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视野下的“社会人”法律治理

更新时间:2024-02-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8676 浏览:132033

摘 要 公法制度的不断完善要紧跟经济、社会的发展步伐,并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和理论深化.“社会人”群体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通过对公法视野下“社会人”内涵和特征的梳理以及在行政组织法律制度、新型行政法律行为等方面积极探索,对于实现依法管理和怎么写作“社会人”、发展并保障“社会人”自治为目标的行政法治建构,确保新形势下的“三个至上”,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贯彻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和怎么写作行政的当代行政法治要求大有裨益.

关 键 词 社会人 行政组织 行政行为

作者简介:陈希,苏州大学2007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143-02

改革开放30年给我国带来了深刻的变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多元化特征日趋显著.作为组成人类社会最基本单位的“人”也出现了“社会人”的分野.

在当代,“社会人”主要为社会学和管理学的研究对象.在我国法学领域,似乎并未正式将“社会人”进行系统研究.P究其原因,恐怕在于国内法学研究对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的“厚此薄彼”.法学研究按照不同派别可划分为价值法学、规范法学、社会法学等.我国法学研究较重视对法进行价值和规范分析,而对社会事实问题、法与社会的关系以及法的实现等问题关注度不及前者.另外,对“社会人”的研究不免涉及法学与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交叉,客观上也存在着一定的研究困难.

法学研究的对象既为法现象,便自当包含“社会人”这一基本元素.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当代中国,国家如何处理好与“社会人”的关系,如何从法治角度对“社会人”进行管理和怎么写作,以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和实现社会和谐成为当前法学研究特别是公法研究的重点和热点问题.

一、“社会人”内涵

(一)“社会人”内涵的多样性

追根溯源,“社会人”早期属于政治学和哲学的讨论范畴.政治或哲学学者均认为人具有自然和社会的双重属性.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最早提出人是政治性动物的命题,认为“人是政治动物,天生要过共同的生活.”Q马克思在他的经典著作《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人的本质等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R

在管理学或社会学领域,学者们多通过概念比较的方式,相对地界定“社会人”的概念.如有的学者认为“社会人”的概念从广义上来说,就是人人都在社会之中,人人都是社会人;从狭义上讲,是相对计划经济时期的“单位人”这一个概念而提出的.

(二)公法视野下的“社会人”内涵

人之社会性主要是一个公法问题,其重要体现就在于人与人的互动关系,在公法领域即指人充分参与管理国家政治、社会等公共事务.所以,“社会人”虽尚未成为法学研究的一个独立概念,但在法学范畴内却已蕴含了丰富的对于公法视角下“人”的社会性的分析.

人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从法治的角度来看则必须以相应赋予(无论是基于西方所谓的天赋还是基于法定)其相关权利为前提.早在古罗马时代,罗马人就将人的权利分为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S

现代文明社会国家无不通过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按照法国学者所作出的“三代人权分类法”,T第一代人权(“三大自由”)中的政治权利、文化活动自由以及第二代人权中的社会权利均包含了“社会人”作为“处于社会之人”所享有的社会性权利.U

(三)公法上“社会人”的特征

本文认为,社会人除具有法律主体的“人”的一般属性外,具有如下特征:

1.法律主体的社会性

“社会人”与法律通常意义上的“自然人”之间具有辩证关系.“社会人”属性以“自然人”私法属性为基础,“社会人”属性是“自然人”私法属性的公法拓展.人能够称之为“社会人”,首先必须以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人身自由为基础,所以并非所有的“自然人”都是“社会人”.

2.权利享有的外部性

“外部性”本源自经济学术语,指“未被市场交易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及收益”V.按照行为人的行动和决策对另一个人或一群人强加了成本或赋予利益的不同,可分为负外部性和正外部性.

二、“社会人”的出现加速我国行政法治理念的嬗变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政背景下,2004年4月国务院公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该纲要明确指出,当前我国推进依法行政的主要任务是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下,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它标志着“建设法治政府正从理想转化为现实,从宣言转化为行动,从对政府的客观历史要求转化为政府对自身的严格自重自律”.W

三、对“社会人”进行法治管理和怎么写作――稳步促进“社会人”自治

改革开放30年,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促进了我国社会组织结构的二元化趋势.21世纪初的时候有一些国内学者认为“尽管通过改革,在国家和单位的关系上,以及个人与单位的关系上,单位体制在一定程度上被突破.

