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件的法律规制

更新时间:2024-01-2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0022 浏览:43994

【摘 要】中国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件频频发生,而因为环境问题而引发的件在件中比例也越来越高.本文则正是以盐城水污染案件为例,找出环境件的原因,对症下药,以法律规制的五个方面浅谈今社会应该如何解决环境件频发问题.

【关 键 词 】环境污染;件;法律规制;立法完善;依法行政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过程中,在全球关注环境污染的背景下,中国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因环境污染引发的件也频繁出现在我们的面前.民众的环境意识与权利意识在迅速提升,如何完善的解决件,让它的消极影响减到最小是当今政府面临的一大考验.“国家环境部副部长潘岳(2006:16)指出,/我国目前有1/4的人口饮用不合格的水,1/3的城市人口呼吸着受到污染的空气,70%死亡的癌症患者与污染相关.污染对公众健康的危害将引发社会强烈不满.据统计,因环境污染引发的件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i环境件,是指因环境矛盾而引发,由部分民众参与并以集体、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围堵工厂等方式,对企业和政府造成影响,达到维护自己因环境问题而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地域性、规模性、可预见性、反复性和危害性的群体行为.ii而笔者则以盐城水污染案爆发的件来论述由环境引发的件的法律规制!

一、以盐城水污染案为例分析原因

(一)盐城水污染案案情介绍

据调查,江苏盐城标新化工有限公司作为“废水不外排”企业,从2007年末到2009你那2月下旬期间,不间断的偷偷把生产“氯代醚酮”过程中产生的有毒废水排向自来水厂的源头河内,造成市区两个自来水厂收到污染.在60多个小时里,至少有20万居民遭受停水之苦,严重影响了居民正常的日常生活.在短短一个上午的时间,“农药船翻船”,“自来水遭到投毒”等说法一时在百姓之间流传开来.议论和揣测造成多数的居民陷入恐慌中,一窝蜂地去超市购写矿泉水,囤在家中备用,更有不少市民聚集在市政府门口讨要说法.虽然没有造成大的,但这一行为仍被定性为一次件,更是被列为2009年全国十大环境污染引起的件之一.2009年3月,相关部门追究了七名干部以及两名环境工作人员的责任以抚民心.2009年8 盐城市盐城区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该公司法人代表及其负责人进行刑事处罚.

(二)招商引资忽视环境保护

化工产业是盐城的传统工业,近年来,盐城大量引进被苏南等经济发达地地落后淘汰的化工企业.河流多、环境容量大是政府招商引资的一大优势.在城西,越何两自来水厂水源的河旁,不仅有着标新化工有限公司,更是有一个园内多达十多个化工厂的的生态园坐落于此.毋庸置疑,每年会有大量的有毒物质从这里产生排出!地方政府为了政绩以及当地经济发展!片面重视经济增长而长期忽略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不可否认的是招商引资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是不可磨灭的,但是我们更应该清楚的认识到高污染高耗能的产业已经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

(三)法律强制性弱致使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力

在《水污染防治法》中多项条款是有关法律责任的追究问题,但在真正操作上缺乏强制性.行政执法威力不足,罚款数额偏小也可是监管不力的现象之一.表见上,盐城市水污染事件的紧急处理能力比较弱.在盐城的11个日大供水量的水厂中居然没有建设水源自动监控站.在水污染事件发生后,相关检验人员仅靠“鼻闻口尝”对污染水进行质检;而深层次则为现有的机制尚存在许多不足!地方政府缺乏创新仍然墨守成规以经济发展为优先的旧模式为主要发展模式.当企业纳税促进经济增长成为政府的主入之一时,不惜过度地付出环境代价和企业联接成同派等诸多要素的合力催生了“监管不力的”现象.

(四)企业忽视社会责任不惜违法仅为追求利润

企业的社会责任(CSR),一般认为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或经营过程中,对社会承担的责任或对社会应尽的义务,最终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iii 根据媒体披露,标新化工有限公司多次偷排污水,在2007年,2008年两年内,标新化工有限公司先后就被政府列入要求期限搬迁,关闭搬迁.而企业只为追求利润,,持着讳莫如深的态度,放弃其应该承担的企业,也从不把相关信息告知公众,即使被列入黑名单却也视而不见.

