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治”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更新时间:2024-03-2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3079 浏览:154955

摘 要 :“孝治”是儒家政治法律思想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尽管它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但是它在肯定和维护“孝道”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值得我们去借鉴的.在很多领域,需要我们从传统“孝治”思想资源中返本开新,寻找出其中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合理内核,建构适应于现代社会的“孝”法律文化.

关 键 词 :孝治 法律思想 人伦

作者简介:付蓓蕾,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295-01

我国古代“孝”意识起源很早,是我国农业文明和血缘宗法社会的直接产物.我们可知的是,周代重宗法血缘,“孝”观念广泛盛行,尤其在西周末期,孝的内涵由祀祖追孝向敬奉父母的过渡更趋明显.春秋战国时代,随着周礼的衰微,周代确立起来的以“亲亲”、“尊尊”为核心的宗法人伦已不足以维系人心,其中孝道观念也遭受了严重的冲击.于是,当时很多思想家都在提竭力宣扬和积极提倡恢复孝观念的固有地位.


孔子并未提出“孝治”的概念,但他提出的孝悌观念无疑是孝治思想发端的最深厚的理论根源.首先,孔子认为“孝悌”作为“仁”之根本,不但是普通人应当具备的起码的道德观念,同时也是统治者对士人的基本道德要求.在孔子看来,孝悌对于个人的社会观念和政治观念都有很强的政治教化功能,对于个人的政治行为产生重要影响.如此以来,“仁政”就能得以实现,君主的统治也可长治久安.此外,孔子认为孝道作为统治者遵从的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导向功能,是统治者实施“仁政”、驾驭百姓的重要政治手段.《论语》记载:“季康子问:‘使民敬忠以勤,如之何?’就将孝道与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融为一体,突出了儒家鲜明的入世特征.在这里,儒家“道之以德,齐之以政”的政治主张,便得到了具体的贯彻施行.

与孔子一样,孟子也非常看中孝的政治教化功能,“谨痒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载于道路矣.”孟子希望君主能以身作则,宣导孝道教化,这样,“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应该说,这就是孟子所赋予孝道的政治使命.荀子将孝落实于礼法,认为孝非出自天性,而是后天学习圣人礼仪法度而来.荀子未给孝订立标准,看一个人是否尽孝,也主要以其是否遵从孝的礼法和规范来决定,是即为尽孝.

所谓“孝治”,即“以孝治天下”,其实指的是政治法律层面的“孝”.最早提出“以孝治天下”的,就是《孝经》.《孝经》在更广泛的层次上,紧扣政治议题,着眼于更宽泛的政治层面.将家庭意义的“孝道”推向政治法律意义的“孝治”,这是《孝经》成书的宗旨所在.从而将“亲亲”之孝推衍为“忠君”、“顺长”的行为准则,移孝为忠.“忠君”被认为是大孝,是孝的最高层次.“孝”不再只是正人伦之根本,同时也成了治天下的基石.

从施政实践而言,儒家“孝治”政治法律思想的实施是从汉始的P,但是在中国法制史上,体现“孝治”思想的法律制度则早已有之,只是到了汉代,随着统治者对《孝经》的重视,立法和司法活动日益体现了儒家的孝治思想.

首先,不孝罪成为古代法律重典惩治的内容.西周时就已产生了“不孝不友”罪,可见不孝罪乃是周代乡八刑之首.秦代虽以法治国,但对孝亦相当重视,这一点从秦代的律法中可窥一斑,《睡虎地秦简》的《法律答问》篇载“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Q《封诊式》篇也有两则父告子不孝的案例,可见秦代已将孝的观念体现在法典之中.汉代不孝罪立法接续秦代而来,《张家山汉墓竹简》载“不孝弃市,不孝之次,当黥为城旦舂”R,不孝罪在秦汉时期已属重罪.到南北朝时,《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不孝罪位列第八.隋《开皇律》改重罪十条为“十恶”.不孝罪列第七,这一做法为隋以后的各朝立法所采纳.唐律中对不孝罪的具体行为、量刑标准都有较详尽的规定,詈骂、殴打以及到官府控告自己的祖父母、父母,都是唐律重惩的不孝行为,犯者或处以绞刑,或处以斩刑;至于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或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缺的,分别要判处徒三年或是徒二年的刑罚.至唐代以后,这些关于不孝罪的刑律条文,几乎为唐代以后的历朝所沿用.

其次,历代法律都赋予了老年人一定程度的法律特权,制订一些专门的、特殊的量刑定罪原则,发展到唐代,形成了一系列具体的原则:“诸年七十以上等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等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九十以上等虽有死罪,不加刑”;“律以老、疾不堪受刑,故节级优异,七十衰老,不能徒役,听以赎论.”S通过“收赎”、“上请”、“不加刑”等方式,老年人便获得了一系列减轻或减免刑罚的司法特权.

最后,“孝治”政治法律思想的影响还体现在司法活动中,使古代的诉讼法律文化带有极为浓厚的人伦道德色彩.儒家的经义要求司法官“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T,即须以维护伦常、弘扬孝悌友恭为己任,从而导致了种种因孝枉法、屈法徇孝的现象.这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对因“孝”而杀人案件的处理方面,只要杀人者的动机合于“孝道”,本着儒家“原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的人伦道原则,杀人者最终多会获得从轻判决,甚至是予以赦免.

注释:

①徐玲.汉代孝治文化研究.河南大学中国古代史.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

②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84页.

③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奏谳书.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227页.

④唐律疏议(卷4)名例篇.

⑤礼记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