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看制度均衡选择

更新时间:2024-02-0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708 浏览:11149

摘 要:通过探讨法经济学产生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指出将法律制度作为经济增长内生变量进行研究能有助于弥补新古典经济理论不足.并借用制度经济学理论,提出“法律的帕累托最优和改进模型”,发现均衡选择理论在法律制度变迁中的作用和实现法律制度均衡选择的必要条件,从而为现实的立法和修法活动提供新的指导参考.

关 键 词 :法经济学;制度;法律的帕累托最优和改进模型;均衡选择

中图分类号:F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7-0005-02

一、法经济学产生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法学与经济学本是社会科学体系的两大分支,有着各自不同的分析方法和研究范式.而将二者融合所形成的“法经济学”,其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究竟为何?这的确是个有意思的话题.实际上,法经济学出现至今也不到四十年时间.1958年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率先开创了《法律经济学学报》,1959年、1960年著名经济学家科斯又相继发表了《联邦通讯委员会》和《社会成本问题》两篇论文,这成为该学科的奠基之作.1973年,波斯纳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上出版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论文――《法律的经济分析》,由此标志着法经济学真正诞生.

法经济学是将法律制度作为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加以考察并分析其对经济运行产生的影响.长久以来,以马歇尔为代表的新古典经济学派和萨缪尔森、索洛为代表的新古典经济综合学派一直占据着经济学理论的主流地位.这种新古典经济理论体系是建立在“理性经济人”和“完全信息”检测设基上针对个人(个体)展开的研究,即在一些检测设基上,通过“奥卡姆剃刀”① 剥离冗余问题,在保证整个范式体系逻辑清晰的前提下,利用数理工具实现理论模型化和普适化,并借此解释经济现象并预测其变化趋势.显然,这种过分推崇“个人(个体)主义方法论”②,忽视了社会和制度对人类行为的影响,这种局限性也逐渐被科斯等经济学家意识到.正如弗兰克奈特(1935)指出的那样,社会科学的研究实际上已经揭示出社会制度和生活条件对人的行为却有重要影响,我们不能将社会(集体)的和制度(法律)的因素排除在人类行为的理论之外.因此,波斯纳创造性的将效率、效益与反映本土具体的、动态的社会规范和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观有机结合,运用经济学原理和方法来研究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成本―收益比.

实际上,法经济学天然的理论基是制度经济学,即认为制度是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作为产生于经济活动的法律,由于它具有改变资源配置结果的意义和功能,所以在法律制定过程中所遵循的“效益最大化”原则,就是要以最小的成本费用获取最大收益的“法律的帕累托最优”.这种法律制度安排(资源配置)能够使人们的境况变好而没有人因此而使境况变得更遭.但同时,在法律的具体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均衡模型”(Caldor―Hicks efficiency)则显得更加实用.该模型认为如果一项法律制度的安排使一些人的福利增加而同时另一些人的福利减少,那么只要增加的福利超过减少的福利,就可以认定这项法律是有效益(效率)的.可以说,法经济学理论提出的“法律的帕累托最优与改进”,是对原有科学体系和研究范式的一项突破,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法律制度的均衡选择

和其他制度一样,法律也是人与人相弈形成的共同信念下的自我维持系统,是一套用于规范、约束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行为选择的制度体系.戴维菲尼(1992)曾指出,法律制度是宪法秩序、制度安排和规范性行为规则的具体表现.但是,随着时间、技术、偏好以及其他因素的变化,法律制度能否实现制度均衡,即实现“效益与正义”兼容(平衡)却值得商榷.诺斯(1991)曾指出,在现实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现存制度安排的任何改变都不能给任何个体和团体带来额外的收入就实现了制度的均衡(帕累托最优).但是,如果可以从新提供的制度选择中,社会主体所得到的净收益大于从现有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中得到净收益,即获得新的赢利机会时,这种新生的潜在制度就会颠覆原先的制度均衡并进入非均衡状态,而这又为社会主体选择新的制度体系提供了可能.

事实上,法律制度变迁本身就是一个制度在均衡和非均衡之间相互转换的过程.因为法经济学理论提出的效率和效益标准,指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如果那些从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获得利益的人,其增加的利益足以补偿(并不要求实际补偿)在同一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受到损失的人的利益,那么这种资源配置过程就是有效率的,结果也是有效益的,以此制定的法律在社会范围内也会被尊重和接受.以国家制度形成为例,用一个机构建立一套保护产权与社会发展的大规模武力系统比建立小规模私人武装系统,用国家公权力救济取代私人救济更能带来规模经济效益.换句话说,就是通过国家来建立法律制度和执行体系可以使私人协议难以达成的契约所引起的损失降低.这就是现代产权经济学中的“霍布斯规范定理”(normative Hobbers theorem).在此基上,诺斯(1998)又进一步凝练出国家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即(1)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2)在第一个目的的框架中降低交易费用,使社会产出最大化,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国家税收.尽管二者之间不断发生冲突,但是由此形成的法律制度在均衡与非均衡之间的交替选择过程,所带来的社会文明程度提高和社会生产力水平上升却是不争的事实.

时下,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现象和飞速发展的科学技术,各国不得不依靠更多的立法和执法活动来应付层出不穷的问题.传统法律体系“以不变应万变”制度均衡状态已经岌岌可危,迫切需要新的理论指导和推动其制定和运行的效益(效率).这就为法经济学提供了难得的施展空间和表现舞台.从社会主体(集体和个人)的力量对比、谈判或博弈的视角分析法律制度均衡,可以更好的实现“法律的帕累托最优和改进”.因此,要实现法律制度均衡状态所需的必要条件应该是:(1)现存的法律制度已经获得了各种资源所产生的所有潜在收入的全部增量;(2)这样的潜在利益存在,但是改变现有法律制度的成本超过可能取得的潜在利益;(3)如不能对制度环境做出根本性改变,则原有资源配置格局无法变化.若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即可实现人们所追求的法律制度均衡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