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中法律判的作用

更新时间:2024-01-1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3632 浏览:156503

[摘 要] 中小股东权益遭受种种侵害在现代公司运作中已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现有的公司法很难解决这些问题.本文从中小股东面临的问题、现实困难与法律谈判等方面进行探讨,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初探,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关 键 词 ] 中小股东权益;公司法;公司治理;法律谈判

【中图分类号】 F27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1-063-2

股东成立公司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股东利益最大化不仅包括如股价上升、公司资产增加等物质性内容,股东更加看重的是诸如自己的股东权是否可以有效行使,并且权利一旦遭到侵犯可以实现有效的救济.然而,现实的情况并不如此乐观,处在公司中弱势一方的中小股东,其合法权益屡屡遭到侵犯,而现有的公司法很难解决这些问题.

一、公司中小股东面临的问题

在公司法中,股东将资金、实物或者无形资产等资产的所有权让渡于公司,完成了出资义务,就可以获得股东权利,根据《公司法》这些权利主要包括股东明权、参与决策权、选举监督权、收益权、退股权、知情权、优先认股权和分配剩余财产权.其中参与决策权、收益权、选举监督权和知情权、退股权极易受到侵犯.

(一)经营决策权被侵夺

法律上对于任何权利都一视同仁,承认各权利主体的人格地位平等、行权平等、处罚平等,然而在公司法这块充满意思自治的土壤上,法律的触角也往往难以深入.在公司中,权利是与资金和实力成正比的,所占份额的不同,导致了参与主体权利能力的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控股股东和大股东完全攫取了公司的话语权,而中小股东却被排斥于公司经营决策之外,选举监督权也沦为了公司控制权下的附庸,无法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收益权与知情权遭到侵犯

现代公司下,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分离:公司的所有者不再经营公司,而是由专业人员进行管理.管理者进行日常经营却仅能分享很少的收益,而所有者“不劳而获”,却能分享大部分经营成果.这种错位容易引发管理者心态上的失衡,产生利益冲突.管理者消极怠工;故意投资高风险项目,导致资产不正常损耗;在公司持续盈利的情况下,依然不分红;甚至配合控股股东和大股东,以关联交易、虚检测担保、虚构交易、财产转移等名义进行利益输送等,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这些交易信息通常被管理者利用会计上的漏洞设法掩盖,审计部门出具的定期财务报表也难以反映出具体交易事项的实质情况.“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中虽然规定了股东可以查阅和复制账目,但对于交易凭证,如购销凭证、仓单、缴税凭证等却没有涉及,而且股东查账需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若认为查账会对公司产生威胁可以拒,这实际造成该规定适用的困难,试想若要监督的对象提请审查其自身问题,无异与虎谋皮,将查账决定的裁量权交予公司评判是公司法上的一大漏洞.

(三)股权转让和退股权难以实现

公司法虽然规定了股东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合法退出公司,但现状也依然并不乐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内部转让难以获得公允价值,且转人方可选范围较小,往往出现无人可转的尴尬局面;而外部转让经常受制于其他股东恶意行使优先购写权等方式的阻挠,还会出现诸如新股东难以确权等尴尬局面,使得转让依然困难重重;相比之下,上市公司的股票可流转性高、具有公开的市场价值、在股权转让上不存在明显障碍.

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与法律谈判

公司法、公司治理、经济学方面的学者依照委托-写作技巧成本理论,试图用激励措施或者构建内外监督体系,以防范这种道德风险,但都收效甚微.中小股东维权意识的觉醒是法律谈判的关键.股东可以通过咨询律师、查询法条或者通过公司章程来了解自己权利的范围.通常救济方式可以分为诉讼和非诉讼的方式,前者因为享有国家公权力的保障,拥有很强的既判力和权威性,但过于繁杂的程序,与过高的举证要求,都会增加诉讼的难度和成本,因此对于中小股东来说非诉方式更加可行,主要包括法律谈判等方式.

(一)参与公司章程制定的谈判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大宪章,其法律适用力度甚至超越了公司法本身,因此中小股东若能够参与公司章程的制定,将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写入章程,尤其是在公司发起设立或者募集成立过程中,各股东之间的份额差距相对于成立后要小很多,此时中小股东的话语权无疑是最强的.中小股东参与章程制定前,应该认真咨询律师,重点关注对于重大担保、重大财产转移、租赁、关联交易等情况的披露和审查内容;股东会(股东大会)召开程序、提案内容、权的行使和程序;查账权的范围查账费用由公司承担;启动分红的最低标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启动的标准;要求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和董事会决议等内部文件的权利;公司僵局的解决措施;破产清算时的特别规定等.

谈判过程也许是艰难的,股东在进入公司前,应该对公司所处行业环境、发展状况进行简单的调查和评估、在确信风险、收益符合理想后,才可以进行投资.在进行章程谈判前,要首先确立谈判目标和谈判进度表,明确自己的核心利益与非核心利益,并咨询律师条款的合规性.在谈判过程中应尽量逐条事项咨询律师,并制定好两套以上的方案,为促成谈判进程可以在非核心利益上适当松动,但要确保核心利益写入章程,事后最好将章程草案交予律师审阅,在正式签署前进行补充性谈判.

(二)征集权

但并非所有的股东都能参与公司章程制定,对有限公司成立后或者股份公司中通过股票转让进入的股东们,这种方法就不能适用了.股东为了保证自己可以发出“声音”,应该妥善利用股东的提案权和股东会(大会)的临时召开权.当发生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者高管侵犯股东权利时,股东可以敦促监事或者独立董事召开临时股东会.如果没有回应,股东可以自行召开股东会或者进行提案征集,为了确保达到启动以上权利的人数下限,股东需要进行权征集工作.发起股东应该首先咨询律师,制定好提案细则,并将该消息发布于报纸或者网站上进行征集,在人数较少时也可以单独面谈获取委托授权书,或者通过证监会网站设立网络.

提案或者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初衷是为了给公司高层施加舆论压力,提醒外界注意公司内部出现矛盾,逼迫公司高层进行谈判,如果公司高层悬崖勒马,其后可以转入谈判阶段.如果公司高层执意不予理睬,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压制股东正常诉求,可以转入集团诉讼阶段.

在征集权过程中,要防止权授权的撤回,因为公司高层处于强势地位,很容易利用部分股东利益分歧和参与热情不足的弱点,分化瓦解,削弱发起股东累积的权,因此发起股东在设立征集提案事项时应该提示股东该征集的权不可撤回且由发起股东仅就提案内容全权写作技巧,以确保权不会意外流失.


三、结论

忽视中小股东的权益需要和享有的权利,就会使公司成为董事、大股东实现自身权益的工具.当中小股东面对大股东的侵害而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时,必然会挫伤中小股东积极性,直接影响企业的科学发展.但由于我国公司法本身的漏洞,通过诉讼手段进行救济的效果,显得乏善可陈.以谈判为主的非诉形式,当事人可以就具体条款进行自由设定,避免了诉讼程序过分参照法律条文,限制内容过多的尴尬,同时节省了诉讼费用和时间,且灵活多变的场所和谈判形式也受到投资者的青睐,相信会逐渐变成解决中小股东的最佳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