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的法律保护

更新时间:2024-02-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504 浏览:31734

【摘 要 】继承权应包括继承期待权和继承既得权;《继承法》应对以继承回复请求权和侵权责任保护继承权的作出明确规定,以实现继承权的全面保护.

【关 键 词 】继承权 法律保护 继承回复请求权 侵权责任

一、立法应明确继承权的内容

继承权是自然人享有的重要民事权利,但对继承权是否包含继承期待权,学者看法不一.当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继承权包括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期待权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既得权①.与此相反,另一种观点认为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够成期待权,即继承权不包含继承期待权,主要理由是:这一法律地位不具有期待权所要求的确定性;这一法律地位未课以被继承人任何义务;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这一法律地位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不得转让,亦不会发生赠予或继承,因而不具有独立的权利功能,不具有流通价值②.其中,第一种学说为我国学界通说,笔者同意通说的观点.

笔者认为,继承期待权与继承既得权不是两种完全独立的权利,而是继承权在不同阶段的权利表现形式,将继承期待权从继承权中分离出来,认为继承期待权不是现实的权利,不确定,无流通价值,不具有保护意义的观点是片面的.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的法律地位非常薄弱,没有实现的确定性保障.但此观点的代表性学者申卫星教授是以我国现行《继承法》未对继承期待权作出明确规定为论证前提的,因此从完善立法角度考量,以当前立法不完善导致继承期待权保护不周全来否定继承期待权的存在是对申卫星教授观点的曲解.实际上继承期待权是权利人继承既得权的延伸保护,将继承期待权排除在继承权之外,不利于继承既得权的全面保护.例如:被继承人甲发生意外后下落不明,甲失踪前未立遗嘱也未签订遗赠协议,乙为甲唯一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丙拿出一份伪造的遗嘱,要求在甲下落不明达到法定宣告死亡时间后继承财产.若继承期待权不属于继承权的内容,在法定宣告死亡期限届满前,乙无法诉诸法律途径来阻止丙侵害自己将来继承既得权的侵权行为.而在宣告死亡期限届满前遗产并未被处分,甲的财产代管人无法以丙侵害甲的所有权来保护乙的继承权;同时,甲的财产代管人并不能完全取代甲的民事主体地位,无法代表甲要求确认此份遗嘱无效.再如对特留份继承人继承权的侵犯,如果不承认继承期待权,将难以实现对特留份继承人的保护.可见,继承期待权是继承权的必要组成部分,《继承法》在修订过程中,应明确规定继承权包括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期待权和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既得权.

二、继承权法律保护方式的立法缺陷分析

当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可分别依据继承回复请求权和侵权责任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中,继承回复请求权是指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得请求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恢复期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回复之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请求确认继承人的合法继承资格,二是请求返还继承人应得的遗产.而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由于《侵权责任法》未将侵害继承权规定为特殊的侵权行为,故侵害继承权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侵害继承权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包括过错、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此外,侵害继承权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当然地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虽然《民法通则》、《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继承回复请求权和侵权责任两种法律保护方式.但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欠缺操作性、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继承权的两种法律保护方式难以全面发挥作用,对继承权的保护不利,具体有:

(一)继承回复请求权不适用取得时效

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类,但我国未规定取得实效制度,因为有学者认为取得时效的建立有违传统道德,有违公序良俗,且不动产登记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及公示公信原则的建立使得取得时效制度无存在的必要性③.这一观点被现行立法所采纳.

《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不少学者认为《继承法》第八条规定了继承回复请求权,且继承回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从《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来看,《继承法》修订中,将继续规定继承回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④.但学者多认为继承回复请求权不适用适用诉讼时效,因为继承回复请求权从回复继承权的本意来看,类似于物上请求权,二者存在许多相似之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虽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但将物权请求权排除在外,主要理由是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具体体现包含在物权权能之中,只要物权存在,物权请求权就存在,而物权是绝对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故物权请求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因此在性质上非常类似于物上请求权的继承回复请求权就应亦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⑤.此外,继承回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会导致诉讼时效届满后,实际继承人丧失遗产继承权,而遗产占有人亦无法依据取得时效取得遗产,致使遗产一直处于无权占有状态.