(五)不依法行政使政府公信力的丧失

怎么写作型政府发展的不完善,政府具有强有力的导向色彩,导致其本身成为引发导致社会矛盾牵涉件发生的诱因.当一个部门失去公信力时,民众百信便不敢再轻易相信政府.人们出于对自己环境权利的保障,会越来越关心环境保护.对于20号爆发的全城水污染事件,在盐城人民政府公布的数据却是水质合格字样;如此排污大户却被评为盐城十大标兵企业,种种行为都是对公信力得得透支.公信力的不断透支导致对政府的不信任逐渐加深,不论政府引进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在民众的潜意识里都对项目本身持质疑态度.科技的发展,民众获取信息渠道多样化,不在一味信任公布的信息.这样的公信力透支潜在的使政府以后和人民群众的矛盾得加剧,件爆发会也会愈演愈烈!

(六)立法的不完善,缺乏群众对政府进行利益诉求的平台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总体发展但利益分化也随之变得更加严重.与导向型政府相比较之下,人民群众变称为了相对的弱势群体.伴随着民众环境权利意识兴起,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与环境状况密切相关,当发生水污染事件时,人名群众更是环境污染的最大受害群体,人们当然希望充分享有对环境保护的参与与监督的权利.利益诉求能够及时表达并且得到有效反馈是减少社会不满和冲突的基本要件之一.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当他们的利益受到侵害却缺乏有效的环保参与机制来表达自己的诉求,他们会产生有强烈的“被剥夺感”,这种“被剥夺感”会逐渐升级,当人民群众不懂得如何去通过法律途径来合法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去消除“被剥夺感”则会最终变成一种失控行的社会心理失衡,激发非理性的行为从而引发件!” 二、从法律角度寻找解决途径

环境问题是一种“公害”,环境利益是一种“公益”,因此,从公法学视角,在立法上完善环境监管体制,优化政府的职能是至关重要的!“从法理的角度来看:环境保护法多为指导性法律没有很强的约束力.虽然在环境法制的建设上不断努力,出台了《环境保护法》以及多种环境小法来从立法角度规范人民行为来保护环境,但是依旧有存在很多法律空白.件的处置也多是政策引导居多,其强制性远不及法律,这说明,件的法律规制空白还有待填补.环境保护法中,需要摒弃行政机关的“权利本位观”重的旧思想,把政策和法律进行完美结合;其次出现环境污染事件追究法律责任不完善,存在罪名与应承担责任的不能完全重合的现象!所以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一个理念先进,级别较高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在笔者潜析的盐城水污染事件引发的件的这五大原因从根本上来说都是法律制度上的缺失!下面笔者从以下几方面来剖析由环境污染引发的件的法律规制!

(一)完善环境法律体系

我国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形成了初级体系,包括综合性环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以及一些具体的小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但整个立法体系来看,是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这一保护政策作为内容重心.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势必形成造成重视预防轻视救济的结果.另外,没有把对生态环境保护原则作为重要立法目的得到贯彻,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对资源开发中保护生态环境没有具体的规定种种都使得现在的有关环境保护以及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条文难以适应生态需要.

在盐城水污染中,盐城区人民法院对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罪处以刑罚.由该案可以也看出我国现行水污染在刑事立法上存有不足之处,反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及时情节后果达到最严重的程度而法定刑最高也只有7年,难以发挥刑罚震慑犯罪的作用.在《水污染防治法》中有22条法规涉及到了法律责任,但仅限于罚款,整顿,责令关闭等处分;而现行刑法中仅仅涉及了水污染犯罪的量刑却没有具体的水污染犯罪的罪名,导致那些没有社会责任心的企业排放污染水却怀着侥幸心理以为可以逃避法律的追究,使水污染事件的屡禁不止!这与自1973年开始的至今的六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旨在对环境污染保护的重视是相违背的!因而我们要根据现实来制定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完善现行的法规体系!补足法律中的漏洞;其次,对现行存在的法律找出之中‘矛盾’,‘重叠’部分,进行统一清理;找出现行法规中不再符合实情的进行及时修订;不断完善现行法规,整合清理,形成系统配套且法律操作性强的法规.为民众维权提供法保障!

(二)将可持续发展的立法思想贯穿到《宪法》中去

《环境保护法》对于保护和改善质量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其立法目的也存在一些问题.我国在十四大变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的发展模式变化,这种带有计划经济烙印的《环境保护法》已经不适应新时代需求.其次,则是没有体现现代环境保护的基本理念――可持续发展理念!环境问题不仅是经济增长过程中的负面效应,它本身也是发展问题、社会问题.改变传统思想,把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重要内容制定在应对环境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之中――《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现行《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把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以根本大法形式进行规定但没有提及“可持续发展”理念.所以将可持续发展贯彻在环境保护当中,贯彻到《宪法》之中,让它们构成了有机的统一体,这样才能使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完善不再成为法律盲角.

