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演变

更新时间:2024-03-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0924 浏览:45732

[摘 要 ] 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源于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但是却在司法实践和立法过程中,逐渐摆脱了纯粹的程序性,加注了实质性的内容.实质性正当程序原则在洛克纳案至罗斯福新政前中期发展到实质性正当程序的顶峰,但随后随着美国法律目标的转变及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和改变,实质性正当程序没落了,但是在人身权利领域联邦最高法院的严格审查态度使其并没整体性衰落.实质性正当程序原则在美国司法实践史上占据着重要的宪政地位.本文就试论了美国正当法律程序的演变.

[关 键 词 ]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渊源 发展 运用 地位

一、美国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渊源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其可以追溯至中世纪.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对其作了初步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未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在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的《法律的正当程序》中其曾说:“我所说的经‘法律的正当程序’,是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即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即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 这是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最初的涵义,即程序性.因此,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英国普通法的发展历史中,在西方宪法学界,是作为具有可以约束其他普通法的效力,保护人民自由权利的原则.

二、美国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发展

在爱德华三世时期,英国大宪章中“国家的法律”这一措辞就被重新措辞为“正当法律程序”.1787年纽约州制定法中的“人权法案”为麦迪逊将正当程序写入其起草的“权利法案”中提供了依据,至麦迪逊将正当程序条款写入他起草的第五条修正案,美国宪法开始使用这一措辞.但此时,他只是把正当程序看作是一种程序上的对人权的保障.这显然是正当程序原则的初始涵义,而且它只适用于法院的诉讼程序,从来不涉及一项立法机关的法案.

美国的州法院在发展治安权的过程中,对公法最重要的一个贡献是对正当法律程序概念的根本性改造.这就是把程序性的正当法律程序发展成为具有实质性涵义的法律原则.在正当程序原则之前,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主要是非实质性的,包括契约条款这一明确规定的宪法限制外,就是利用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但是随着美国司法实践和政治的发展,宪法的核心迅速的由自然法理论转至包涵正当程序在内的实质性的明示的限制,并不断的发展出这样一种观点:不论是从实体法还是从程序法,个人的权利都是由正当程序保护的,在1856年怀尼哈默诉人民案中,这种观点发展到了顶峰.之后更为重要的是纽约州法院用实质性正当程序代替了自然法.在第14条修正案通过以后,这个国家的最高法院也采纳了审理怀尼哈默案法院的推理:用实质性正当程序代替以前的自然法的方法,以制止政府行使专断的权力.


1868年出版的库利《宪法性限制》一书是实质性正当程序的理论基础.他把实质性正当程序从德雷德.斯考特案陷入的宪法困境中解脱出来,并且是第一位将正当程序作为一种实质性的限制进行广义的分析,他运用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为美国的公法的实质性开辟了道路.

在1885年合租公寓雪茄烟案、1897年奥尔盖耶诉路易斯安娜州案和1905年洛克纳诉纽约州案等案中实质性正当程序的胜利标志着公法重点的重大转变,1905年的洛克纳诉纽约州案也成为最高法院法律理论的一个重要分水岭案件.洛克纳案判决结果是实质性正当程序理论与美国最高法院当时自由放任的司法能动主义的产物.它无论在理论上还是方法上都为整个一代人确立了模式.

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成就了罗斯福总统,也成为美国最高法院史上最为重要的一个从司法能动至司法克制主义的转换时期.罗斯福总统基于经济危机所采用的诸如全国工业复兴法许多重要的新政立法被联邦最高法院在实质性正当程序和司法能动主义的强大火力交叉下而丧失发挥功效的机会.在罗斯福新政时期发生的“有限的宪法革命”也成为美国宪政史上和美国最高法院史上重要的一个事件.联邦最高法院对政府立法中涉及经济、政治问题的逐渐地不予审查,也使得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在逐渐的被放弃和没落.联邦最高法院开始转回一个审慎的司法审查者、法律思考者的立场.此时美国的早期的实质性正当程序原则不再是联邦最高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有力工具.从1890至1937年,最高法院把正当程序条款作为使之能够审查立法是否合乎要求的手段.1936年后,最高法院再也没有根据正当程序宣告管理法规无效.实质性正当程序的衰落在美国公法中已成为不可动摇的趋势.

三、美国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运用

“实质性正当程序”首先被运用到经济领域.联邦最高法院和美国的下级法院在罗斯福新政前期和时期基于自身对传统经济理论的信仰,受当时斯宾塞自由放任经济理论的影响,认定经济权利是受到第5或第14修正案特殊保护的“自由”或“财产”,并借此禁止联邦或各州立法机构对经济领域的干预.这是限制政府理论的重要体现,更是从实质上扩大了对政府的限制.从洛克勒案到罗斯福总统的“填塞法院”计划的三十余年间,这个时期是联邦最高法院运用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最为活跃的时期,也是司法能动主义作用的时期.联邦最高法院在这段时间推翻了约两百多条各州经济立法.但是随着美国经济的发展,美国进入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现实,使得传统的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逐渐不再适应美国经济的发展.因此,至20世纪中期以后,“实质性正当程序”就逐渐没落了.联邦最高法院转而以一种更为宽松的审查标准或者说是一种更为审慎的司法审查的姿态来面对涉及经济领域问题的案件.

20世纪中期以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放弃对涉及经济领域内案件的严格的司法审查,转向人身权利,这也是美国法律目标的重要转变.联邦最高法院对经济领域的宽松审查并不是实质性正当程序的整体性衰落,联邦最高法院把法律目标转向了人身权利,对这一领域案件的严格的司法审查,试图控制立法对这一领域权利的侵犯.对于经济领域内的案件,法院采用“基本合理”的标准,对立法决定予以最大程度的尊重;而对非经济层面的某些个人基本权利,联邦最高法院则采取更为严格的标准,要求立法限制具备更为充分的理由.这在沃伦法院及其后的法院的判决中都有所体现.1953年至1968年,联邦最高法院共判决了76个联邦法律因违宪而无效,较多的涉及种族平等及其他公民权利的判决.

四、美国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美国司法中的地位

第一,在美国宪法中,正当法律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极为丰富且活跃的理论体系,成为美国宪政制度的重要特点.它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一个重要理论依据和工具.美国宪法的高度抽象性和宽容性为法院在宪法第14条修正案等的框架内运用正当程序进行司法审查提供很大的弹性空间.

第二,正当程序原则在美国三权分立的宪政架构下,为其对政治权利或者说是政府提供了很好的程序性限制,正当的程序限制行政权原则是现代宪政的重要原则和发展趋势.程序的稳定性被认为是立宪政体的主要特征之一,这意味着程序对权力的制约也应当是长期而稳定的.在美国,维护这一原则的核心手段便是正当法律程序,正当法律程序是对权力的根本性制约,是对权利的最低限度的保障.

第三,美国正当程序原则为保障人权提供了重要的工具.美国在20世纪中期以后法律目标重点转至关注人身权利,因此.“在对各种可能的选择谨慎地加以权衡之后精雕细刻出的程序,是保证一个文明社会认为值得保护的所有不同权利最大限度地实现的唯一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