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法律化的问题

更新时间:2024-04-0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7325 浏览:129187

摘 要 :生态环境问题一直是我国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面对这一严峻的形势,有必要运用法律手段,通过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以及环境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达到生态系统与法律体系的融合,最终实现生态法律化.

关 键 词 :生态法律化 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08-0000-01

一、生态法律化理论概述

在谈到生态法律化的问题时,我们要不可避免的提及生态现代化这个概念,生态现代化理论诞生于上世纪80年代,是少数西欧国家首次提出的一种理论模式.它是在欧洲经验的基础上,设想的一种经济和环境的双赢模式.它是一种既在环境领域内又在意义上超越生态环境范围的巨大变革.①生态现代化的核心理念在于在保持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进步的过程中,保持人与环境之间的物质变换的合理利用,进而实现保持生态平衡.确立社会的绿色发展观念,将科学的生态价值观与社会现代化理念有机结合起来,达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理想目的.这种生态现代化的理念与我国所提倡的可持续发展有相似之处.但前者所引起的变动范围更广,突破了生态领域而扩展到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领域,并对这些领域产生全面的认识和变革.其中,生态法律化便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所谓生态法律化是指,在社会整体步入现代化的过程中,生态环境的全方位战略(我国的提法是生态文明)是实现全面社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目标,确立科学的生态价值观与正确的法律观,通过法律特有的权利义务的调整方式,遵循自然客观规律,对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有力运行以及对引起生态环境失衡的法律补偿与制裁的责任方式,达到生态与法律的融合,是生态环境系统平衡的维护及其社会效益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使其具有可预测性的健康发展.

二、目前我国环境现状及其应对措施

1.我国环境现状

尽管我国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新型工业化道路”,但截至目前,我国的环境问题不容乐观,局部污染治理有所好转,但总体污染继续扩大的趋势并未得到根本改观.比如,我国时有发生的酸雨污染事件,虽然当地具体经济损失不详,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这些污染事件必然对当地经济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就拿世界其它一些国家的经济损失来看,后果相当严重.相关研究证实,美国和欧洲各国森林、湖泊和农作物遭受酸雨的侵蚀状况令人堪忧,每年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分别高达250亿美元和130亿美元.尤其是瑞典和挪威南部以及美国东北部地区相当部分的湖泊则已经严重酸化甚至演变成为无鱼的死湖,其中瑞典大约18000个大中型湖泊已经酸雨化,4000个呈现严重酸化.②

而在我国,土地荒漠化问题急剧上升,尤其是我国北方的许多地区,森林、湿地和草地覆盖面积日益锐减,农田和村庄正在遭受风沙的肆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等.由此可见,目前我国的生态问题已非常严重,亟待解决.

2.法律是解决我国生态问题的有力保障

法律是社会调控的最后一道防线,它的强制性、终极性、权威性决定了在此严峻形势下,我国有必要采取合理的法律措施去应对这些生态问题.从生态环境立法、司法、守法等方面严格执行,最重要的就是要生态法律化,培养人们的生态法律的权利义务意识,依据法律规定,严格追究破坏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使他们不敢肆意妄为.而对生态环境做出积极贡献的个人和社会组织则要给予奖励,通过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生态法律化的有效实施.

三、我国生态法律化的具体制度构建

1.建立有效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目前,我国社会各界都非常关注生态效益补偿问题,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运作过程并不理想.例如众所周知的西气东输工程,从总体上来看,这项工程为缩小我国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差距,促进共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另一个角度我们会发现,自然资源的忽略成本的开发所外来的负外部性给我过西部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增长带来了诸多困境.

“法作为对社会利益关系的权威性的调节器,主要是通过分配利益来实现的.”③由于缺乏有效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使当地人们保护生态环境的主动意识匮乏,无法实现其充分的激励作用.从而导致生态环境失衡问题加剧,进而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导致地区新的社会发展不平衡问题.因此有必要在法律框架内,根据生态法律化理念,合理分配生态效益的权利义务问题,权衡不同地区发展之间的利益关系,给予生态利益链中受损失一方更多地关注与支持,才有可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2.生态法律化理论下的法律责任问题

在生态(系统)平衡以及社会经济发展中诸多客观的规律都向我们揭示了生态法律化的重要性.环境法律责任的承担是通过法律手段分配和调节社会利益不可回避的关键之所在.我国环境法学者对环境法律责任也颇有研究.如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所应承担的责任.”④王灿发教授则认为:“环境法律责任是环境法主体因不履行环境义务而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⑤根据笔者的理解:环境法律责任,首先是环境法律主体实施了危害环境的行为,而这种行为侵害了我国法律法规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或者法益,进而承担的法律责任.环境法律责任内涵的复杂性决定了它是一种全方位的责任,具体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由于危害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的负面影响力广泛,我国近年来对环境责任的处罚力度越来越大.对于部分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以身试法者,当其他手段不足以制止其违法行为时,刑罚的严厉性和震慑性决定了其成为必要的最后制裁措施.当然,法律制裁的终极目标不仅仅是打击制裁责任承担者,而使人们在法律的权威保障下使生态法律化制度得到遵守、执行,最终从源头上解决生态问题,真正实现我国经济增长和生态文明的平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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