(三)立法保障公民的环境权

环境权所包含的利益即:为了当代人以及后代人持续生存发展的权利,能够更好的享受良好环境品质的一种生态的,文化的,审美的精神意义上的权益,是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的相互结合,形成辩证的统一.《俄罗斯联邦宪法》中42条规定了公民享有环境权:“人人有权享有良好环境及有关环境状况之可靠咨询,也有权要求因违反环保法律所造成对其健康或财产损害之赔偿.”我国在某些地方环境立法中对环境权有了原则性规定通过间接体现法律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但在现行宪法和全国性的立法中并未明确规定环境权.环境权入宪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人权保障功能:能够使公民有法可依,为自己的权利提供法律依,受到侵害时获得法律救济!不管是从环境权的人权属性来讲,还是从人性尊严的角度来讲,立法上保障公民的环境权都具有重要意义.现行《宪法》26条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环境保护之一没有实质性的权利,因此必须在宪法中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添加公民具有环境权这一基本权利,然后用具体法律法规进一步的确立公民环境权,强化国家对公民环境权的保障.

(四)确立通畅的利益诉求渠道

有了畅通有效的利益诉求渠道,人们就可以及时地把自己的利益诉求表达出来,并且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保障民众的参与权以及保证利益诉求渠道的通畅使不满情绪能得到宣泄,最后通过救济程序的有效发挥才能使人民诉求得到圆满解决!正是利益诉求渠道的堵塞不通畅才会造成件的频频发生.因而笔者从以下四个制度来浅析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渠道:

1.信访制度:至今为止,我国的信访部门并不是独立存在的的国家机构,因此不具有任何解决民众问题的实质性权利,没有实权则无法提高权威性.拥有自主性,才能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落到实处.在盐城水污染事件爆发之前早便有居民反映水质差,污染严重,但是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无人问津最终导致盐城水污染事件的爆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做好信访工作,确立信访部门的自主独立性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作为我国最主要的民意集中表达机制,在生活中发挥着不可磨灭的作用,人大代表是国家和人民之间的纽带,人民代表大会能够集中表达人民的呼声,代表人民的利益.因此必须深化人大代表选举办法改革,使选举出来的人大代表能够更好的表达人民的利益,更加专业化能够出色的完成自己的神圣使命! 3.司法救济:“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行政机关或其它公共权力机构,公司企业或其它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行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iv保障公民诉讼权利,保障司法公正,扩大司法权威,理清司法权力和其他权力之间的关系.发挥在预防与化解件中的司法职能,保证司法救济的基本地位.

4.其他方式:还可以通过以群众投诉;环评公众参与研讨会、论证会、座谈会;以及新闻舆论监督等新型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保障自己的环境权.

(五)依法行政:完善监管体系,保持政府的公信力

政府和机关应当树立,依法行政履行职责,严格依照程序行使职权,让公民的权益得到保障.在处置件中,规范行政权力合法合理地运行,以避免越权,滥用权力,失职等违法行政行为的出现.建立多元化件解决机制.


1.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是政府必须遵循的惯例和原则!也是各级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做到信息披露公开合法规范化.比如政府在对外方面应该设立专门的新闻发言人委员会,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和权威信息占领舆论的制高点!及时遏制不实传闻和谣言!取得利益相关者和公众的理解与认可!增进人民群众和大众传媒对政府的信任度

2.建立应急处置机制

在件的发展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无法预料的情况.如果处理得当就能够平息事件,化解矛盾;相反则可能激化矛盾,扩大事态,因而需要未雨绸缪,保持灵敏“嗅觉”,建立社会矛盾信息监测采集系统,在事件爆发之前必须做好处置的准备够工作.指挥机制能够高效率高应变能力,统一领导管辖区件,协调解决其中大问题;拥有完善配套的控制处置预案机制;最后,培养应急处置素质,加强法制培训,能够有依有据的解决紧急件.

3.确立环境责任问责机制

政府环境责任是指政府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且需要自己积极主动的去履行保护环境,维护生态环境的责任.通过立法机关问责;司法机关问责;人民群众问责以及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四大渠道进行环境问责,完善责任共担机制.明确在环境件等其他重大事故中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其相对应的责任.此外,还可以通过改变传统绩效评估机制,把社会矛盾问题化解能力也作为业绩评估的重要一项之一,想必也是能够针对“监管不力”现状的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

注释:

i周志家.环境保护、群体压力还是利益波及厦门居民PX环境运动参与行为的动机分析[J].社会,2011(1).

ii张有富.论环境件的主要诱因及其化解[J].传承,2010(11).

iii子木峰.论企业的社会责任[EB/OL].http://manage../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等于12375

iv张明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刍议[J].法学论坛,20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