,又相互联系,构成了复杂的利益关系网.当利益主体发生冲突又无法得到解决时,就需要明确法律保护对象的先后顺序.对法律保护对象进行先后顺序排列时,人们便对利益进行评估,确定利益主体的利益位阶,并对利益位阶进行衡量,位阶高,就会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比如,财产权与人身权相互冲突,人们则会优先考虑人身权.由此可见,利益位阶衡量原则也是利益衡量的重要原则之一.

四、结语

通过本文对利益衡量及其衡量的标准问题的分析和研究,可以看出利益衡量是确定法律内涵并适合在个案判决中进行价值判断的一种应用方法.法官虽然肩负着法律裁决中的重大职责,但是却不能脱离法律原理进行主观界定和判决,法官必须要根据利益衡量对案件中的利益进行判断,由此完成案件的正确、合理判决.总而言之,不管是利益衡量还是其衡量的标准,都需要经过法学界专业人士对其进行长期的研究才能够将问题一一解决,才能保证我国法律的公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