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维权之拒绝票贩的法律

更新时间:2024-03-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051 浏览:17509

【摘 要 】火车实名票制的实行,以及铁道部对贩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贩现象有所改观.但是,同样作为出行重要选择之一的客运大巴,却没有实行实名制.而大巴乘客的权利因票贩受损的现象仍然存在,因此,如何让乘客在这种情况下维护权利就显得很重要.本文试从乘客自身方面探讨如何维护权利,并拟说明乘客正确行使权利才能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关 键 词 】维权;权利与义务;行使权利

春运购票一直是关注的焦点话题,国家实行实名制也表明对此现象所做出的努力,同时相关部门加大对贩的打击力度等,都使得春运购票紧张有所缓解.但是,同样作为出行一大选择的客运大巴,在没有实名制的情况下,如何维持应有的客运秩序便值得关注.但相关部门应该怎样制定相关制度,以及打击票贩的合法性等相关问题本文在此不论.笔者关注的是,作为重要相关人的乘客是否应该正确行使权利以便更好地维护权利.如此,国家行动与公民配合双管齐下,或许能更好解决问题.


一、正确行使公民的权利

(一)正确行使公民权利的法律依据

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利益.依照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而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是说公民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无差别地行使享有的一切权利,但同时也要履行一定的义务.由此可知,公民行使权利不是随意的,它也有一个界限,即是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要同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那么,公民要更加充分地享受法律所赋予的一切权利,必须具备一定的权利意识:即明确权利的内容、确定权利的界限、树立崇尚权利的信念.换句话说便是,要享受权利便要正确行使权利.

(二)正确行使权利的要求

1.明确可以做什么

即是公民按照法律的规定,明确自己可以行使哪些权利,这些权利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可以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如宪法中规定公民享有政治自由的权利,内容是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的自由,同时法律对如何行使这些权利也做出了规定.公民做出某种行为前要先想想法律是否有规定,该规定的内容是什么怎么行使,这样可以更好地享受权利同时避免一些纠纷产生.

2.明确权利的界限

即不能超过合法权利的范围.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能损害他人的权利,这便是界限,越过这个界限就不再是行使权利而是侵权,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了.同时公民行使权利时也不能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即是说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既要保护好自己的权益也要保护好他人、集体和国家的权益.

3.以合法的方式,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

法律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对相关权利的实现制定了法定程序,公民须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实现自己的权利.比如在有些行政诉讼中,公民进行诉讼本是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是一些行政诉讼中要求当事人必须先复议才能诉讼,公民要更好维护权利就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二、购写票贩之票不是正确行使公民权利

明确为何要正确行使权利、怎样正确行使权利之后,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购写票贩的票不是正确行使公民权利的行为.

(一)购票贩之票将有损国家集体利益

首先,乘客从票贩手中购票为票贩提供了非法牟取国家利益的机会.为了方便乘客出行,保护乘客人身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用以维护客运秩序,如《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同时投入资金建立相关设施、修建高速公路等.这些都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的权利,只有公民权利得到维护了,国家利益才能更好维护.而票贩们无疑是这样一类人:利用相关漏洞,以及个人私心,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满足私欲.公民向他们购票,虽然实际是为了方便自己,但实质上却是加快了票贩谋利的步伐,使得他们有了更大的机会偷取本属于国家集体的利益.行使自己的权利却间接损害了国家集体的利益,是否违法暂且不论,但绝不会认定为正确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

其次,长期存在影响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国家对道路运营进行管理,在方便乘客的同时也规范着客运市场的秩序.票贩的存在,就是一个干扰市场正常运行的因素,乘客如果大量购写其手中的车票,更加刺激票贩的贩票行为,对于整个市场的运行也会不利.一个运行受阻的市场必定不如秩序稳定的市场收获的利润大,这样最终将影响到市场的收益,也便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二)购票贩之票有不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利之嫌

无论是乘客须知还是相关道路管理法律法规中都有指出客运站负责购票相关事项,可以提供多种方式,但是不论哪种方式都是由客运站提供.由此可知客运站才是正规合法的购票怎么写作机构,无论是实际支付还是网上支付都要通过这个机构,或者有合法授权的机构.乘客要享受国家在道路运输上提供的便利维护自身的安全,都要先写票,表明与客运公司的合同成立了方能享受一系列相关权利,进而维护自身的权利.

而从票贩手中购票,其一票贩不具有合法身份,即不具有售票的资格,从一个不具有法定资格的票贩手中购票,不能认为是依照合法程序行使正当权利.其二票贩提供票据真检测待定可能影响客运合同的成立,这样乘客权利便有受损的可能.

三、不正确行使权利可能对乘客产生的不利影响

(一)被拒载致使权利得不到保障

按照合同法以及道路运输等相关法律规定,客运司机是不能拒载乘客的,如果有拒载现象出现,乘客可持票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起诉等方式予以维护权利.但是在一些客运纠纷中,票贩手中其实并没有票,但他们借口时间紧张劝从乘客交钱上车,乘客上车后发现司机查票结果没票,司机以无票拒载乘客或要求乘客补票.这种现象在一些短途县城客运大巴上尤为常见,往往票贩将乘客带上车就立即下车走人,留下乘客独自应付突发状况,这样公民的权利便可能得不到保障.而在正规的途径中,司机拒载乘客,乘客可以拒绝下车,可以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合同瑕疵履行

依据合同法规定,对方瑕疵履行合同相对人是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相对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在一些票贩搭线的大巴,票贩往往开始将乘客带上舒适的大巴,但在中途以种种理由迫使乘客换车,后换的车往往小而不舒适,虽然乘客可以要求予以赔偿等,但是却耗费了大量时间与精力,乘客的权利也受损.而在正规客运站购票上车,乘客往往在购票之时便可获知相关车次信息,可去客车处核对,可以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三)可能被欺诈

乘客购写票贩之票,或是为了节省金钱或是为了节省时间.有的票贩看中乘客赶时间,捏造事实如客运站窗口的票已售空等等,乘客急需购票,轻信票贩购写其手中之票后便上车.据相关案件资料可知,票贩往往利用累死理由见票价抬升一倍左右,从中谋取利益.乘客即便得知真相,但已付钱,欺诈已成事实.而在正规窗口购票,虽然有可能写不到合适时间的车票,但是不用担心客运站会在此问题上进行欺诈.

(四)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我国关于道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都有规定,譬如烟花炮竹之类的易燃易爆物品是不可以装上客运车的,违规的将受到法律的惩罚.而在一些票贩搭线的大巴车上,却能看到鞭炮油漆之类物品放置在过道上,车上甚至有人在吸烟,乘客的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而这些信息乘客在上车前往往不能获得,无法及时反应以维护自身安全.这样的安全隐患,乘客应尽量提前避免,在正常窗口购票,维护自身安全.

四、结语

综合上文种种分析,乘客很有必要正确行使自己的乘车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第一,在正当窗口购票上车.乘客在正当窗口,如汽车客运站的售票处购票上车,等于与客运公司签订了一个客运合同,这样乘客在乘车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便得到法律保护.

第二,在正当乘车地点上车.乘客在客运站统一的上车处持票上车,不要在中途通过票贩搭车,以免自身权利得不到保障.

第三,不购票贩之票,不乘票贩搭线客车.乘客要拒绝票贩,不写其票不搭不正规客车,自己主动维护自身权利.

总之,杜绝票贩现象,不只是国家的责任,相关部门的责任,某种程度上说,也是乘客自身的责任.乘客要维护好自身的权利,应该多方面考虑行为的法律后果,事件的影响,拒绝票贩,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