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图景

更新时间:2024-02-2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4415 浏览:59357

摘 要:“和谐法治”是中国法理学回应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时代课题、推动法治思想在中国语境下生长的最新努力,也是中国法学参与或引领世界法律对话的一种理论范式.和谐法治范畴的提出和展开,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理想图景.

关 键 词 :和谐法治;中国特色;理想图景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4-0251-0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① 以此为起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将呈现出何种品格?其发展趋势和理想图景是什么?如何将执政党“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构想与宪法中“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政方案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探索中国法治发展的理想模式,这是一个重大的时代课题.在回应这个课题中,中国法学创造性提出了构建“和谐法治”的新命题,②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理想图景破茧而出.

一、和谐精神与和谐法治

(一)和谐法治的基本含义

和谐是中华文化的鲜明特色,和谐思想是中华民族的思想瑰宝,实现和谐社会始终是中华民族的不懈追求.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观点,和谐是对立的事物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具体、动态、相对、辩证的统一,是不同事物之间相辅相成、互相合作、共同发展的关系.在张岱年先生看来,“和谐涵括四个方面:一相异,即非绝对同一;二不相毁灭,即不相否定;三相成而相济,即相互维持;四相互之间有一种均衡.”[1]和谐是协调一致的统一,是对立统一的高层境界,它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事物多样性的统一,即差异、异质性是和谐的前提和基础;第二个层次是有序和有机的各种异质要素的结合才能形成和谐,其关键是如何使事物中的冲突、混乱、无序转化为协调、有序的状态;第三个层次是由和谐创生新的事物.从社会和谐的层面看,和谐是与发展相联系的,和谐的发展是自由全面的发展,是多层次的发展,多元平衡全面的发展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和谐是与社会思想的发展相联系的,和谐是一种思维方式,是一个思想历史进程,社会和谐是通过共同理想或共同的思想感情追求而结合在一起的;和谐是与自由相联系的,自由既是社会和谐的结果,也是社会和谐的原因,社会和谐是通过否定压制、鼓励个性自由发展达至的.

当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包括执政党在内的全社会的理想追求,和谐成了时代的主题和最强音,也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髓.和谐不仅上升为时代精神,成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而且进入法的价值,成为法的基本价值、综合价值,形成法的和谐精神.法的和谐精神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和精髓,蕴含或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取向、基本原则,支配着法律制度安排,指引和制约着对法律资源的社会性配置.和谐法治就是把法的和谐精神、和谐理念导入法律体系,融入法治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指导法治实践,引领法治发展.对于和谐法治的概念,目前还没有一个公认的明确概念.根据张文显教授的理解,和谐法治是以和谐精神为统摄、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法治要素的和谐与协调发展为特征、以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等法律运行各个环节的协调发展为基本要件的一种先进的法治理念,其要义是实现良法善治.和谐法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治内部的和谐,即法律规范体系与法律价值体系的和谐、法律运行各个环节的和谐.第二,法治外部的和谐,即法与社会的和谐,也就是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第三,法治以和谐社会为目标,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怎么写作[2].

“和谐法治”范畴的提出具有重大的开创性意义.一是第一次明确揭示了法的“和谐价值”.二是第一次揭示了“和谐法治”概念及其内涵.三是第一次论述了“和谐法治”的基本范畴.四是第一次向世界提出了中国法治发展的主体性论述,并在反思与批判既有研究成果和学术传统的基础上,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立意高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理想图景.

(二)和谐法治的基本特征

1.以和谐精神为统摄.法的精神是法的灵魂.没有法的精神指引的法律制度,是没有方向和灵魂的法律制度,法的精神的境界和视野直接赋予法律制度以生命特征和生命活力.法的和谐精神,是法的精神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的新的境界.以法的和谐精神为统摄,就是把和谐精神作为法的基本精神,以和谐精神指导法律制度发展、铸造法律制度灵魂、引领法律制度实施.因此,实现以法的和谐精神为统摄,关键是用和谐精神统领法律价值体系,以法的和谐精神作为和谐法治的灵魂,引领、决定着法的价值体系.

2.以法律至上为原则.法律是否至高无上,是检验一个国家是否为法治国家的基本尺度.它包含四层含义:一是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其他任何社会规范都不能否定法律的效力或与法律相冲突;二是所有社会成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没有违法的特权;三是相对于任何公共权力,法律享有至上权威,任何权力的拥有和行使都必须具有法律上的根据并服从于法律的规则;四是人们普遍自觉地接受法律,并自觉把法律作为指引自身社会生活的最高准则.在法治范畴内,党的领导主要是通过依法执政实现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而不是超越于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


3.以人权保障为核心.保障人权是和谐法治最本质、最核心的特征,是和谐法治的最高目标和终极价值追求,它构成了法治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基础.法治的终极关怀是人权,其根本意义与根本目标就在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对公民个人权利与自由的保障.和谐法治的根本出发点是为了人的权利、尊严、需要、成长、发展以及最终实现人的价值.