在现行立法未规定取得时效的情况下,若不规定继承回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将不利于保护已建立的新财产秩序和交易安全,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有学者建议,为了从速确定继承关系,以维护交易安全,应为真正继承人享有的继承回复请求权设定一个除斥期间⑥.由于取得时效比诉讼时效时间长的多,即遗产占有人需持续占有遗产达到一个较长年限才能取得遗产,因此无论继承回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还是适用除斥期间,其在继承权保护上的时间优势丧失了.

(二)司法实践有条件地适用概况承受制度

概括承受制度是指继承开始后,由继承人全体概况承受遗产上的权利和义务,遗产分配与遗产承受权利人名下时,取得单独的权利,明确了只有继承人全体才是遗产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概况主体.⑦《继承法》及《民法通则》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由于《继承法》未规定继承权概况承受制度,导致实践中继承权存在争议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并不能实际享有遗产的物权,致使《物权法》和《继承法》及《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法衔接.因此新的《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建议明确规定继承概况承受制度,从而使《物权法》和《继承法》的规定相衔接.在概况承受理论的支持下,由于法律推定全体继承人概况承受遗产,在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仅需证明自己具备继承人资格,便可依据继承概况承受制度,对全部遗产享有权利. 然而,司法实践并非完全采纳继承概况承受制度,只是在继承人身份无争议的情况下,有条件的采纳了继承概况承受制度.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及司法判例来看,享有继承权的自然人身份有争议的情况下,才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之间并无继承权有无的争议应当按照共财产析产的法律关系处理⑧;遗产未分割且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此时继承已经完毕、继承权已经实现,其后的房屋遗产权纠纷是物权纠纷而非继承权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⑨.由于继承概况承受发生于继承开始后即被继承人死亡时,当表见继承人、自命继承人取得遗产后,若身份有争议的权利人仍能以继承概况承受制度享有全部遗产继承权,即权利人在法律上视为取得遗产,此时存在的是所有权纠纷并不是继承权纠纷,造成逻辑混乱.因此,司法实践有条件地采纳了继承概况承受制度,在继承人身份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并不适用继承概况承受制度.由于司法实践将身份无争议的“遗产”纠纷定性为所有权纠纷,只是将身份有争议的遗产纠纷定性为继承权纠纷,但不适用继承概况承受,造成以继承回复请求权保护继承权无需举证的优势不存在了.


(三)继承权侵权责任法律规定不明确

虽然《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将继承权视为民事权益的一种,并作为侵权法保护的客体,但并未规定就侵害继承权作出具有操作意义的具体规定;而《继承法》对以侵权责任保护继承权则只字未提.由于继承权内容复杂,侵害继承权的实践类型多样化,在法律未对以侵权责任保护继承权作出明确的、具备操作意义规定的前提下,继承权侵权责任在保护继承期待权及赔偿范围更广的优越性难以发挥.司法实践中未出现以侵权责任保护继承期待权的案例,也未出现司法机关判决侵权人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案例.当前立法中对以侵权责任保护继承权的原则性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

三、继承权法律保护方式的立法建议

侵害继承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作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专门法律,《继承法》应对继承权的两种法律保护方式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如下:

第一,应在《继承法》第一条立法目的后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继承权包括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期待权和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既得权.

第二,设立专门的继承权法律保护条款:继承开始前,侵权人侵害继承权的,继承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纠纷,继承人既可依据继承回复请求权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保护合法继承权.上述条款中的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继承回复请求权自继承开始后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三,全面确立继承概况承受制度,规定:继承开始后,视为全体继承人概况承受全部遗产权利和义务,继承人可以要求遗产的非法占有人或其他继承人返还其应取得的遗产.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分割遗产的,全体继承人对全部遗产形成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