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屡屡不止法律到底震撼了谁

更新时间:2024-03-0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223 浏览:20919

【编者按】新春佳节,各种亲朋好友的聚会和婚庆喜宴等酒席活动想必很多.面对这种喜气热闹、觥筹交错的氛围,开车的朋友们,您hold住了吗

自2011年5月1日起,随着酒驾入刑规定的实施,各地交警开始严查酒后驾驶,虽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仍有部分司机存在侥幸心理,他们以酒壮胆,以身试法,甚至酿成了车祸.

节目期间,是酒后驾驶行为的易发期,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仅是为了遵守法律规定,更是为了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2011年,一条又一条鲜活的生命屡遭“酒鬼”的碾压,车祸现场可以说是惨不忍睹.让一个又一个原本完美的家庭遭受失亲之痛,谁之责

2011年10月29日下午发’生在河南省汝南县的酒驾致5死3伤案还没有了结,事隔一天,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隧道内再次发生车祸,导致4名正在隧道内施工的市政员工被撞死.令世人痛恨的是,这两起车祸同样出自酒后驾驶.汝南县的肇事警车还被在场愤怒的群众推翻打砸.(据2011年10月31日《南方都市报》)

根据新媒体的报道,两起车祸都是因“酒后驾驶”致人丧命.一个是派出所所长,酒后开着警车失控.据悉事发当天中午,该所长陪领导吃饭,单都还没有来得及签.另一起车祸是一家大型通讯公司的部门经理,开着冒牌军车在黄埔大道的隧道内横;中直撞,造成正在隧道内施工的四名工友躲避不及而最终不治身亡.看着这些血淋淋的事发现场、这些永难落幕的交通事故,法律的震撼力在那些肇事者们看来,究竟有多少分量为何事关安全的“警钟长鸣”也敲不醒社会应有的责任和良知愤怒的群众推翻打砸肇事车辆就不足为怪了.


据《中国青年报》调查显示,对于目前我国酒后驾车处罚力度,81.3%的人认为“过轻”,11.1%的人认为“合适”,1.2%的人认为“过重”,仅6.4%的人表示“不清楚”处罚规定.我们不妨来观察近些年来的多起酒后驾车行为,都有一个共同点,多数都是以“官场”和“商场”人士居多.大家都有一种侥幸心理,总是认为自己不会被抓到.甚至还有些人是因为“有关系”!即便被抓到了也没有一个“怕”字可言,走关系,做过场,而到最后就是不了了之.

我们再来看看国外对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就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例.在美国,司机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0.06%时,无条件吊销其驾照,并将酒后开车的驾驶员送到医疗部门,专门看护那些住院的交通事故受害者.醉酒驾车发生撞人事故的,以二级谋杀罪判刑,并索要巨额赔偿.加拿大通过一项法令,规定凡酒后开车者,罚款1470美元、6个月,造成人身伤害的10年,造成死亡的14年.

可能有人会认为,国情有所不同,这样的处罚力度是不是严厉了一点其实在尊重生命高于一切的前提下,众所周知“酒后驾车”已经演变成了交通事故的隐形杀手,酒后与酒醉驾车的案例时有发生.因此在今天看来,它已经不再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了.一个派出所所长,酒后驾车,他的定性与对社会的危害,自然是不同寻常.对安全意识与法律的淡薄、视自己的生命如儿戏等行为,显然已经没有了震撼力可谈.试问类似这样的领导干部又怎么带领全所干警保百姓一方平安昵

法律是严肃的,酒驾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加是毫无质疑.只有在多管齐下的基础上,狠治那些令人毛骨悚然的“酒驾”行为,人们才能安安心心的行走在公路上,才能使那些无辜的人免遭车轮的碾压.(来源:2011年10月31日华龙网)

【链接】

2004年5月31日,发布实施的全国第一个针对酒后驾车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执行标准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为“酒后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为“醉酒驾车”.

根据2011年5月1日实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新法还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辑/冯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