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正当性

更新时间:2024-02-2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918 浏览:31401

【摘 要】由于市场经济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危害性也不断加深,并伴随着市民社会理论的复兴,及对基本与人权的关注.19世纪末20世纪初,各个国家开始出台相关的市场规制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并完善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希望通过法律的手段解决可能带来的经济、社会危机.

【关 键 词 】市场规制法;市场障碍及滞后性;市民社会;

国家作为社会最高代表和权力享有者,从其出现时起便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管理与调整.自19世纪末开始,国家在管理经济方面越发的不可或缺,经济法也以独立法律部门的面貌出现,市场规制法律法规大量涌现.美国从1890年开始先后颁布《谢尔曼法》、《克莱顿法》等一批反垄断法,德国也在20世纪初至“一战”前后,颁布了一系列规制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特别是《魏玛宪法》在奉行“经济自由”、“契约自由”的同时,确立“社会化”原则,规定对私有经济实行限制的许多措施,包括对某些私人企业实行社会公有的各种形式的规定.“二战”后,各国在市场规制方面的立法势头仍没有减小,纷纷出台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来规制市场中的经济行为.为何在奉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里会出现大量市场规制方面的法律法规?


一、市场规制法的定义

对于如何定义市场规制法,每个经济法学家都有自己的认识,他们从不同的视角或表述方式给出自己的定义.漆多俊教授认为:“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国家对市场竞争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在规制过程中,发生以国家为一方主体同各被调节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杨紫教授则采用了“市场监管法”这一概念,他认为:“市场监管法,是指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市场监管法的调整对象,这与漆多俊教授的说法略有不同.顾功耘教授则从法的目的角度给出了定义,将“市场规制法”称为“市场秩序规制法”.他认为:“市场秩序规制法是国家从社会经济的整体出发,为了维护市场机制的作用,对影响市场秩序,偏离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三个定义中,有从调整对象的角度进行阐释,有从市场规制法的目的来理解.但即使有着相同的视角,在具体表述上也存在着细微差别.比如,漆多俊教授和杨紫教授都是从调整对象的角度进行阐释.但具体的说,漆多俊教授将调整对象表述为“对市场竞争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杨紫教授则认为是“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二、市场规制法的法域界定

三、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基础

1.市场规制法产生的经济基础.工业革命后,西方各国先后确立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倡导并践行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符合的“自由”思潮.同时,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宏观经济学也为“自由市场”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但是,市场调节机制存在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即市场缺陷.也就是说:只有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市场缺陷才不会显露,不会给经济和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反之,一旦市场缺陷显现,就容易引起严重的经济后果,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稳定.市场缺陷主要包括三种:一是市场障碍,即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上总会存在着一些阻碍市场机制发挥总用的因素,使得在有些经济领域,市场机制不能进入施展其作用;二是市场具有唯利性,存在某些经济领域是民间投资不愿进入的,市场机制也不能发挥调节作用;三是市场调节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它是一种事后调节,往往在造成资源严重浪费和经济社会动荡衰退之后才慢慢恢复正常.特别是市场障碍和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所带来的危害尤为严重.由于市场自身无法克服上述缺陷和不足,需借助外在力量弥补市场调节机制的不足,国家无疑成为了这项任务的最佳承担者.通过国家的适度干预,减少或避免市场缺陷可能带来的危害,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也因此产生.

2.市场规制法产生的社会基础.“市民社会”理论是西方思想史上的重要理论,许多思想家都曾经对其做出过阐释.古罗马的西塞罗首次运用了“市民社会”一词,它不仅意指“单一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此时市民社会的内涵主要是指政治社会或国家,并不是指与国家相对的实体社会.上世纪70年代,市民社会理论复兴.美国学者柯亨与阿托拉认为市民社会是“介于经济和国家之间的社会相互作用的一个领域,有私人领域,团体的领域,社会运动以及大众沟通形式构成”.随着市民社会思想的不断发展,这一思潮对法学产生了巨大影响.从传统理论上讲,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被严格的进行划分,这种二元对立模式虽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但事实上,他们两者之间存在相互造就的一面.社会历史的发展也表明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不断地相互渗透并慢慢地走向融合,这为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奠定了社会基础.受古典自然法学派和功利主义影响,在私人活动领域,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个体不断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在这种平等、自由的背后是社会主体实际地位的不平等,“契约自由”背后掩盖着压制和欺诈.这会导致贫富强弱的两极分化、阶级阶层的对立,甚至导致社会危机.进入20世纪后,自由市场经济带来的危害越发明显,急需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运用法律手段来调节市场中“经济人”的有限理性,避免出现理性的“合成谬误”导致经济周期的波动,以协调社会矛盾,平衡社会不同群体的需求.

3.市场规制法产生的宪政基础.宪政的一般涵义是指宪政在不涉及各个国家的具体差异、具体国情的前提下所抽象出来的共同内涵.学界往往将宪政定义为依宪法进行统治的政治形式.以宪法治理国家,就是立宪、行宪、护宪和修宪的政治行为的运作过程,也是法律化的政治秩序,体现为特定的公共规则和制度,其中包括与人权的内容.这就使得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必须立足于体现与人权的宪政基础之上.在现代宪法理论中,的基本含义是政治事务中最基本的权力应属于人民,相关事务的决策奉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为宪政的根基,能够有效的调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关系,而且现实经济和思想的结合促使经济的诞生.而经济的第一要义就是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多元化,需要对市场上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有效、严格的管制.

4.市场规制法实施的社会效果.从市场规制法的实施效果上看,各国政府运用法律手段规制市场上的垄断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维护相关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改善了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当然市场规制法的实施也带来了一定的危害,特别是对规模经济和技术改革起到了抑制作用.但我们不能因些许瑕疵放弃市场规制法,只有通过市场规制法才能更好的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顺利进行.

四、结语

斯坦福大学的约翰麦克米兰用了一个有趣的例子来描述市场规制,体育运动的参赛者个人和团队都想方设法利用自身的优势和才能打败对手.但是这些参赛者必须遵守一套非常详细的规则.并且裁判必须密切观察运动员以保证他们都能遵守参赛纪律,一旦他们违反了参赛纪律就要按照规则给予相应的处罚,而这规则就是――市场规制法.

参 考 文 献

[1]杨紫.国家协调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一版)

[2]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第四版)

[3]李昌麒主编.经济法理念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第一版)

[4]顾功耘主编.经济法教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