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事实婚姻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法律规制

更新时间:2024-01-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1938 浏览:46890

摘 要我国历次婚姻法都没有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而现实中事实婚姻普遍存在并不断引发纠纷,法律司法解释的不确定性,使事实婚姻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发展,因此要进行严格规制,以便促进社会和谐.

关 键 词事实婚姻 无效婚姻 和谐社会 消极影响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218-02

一、当代事实婚姻现状及几种表现形式

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半数以上,现象极为普遍.浙江管志勇律师曾对浙江省乐清市四都乡几个村庄进行调查,发现在有的村庄事实婚姻比例占已婚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七,同时也发现事实婚姻中很多家庭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都登记了他们为夫妻关系,产生了户籍登记与婚姻登记相矛盾的现象.另外,据浙江省慈溪市妇幼保健院医生胡月英对慈溪市1993―2000年婚前医学检查的初步统计,在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122346人中,女性61199人,事实婚姻32640人,占53.33%,已孕人数15092人,占24.66%.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事实婚姻暴露出来的问题非但没有减轻,反而越来越复杂.

现实生活中的事实婚姻存在状态各异,大致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公开举行结婚仪式,由于旧习俗的影响,许多男女对举行婚礼情有独钟,而对结婚登记不屑一顾,通过仪式婚向社会公开表明以期望得到社会与公众认可.(2)生育子女,多数人认为结婚是自己的事情,登记不登记没关系,只要子孙满堂、夫妻恩爱比什么都好,除非为孩子上户口补书的需要才去登记.(3)家庭经济和生活特殊关系,经济来源和家庭分工构成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内容,夫妻间的依赖,需要经济因素的保证,这样形成的类似的“经济互助联合体”,也是事实婚姻的一种表现.

二、事实婚姻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消极影响

和谐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婚姻、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但是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和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明显地凸现出来,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阻力和障碍,事实婚姻的存在就给构建和谐社会带来许多消极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削弱人们的法制观念

近来奥运冠军马琳因“离婚门”事件站在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上,对于离婚问题,马琳表示,他确实和张宁益2004年领的结婚证,但是父母一直都不知道,受老家习俗的影响,下意识的认为摆喜酒请客才算真正的结婚.马琳可谓知名公众人物,如果连他都漠视法律的规定,或者说不了解婚姻登记的程序,那么就更别说其他因条件不具备而无法正确解读婚姻法的群体了.因此,培养依法办事的思想观念,不仅在于自觉的遵纪守法,而且能够监督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使社会主义法制得以真正实现.

(二)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现行法律规定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那么男女双方原先认为具有约束力的婚姻关系就不复存在,其中任何一方都可以在任何时候,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不经任何程序终止同居关系,导致对事实婚姻采取随毅力和不负责任的态度,不利于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助长早婚、重婚、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滋生和蔓延

离婚网报道,2004年5月16日,在广西东兴市江平镇贵明村上演了一日大摆宴席“娶”二女的闹剧,如何处置该事,如何处理婚礼的当事人,着实令当地党委、政府、政法机关以及妇联、计生部门头痛,至今仍被社会各界传得沸沸扬扬.刑法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认定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的通说认为,先“法律婚”再“事实婚”才构成重婚,按照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律,将待事实婚姻认定为同居,这样该事件中主人公的行为仅仅属于社会道德的范畴,法律上没有一个定论.这样势必造成许多人钻法律空子,助长重婚、写卖婚姻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蔓延.

