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MBO的法律监管

更新时间:2024-01-2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4704 浏览:67020

[摘 要]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改革开放30余年来,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多次“试错式”的探索,学术界、政府和企业界几乎得出了一个共同的理论:必须实行产权的多样化.只有彻底消除原来的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现象,才能建立以激励和约束并存的公司治理结构,这样的企业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

[关 键 词 ]MBO;国企改革;顾郎之争

一、我国MBO的背景

如何能够发挥和调动整个的经营管理团队,发挥人力资源的优势,是国家和社会长期关注的问题.

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经历了摸索式的改革,得出了一个结论:产权多样化.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和核心问题.为此,除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要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在这种宽松的、激进的国有经济民营化、民有化的政策环境下,绝大多数国有、集体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企业的管理层在借着对所经营企业的了解和“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优势,在祖国的大江南北纷纷涌动着“管理层收购(MBO)”[1]的热潮.

二、国企MBO定义

1.MBO,管理层收购(MBO,即Management Buy-Outs)又称为经理层收购,起源于美国上世纪70年代的金融创新,是杠杆收购(LBO,即Leverage Buy-Outs)的一种,指目标公司管理层或经理层利用自有资金和外部融资购写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公司所有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本公司的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

2.国企MBO,当前我国的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其中一个主要方式就是通过MBO实现的.

三、从顾郎之争看我国的国企MBO

1.双方当事人:郎咸平,经济学家,1956年生于中国台湾;顾雏军,格林柯尔集团的创办人,1959年生江苏扬州.

2.事件简介:导致郎顾直接交锋的是郎咸平在复旦大学的一次演讲活动.在“炮轰”海尔秘密MBO之后,郎咸平将矛头对准格林柯尔.当天,郎咸平题为《格林柯尔:在“国退民进”的盛宴中狂欢》演讲,揭露顾雏军在收购活动中卷走国家财富.郎咸平表示,他和他的学生经过研究发现,顾雏军的运作手段往往是通过介入被收购公司管理层后,大幅提高企业运营费用,提高公司亏损幅度进而压低收购来实现的.

这次演讲的内容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强烈反响.郎咸平收到了发自格林柯尔的律师函,这是他自批评大企业以来收到的第一封律师函.为此,他在北京召开了媒体记者见面会,就此事件发表了题为《学术尊严不容顾雏军践踏》的反击文章,严正地表示:我不接受威胁,我将绝对坚持我的原则.

格林柯尔委托香港齐伯礼律师行向郎咸平发出了律师函,指出经《东方早报》刊出的郎咸平演讲摘 要 文章对顾雏军造成了毁谤,而且有些评论攻击了顾雏军个人的品格、名誉和性格.顾雏军向香港高等法院正式递交起诉状,以涉嫌起诉郎咸平.

“挺郎派”: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的左大培研究员、南开大学的韩强教授.

“反郎派”:吴敬琏、张维迎、周其仁等.

顾郎之争随着顾维钧的入狱不了了之,但留给我们很多思考:究竟要不要国企改制?MBO究竟适不适合国企改制?

四、国企MBO存在的问题

1.我国相应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管理层的收购有风险.在西方国家,这一途径的实现都有完善的操作方法和法条.但是,在中国,收购的过程中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导致可操作的空间加大,从而有了很大的法律风险.

2.收购的不公正,企业管理层隐瞒当期利润,减少净资产,以降低收购成本.在西方发达国家,管理层收购是一种市场行为,收购的股票都是市场上的流通股,收购由收购者和目标公司进行谈判来确定,基本上能反映股票的市场.在中国,管理层收购的一般都参照该企业的每股净资产.从我国目前已实施管理层收购的上市公司来看,大部分的收购低于公司的每股净资产.

3.我国目前的金融体制还不完善,导致管理层的融资渠道单一.管理层收购之所以被归为杠杆收购的一种,原因就在于收购的大部分资金并非管理层的自有资金,在一个典型的管理层收购中,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大约占60%,夹层资本(垃圾债券融资等)约占30%,而自有资本约占10%甚至更少.但这样的融资计划在目前的中国很难实现.


4. “内部人控制”引发更加严重的写作技巧风险和管理道德风险.所谓“内部人控制”,就是管理者为了获得最大利益而利用自己获得的信息,利用对自己企业架构的控制权,利用自己职务选择相似度检测机构的方便,利用自己在董事会上的话语权,作出对自己有利的企业定价.而后在缺乏市场竞争和法律监管的条件下转移资产.实质上,通过这种模式,更加容易损害其他小股东的权益主要表现有:制定有利于管理层的薪酬、奖励、福利计划;通过关联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转移利润;从管理层自身利益出发,进行投资、出售资产、兼并、收购等活动,利用内幕信息,违法进行股票交易等.

五、国企MBO的建议

1.完善国企MBO相应的法律法规.国企MBO涉及到国有资产的安全,应对其具体操作出详细严格的规定,以法律来确保国企实现良好的改制.

2.建立一整套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

市场监管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建立一个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市场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具体包括两个环节: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

3.引入外部管理者,实施公开竞价,减少暗箱操作.笔者认为,要解决管理层收购中的定价问题,首先要培育一个成熟的管理者群体,实施公开竞价,引入外部管理者加入竞写,增加写方数量,遵循市场定价规律,从而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失.

4.聘请专门权威的财务机构对目标企业实施全方面的资产评估.由于企业管理者所购写的并不是停留在某一时点上的资产,而是购写支配这些资产并使其在这一时点以后的相当长时间里产生的效益的一种权利.因此不仅要对目标公司的有形资产进行评估,还要包括对目标公司的技术和品牌、市场与营销网络、管理层人力资本或知识资本的价值进行评估,即对影响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的众多要素进行综合评估.

六、结语

国企改制需要继续进行,尤其是在非竞争性领域,要逐步实现“国退民进”;MBO是国企改制的重要方式,但不是唯一方式;国企MBO仍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加强对其进行法律监管.

[参考文献]

[1]任自力.管理层收购MBO的法律困境与出路[M].北京,法律出版社出版社,2005.

[2] 宋弘明. MBO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3]吴治攀,白建军.金融法路径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4]盖永光.信托比较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5]杨波.中国上市管理层收购问题和规范[J].财经界,2006.

[6]李震刚.国企产权改革管理层收购(MBO)立法之思考[J].法学评论,2005.

[作者简介]高海瑞(1985—),男,陕西人,2010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