4.以公平正义为灵魂.公正正义不仅为现实中的人们提供安身立命的基本条件,而且还提供终极意义上的价值意义,是一定社会制度和人的心理的追求和依归.在罗尔斯看来,“作为公平的正义可以说是不受现在的需要和利益的支配,它作为对社会制度的评判,建立了一个阿基米德支点.”[3]正义作为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具有一种绝对超越的取向,它对现实的法治始终具有一种阐释的批判功能,在法律之外引导法律的发展,又在法律之内引导法律的进步.法律只有符合正义,才能取得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学遵守,并确立其至高无上的地位,法治由此确立.

5.以权力制约为前提.法治的精髓在于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的权利.权力需要约束,是由权力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4] 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认为,权力趋于腐败,绝对的权力趋于绝对的腐败.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制约公权、消除公权腐败的保证.和谐法治作为一种先进的法治理念,其实现同样需要健全完善的权力制约机制.

6.以共和为基础.和谐法治离不开共和.六十多年前,在回答人土黄炎培提出的怎样“历史周期率“时指出,新成立的人民共和国是靠 “”来跳出这个历史兴衰周期的.我们国家是“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是国家的表征,共和精神是我们的国魂.我们追求的“共和”是“共治”、“共享”、“和平”,是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富强、、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和谐法治必须弘扬共和精神,探索政治生活中的协商机制,建立正确、及时反映各方利益的法律机制,发扬协商,通过协调达到和谐.

二、中国法治发展的转向

和谐法治的提出,明确了中国法学和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任务,推动中国法治从以法而治、依法而治到良法善治的历史性、根本性转型.

1.和谐理念反映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时代背景.法是时代精神的反映.法、法治及至法治发展都与特定社会背景相联系.当代中国正经历着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历史变迁和巨大转型.社会转型是一个价值更替、秩序重构和文明再生的过程,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承继以往优秀传统、解决当前现实问题、规划未来发展方向的关键时期.在这一背景下,执政党中国提出了构建“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和历史任务,明确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成为执政党的重大战略,而且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正是在这个时代背景下展开的.“和谐法治”的孕育、诞生与出场,正适应了当下中国法治建设的这种需求,充分体现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精神,代表着中国依法治国方略和法治国家目标的历史走向.

2.“以人为本”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基本要求.“以人为本”,就是尊重人的主体地位,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保护人的正当利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谐法治”作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坚持“以人为本”是题中应有之义.在“和谐法治”发展过程中贯彻以人为本,就是要树立人本法律观、人本法治观和人本权利观,坚持权利本位,摒弃以物为本,用以人为本这一核心理念审视、反思立法、执法、司法,切实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自由平等发展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全过程及各个环节,这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念,也是实现“和谐法治”的基本遵循.

3.良法善治表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价值追求.良法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自然规律、人生存和发展规律的法律,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制定良好的法律”;善治就是以“善”为核心价值并以“善”的态度和方式实施的治理,让法律止于至善,让社会臻于至善.良法秩序建设在人们价值认同所产生的自愿守法的基础上,具有稳定性和持久性.和谐法治必定是良法善治,其所追求的秩序只能是建立在自由、、正义、和谐基础上的社会秩序.“一个完全丧失或基本上丧失正义的规范制度不配称为‘法律’”[5].而这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价值追求.以和谐作为法治的精神元素,必将推进法治向良法善治的转型.

4.和谐范式凸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实践指向.按照邓正来教授的看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研究始终受“现代化范式”①支配,法律工具主义左右着人们的思想和实践.和谐法治的提出,推动了“现代化范式”和工具主义法律观向和谐范式的转换.这个转换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实现法本位观的转换,由国家本位转到社会、个人本位;二是实现法价值观的转换,由效率优先转到更加注重公平、正义;三是实现理观的转换,由人类中心转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四是实现法秩序观的转换,由单纯追求稳定转到、自由和秩序的统一.”[6]和谐范式是法治的高级形态,是法的和谐精神得到彰显、法的和谐价值得到实现的法治形态.以和谐精神指导法治实践就是把法的和谐精神体现贯彻到法治发展的各个环节、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在立法、执法和司法领域都要体现和贯彻和谐精神,实现立法和谐、执法和谐、司法和谐,使和谐精神成为和谐法治的基础和内核.

三、和谐法治的生成:政府推进与社会演进②的动态平衡

和谐法治要通过特定社会里的传统、和制度来获得真实的意义.没有一定的社会条件和社会机制,和谐法治就不可能实现.在社会转型期,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两个动力的作用,通过政府推进与社会演进的动态平衡推动和谐法治的实现,应当是中国法治发展道路的正确选择.