(一)对行政组织法律制度的探讨

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有限政府”并不意味着要如同威廉韦德描述的那样建立起西方国家早期的“夜警国家”,也不意味着“管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而是要进行宪政模式下的行政组织结构法治重构,实现还权与地方,上级还权于下级,政府还权于社会、市场的立体结构式行政组织形式.正如有的学者所言,相应地减少行政组织结构的纵向层次,强化和丰富行政组织的横向和宽度即成必然.X

根据2000年民政部发布的《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我国城镇社区的概念和范围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公法层面积极探讨城镇社区自治有利于稳步推进基层建设,提高“社会人”的广泛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的能力.

这只是十七大以来城镇“社区人”自治的一例,对城镇社区自治的探索也不应仅止步于此.我们应对此类基层实践进行法治反思和构建,以期实现城镇社区自治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本文认为应重点解决好以下两个法律问题:

1.处理好县级(这里特指不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街道办)、居委会、业主大会的关系

《居委会法》第6条第2款规定,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基层国家行政机关即不设区的市或市辖区人民政府决定.这样就存在一个法律与社会事实的矛盾性问题.在一般情况下居委会的成员选举的候选人按照宪法惯例Y,由街道办指定、推荐或协商(上文中宁波市只是特例).而即使按照宪法“特例”办事,居委会候选人由“社会人”直推,按照《居委会法》6条第2款的规定,基层行政机关完全可以撤销其居委会本身,且仅以单方行政法律行为即可做出.这样一来,基层行政机关就拥有了对该居委会的“生杀大权”Z.

2.完善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


本文认为解决上述第二个问题还有待理论的进一步探讨,而解决上文第一个法律问题则亟待立法解决.《居委会法》和《街道办条例》通过时间分别为1989年和1954年,立法现状已经落后于我国的政治实践进程,应当对二者当中“因陋就简”的规定进行立法修订,以解决立法与实践的冲突.这样才能实现十七大关于稳步推进基层的要求,才能切实满足当代“社会人”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迫切需求,才能进一步贯彻好宪政背景下的法治化要求.具体到《居委会法》的修订,本文认为首先应对基层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关对于居委会的“指导、支持和帮助”进行必要的限制.[实现有限政府,核心要义就是明确清晰行政权力行使的边界.所以应对上述机关对于基层“社会人”实现群众性自治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进行列举式禁止.其次,针对《居委会法》第6条第2款的修订,本文认为公法制度的发展要以公法的实践为唯一检验标准,不唯理、不冒进.我们可以按照十七大精神和行政法治的原则对此进行渐进性修订

(二)流动人口归口自治

我国农业部资料显示,截至2006年我国农村出现了近18种类型的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协会,覆盖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科技等领域,入社农户收入比一般农民多收入10%-40%.但是,农民合作组织大多处于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状态.\2006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合作社法》)颁布,这是国家对广大农民群众在农业经济领域结社自治、促进农民合作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有力法治保障.

注释:

P据笔者粗略目测,国内对“社会人”的研究囿于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等领域,法学界同仁对此社会现象的研究鲜有贡献,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Q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八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5页.

R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6页.

S陈朝璧.罗马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0页.

T张千帆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2页.

U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3页.

V约瑟夫斯蒂格利兹.经济学(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8页.

W关保英主编.行政法治史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1-112页.

X因《街道办条例》第4条第2项和《居委会法》第2条第2款仅原则性规定对居委会工作进行指导、支持、帮助,并无明文规定居委会成员选举的候选人名单由二者协商处理,仅在实践中这样做.既不为法律,只可谓习惯;而通说认为《居委会法》属于法宪法性法律(也有学者称作附属宪法),所以本文将其归纳为“宪法习惯”.

Y即使实践中可能从未出现过这样的情况,但从法律规范本身来分析,法律已然赋予了行政机关该项行政权力,从法理上讲也就具有了行使之虞.

Z对“指导、支持和帮助”所体现的行政法律行为的分析,详见下文.

[齐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相关问题探讨.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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