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闲置比土地闲置更可怕

更新时间:2024-03-2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2981 浏览:56476

【√】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容易闲置,是在于这种违法表面上看没有直接受害人.受伤害的其实是国家和城市发展本身,当然还有法律尊严与执法公信

近日,不少媒体都关注了国土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修订.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一款是:未动工开发满一年将被征缴土地价款20%的闲置费,满两年则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据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但事实上,向闲置土地征收闲置费及符合规定期限无偿收回,并非新规而是“旧酒”.《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颁行于1999年4月28日,其中第4条就明确了:已经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当然,《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只是部门规章.在它之上,还有行政法规与最高层级的法律.《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37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25条均有相关表述.若严格依法行政,即便没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土地闲置满两年也应被收回.但应然与实然却相差甚远.

2010年8月19日,国土部发言人曾在“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作新闻通气会”上披露,“在各类房地产违法违规用地中,闲置土地成为房地产用地违法违规的主要问题.截至5月底,全国共上报闲置土地2815宗,面积为16.95万亩,其中因毛地出让拆迁难、调整规划等政府和客观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约占六成以上,闲置五年以上的占总数的31%.”依上可见,闲置土地并非个例而是极为严重.究其根源,并不在无法可依而在法律的闲置.若非如此,怎会出现“闲置五年以上的土地”?而即便开展了“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作”,国土部门似乎也并没有想要依法收回.相反,国土部给这些闲置土地设定了一个清理期限:2010年10月底前.

或许这就是中国的执法现实.立法者在,执法者却在地方.土地出让是地方主导,夹带的是地方利益,受阻于地方保护也就不难想见.有人会说,国土部门已实现了省以下垂直管理,怎么还要听命于地方?这是因为闲置土地牵涉的利益太过巨大,开发商绑架地方政府,并透过其影响力与国土部门达成妥协已成常态.何况在这个充满特权的时代,国土部门往往也需要与地方政府保持良好关系,才能解决他们在地方所遇到的问题——比如更好的水电保障、安全保障,甚至是工作人员子女教育的保障等等.

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容易闲置,是在于这种违法表面上看没有直接受害人.国土部门有意“放一马”,不会直接引发哪个被害人或闹事.受伤害的其实是国家和城市发展本身,当然还有法律尊严与执法公信.

判断法律闲置有个简单而易行的办法,那就是看哪些规定被重复得最多,基本就可以肯定这些规定在执行中出现了严重问题.有时候,在法律之下不断推出重复性非常高的法规、规章以及各种类型的规范性文件,用意还在虚张声势,向公众宣示执法部门“以规章贯彻法律,以文件贯彻法律”的决心.这正应了纪伯伦笔下的《法律》:你们乐于立法,但更乐于破坏它们.如同海边玩耍的孩子,孜孜不倦地筑沙塔,再笑着将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