1.政府推进的必要性.近代西方国家基本上都是走了一条社会演进的法治发展道路,其空间特征是纵列式的、或是纵向累积式的发展.中国是在现代化潮流的冲击下走上法治现代化道路的,法治发展要解决的所有问题,几乎是同时出现的,这也就是人们所说的中国法治进程的“时空压缩”特点.经济的多元化、文化意识层次的多重性、传统法治思想的缺乏、政府自身权力的集中和不平衡,都使得社会演进的法治之路缺乏坚实基础.在当今快速发展的世界,我们不可能等待法治发展的条件成熟了再走向现代法治的道路.在法治发展初期,政府担当启动因素,同时担当法治发展的领导者和主要推动者,这对于中国这样处在转型期的大国,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信春鹰说,“我们国家近三十年来法治建设的道路,是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整体目标,从中国的国情和需要出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而不是坐等其形成”[7].

2.社会演进的必然性.虽然中国的法治发展离不开政府的主导和推动,但政府推进型法治发展路径有其自身的局限和弊端.普遍认为,政府推进型法治发展道路无法克服以下矛盾,即“政府”权力不断扩大与“法治”目标所要求的对政府权力实现有效制约之间的矛盾、公民作为法治主体与政府作为法治对象的错位、政府的主观建构和急促推进与社会生活客观需要的张力等等.因此,“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促进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8].法律是可以建构的,秩序却是生长的或是生成的.生长或生成的概念,揭示了事物内在的某种节律、环节或过程以及对“土壤环境”的特殊需要.埃利希的“活法”、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社会秩序”、福山的“自发社会力”等,都把社会生活本身作为法的来源.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活法”或“软法”对国家法起着十分重要的补充、甚至是人们生活主要的行为指导.正如卢梭所说,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

3.政府推进与社会演进的平衡互动——和谐法治的生成路径.笔者认为,作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两种主要力量,政府推进与社会演进的动态平衡最终决定中国法治发展道路,共同推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借用经济学的表述方式来说,政府推进与社会演进动态平衡,从短期看,政府推进占主导地位,从长期看,社会演进占主导地位,二者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推动着中国法治发展.

鉴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阶段的特殊性,在和谐法治发展的初期阶段,由政府启动并推进,此后,社会演进占据主导地位.具体来说,在和谐法治发展的初期阶段,正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是中国市民社会的萌芽阶段,是中国的现代和谐法治孕育阶段,同时也是全球化深入发展、中国加快现代化并与世界接轨的阶段,民族振兴和国家现代化的需求,使中国的法治发展不得不在外部努力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在内部努力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中国社会的全面转型期,只有政府才能够担负启动和推动中国法治发展的历史使命.但从长期来看,一方面,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如果法律规定没有成为人们行动的指南,没有实现调节人们社会生活的目的,那就是一纸空文.而法律的实行是与是与社会主体的价值观、思维方式、情感体验方式、交往方式密切相关的,而这些都深深植根于历史文化传统中.因此,法律的实行和法治的生成只有适应中国人的世界观、价值观、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才有可能.另一方面,在许多情况下,法律都不是保持社会秩序的核心,“秩序常常是自发产生的”[8],而“民间法”的作用不可小视.事实上,“国家法”只是基于秩序维护而对社会失范行为的一种“最低防范”,因此,它需要大量日常性、社会性、多元弹性的“民间法”来填充和支撑.从一定意义上讲,“国家法”代表着从上至下、整齐规划的“建构理性”倾向,“民间法”则代表着从下至上、自主多元的“经验理性”方向.这就是说,全面的法律法规不仅不可能,还难免使人们成为法律的奴隶,社会生活也会变成“建构理性”的规划牢笼而失去活力.

政府推动模式除了担负启动和推动作用外,更主要的作用是担负着为社会演进创造条件上,推动经济、政治、文化等的变革,为和谐法治提供生长的沃土.第一,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和谐法治发展提供物质基础.现代法治是建立在商品生产基础上的法治,必须也必然是以市场经济作为经济基础的.然而中国的市场经济还不很成熟,还有一个渐进的历史发展过程,只有在政府的积极推动下,才能加快发展成熟.第二,加快培育市民阶级,为和谐法治发展提供社会基础.市民社会是市场经济的同构体,没有市民社会的成熟和壮大,就不可能建立起一个代表民众意志和符合民众利益的法治体系,更不用说为政治国家提供价值理念和合法性的支撑.自1978年中国推进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国家与社会开始逐渐分离,但由于各种原因,中国公民社会不很弱小,还需要政府的培育和扶持发展.第三,要加快发展社会主义,为和谐法治发展提供政治基础.法如果没有体现多数人的意志,法就失去了最基本的社会基础.在中国,只有充分发扬,使法制体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并通过监督和制约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第四,要加快培育现代法律文化,为和谐法治发展提供文化基础.法律文化是法律制度的依托.中国文化传统欠缺适合现代法治生长的土壤,现代法律文化的生长成熟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加快现代法律文化的培育也是政府的有为之域.

当然,政府推动和社会演进所共同形成的法治是一种随着社会条件变化而变化的暂时性、开放性、动态性、发展性的“流动”秩序状态,而不是封闭的、保守的、格式化的秩序状态.两种力量或要素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支撑、相互促进,从而达到动态稳定的秩序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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