(四)不利于当事人及其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事实婚姻的存在,再加上婚前强制体检规定的取消,使得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也可以结婚生子,如婚前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或者具有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这样不仅损害当事人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优生优育,直接影响子女的健康.再者,事实婚姻一旦终止,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无法得到法律对离婚时处于不利境地的一方提供的离婚救济,所生子女被认为非婚生子女,其户籍及入学面临重重困难,极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五)严重影响对计划生育实施有效的监管

事实婚姻中的子女认定为非婚生子女,这种非婚生育严重影响计划生育的工作质量,一是对计划生育率的影响,从2001年以来的情况分析,非婚生育导致计划生育率平均下降1.6个百分点,计划生育部门严格按照“七不准”、“十禁止”的要求,不能对未婚青年进行妇检,未婚女青年在怀孕早期不易发现,发现后往往已是大月份,大月份又禁止引产,所以造成非婚生育不断增多,计划生育率下降,二是对人口信息准确率的影响,在相关的调查中发现,有的乡镇和村为了确保95%的计划生育率,有意无意将非婚生育错报为计划内一孩,进而造成上报的人口出生信息准确率降低,影响了对计划生育的质量评估,三是事实婚姻中很多家庭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都登记了他们为夫妻关系,存在户籍登记与婚姻登记相矛盾的现象,不利于法律法规的统一适用,给计生工作带来种种不便.

(六)容易引起各种民事纠纷

典型的就是财产分割与继承,未经结婚登记而同居的当事人是否彼此享有继承权,依照目前相关婚姻法律法规与继承法的规定肯定是不享有继承权的,事实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也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办法来处理,事实婚姻认定为同居关系,那么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他们的财产来源及分配,所以当事实婚姻结束,财产分割与继承成为纠纷的主要内容.另外,事实婚姻期间所生子女在同居关系解除后的抚养与监护更是棘手问题,这些纠纷诉至法院给司法增加相当的办案压力.

三、重申婚姻法律制度严格事实婚姻规制

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制在我国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演变过程,从197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承认事实婚姻,到1984年《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附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再到1994年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也可以看做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一个进程.目前,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模式采取法典主义,将婚姻法列入民法典,那么婚姻法的立法规范应与民法协调一致.结婚行为亦是民事法律行为,欠缺婚姻成立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应该归为无效,这样做有利于婚姻法向民法的回归.事实婚姻是一种消极的社会存在,它的存在使一部分人游离于法律规范之外,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因此,要较为彻底的治理这种行为,那就是从源头上加以治理,即通过立法禁止事实婚姻的滋生和蔓延.


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本身不存在大的漏洞和偏差,而目前事实婚姻仍然没有消除的主要原因则是婚姻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既然事实婚姻弊端种种,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防范和治理.

第一,强化婚姻法制教育.现代学校法制教育对建立法治国家、造就法治人才和培养守法公民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那么就从义务教育阶段就灌输相关婚育法律法规,尤其是在中学阶段针对高年级学生进行针对性教育,让他们认清事实婚姻的危害性和登记结婚的程序,增强他们守法的自觉性,为彻底治理事实婚姻做好铺垫.

第二,追究事实婚姻双方的行政违法责任.结婚登记是重要的行政管理行为,无视法律法规而形成的事实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应该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双方的行政责任.要采用以理服人、依法治人的方法,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事实婚姻的处理力度,以此来警示和遏制事实婚姻.

第三,完善婚姻登记办法,增强其操作性.如简化手续,采取便民措施,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怎么写作性婚姻登记管理机构,婚姻登记机关工作重心下移,可以定期到居委会、村委会办公或派驻相关工作人员,这样适龄青年登记结婚降低了成本,方便了生活.

第四,强化综合治理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必须在全社会、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地建立一个以民政、计划生育、、教育、妇联等部门在内的各有关单位齐抓共管,配合协调的社会综合治理体系,进行相应分工,并相互配合,将婚姻教育和治理纳入各自的目标考核,用各单位组成的“大合唱”代替民政部门的“独角戏”.

第五,建立定期婚姻监督、检查制度.由民政部门、居委会或村委会对辖区内的婚姻进行经常性、积极主动性的监督检查,开展多种形式的婚前教育,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进行广泛宣传,举办婚育学校和与婚育相关的大型公益活动,使法律观念和婚育观念得以普及.

总之,对事实婚姻的规制是一项复杂、长期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多管齐下,做到教育防范与治理相结合,保障我国婚姻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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