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汉法律术语翻译的语言预设机制的体现和运用

更新时间:2024-03-3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2379 浏览:97616

摘 要 :预设是一种普遍存在的语言现象.无预设,语言的交流难以进行.预设可分为语义预设和语用预设.语用预设多反映在语言的应用上.预设还可分为相对预设和绝对预设.在翻译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所预设的信息,使译文和原文保持近似等值.本文在对法律语言的预设初探后,提出了法律术语翻译的方法.

关 键 词 :预设;法律文化;翻译;法律语言

一、预设的含义

预设的问题是一百多年前由德国哲学家弗雷格首先提出的.在他的论著中,他提出,人们语言中必然存在显而易见的预设.他举了许多例子来论证他的这一观点.例(1)Kepler died in misery. (2)There was a man called Kepler. 从1我们可以推断(2),即Kepler此人的存在.这种推理不是句子的逻辑意义的一部分,(1)没有直接告诉我们(2).但是(2)却是(1)的先决条件.如果(2)不成立,我们就不能说(1).所以弗雷格提出“如果有人做出断言,那么其中永远有一个明显的预设:他所用的简单或复合专有名词有一个指称对象”.

(一)语义预设

1965年乔姆斯基在他的语法体系里增加了语义部分,预设作为语义的一种自然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语义预设”的研究主要有三个阶段:乔姆斯基把预设作为焦点对立面的研究;菲尔默把预设作为语义信息的研究;以及吉帕斯基夫妇对叙实谓词的的研究(姜望琪)语言学家的研究扩大了人们的视野,揭示了越来越多的预设触发语―可能导致预设的词语结构.近年来,我国学者对预设颇为关注.其中束定芳在其编著的《现代语义学》中对语义预设进行了简要的介绍.


(二)语用预设

语用预设,是关于交际言语活动的预设.将预设看成交际双方预先设定的先知信息.王宗炎指出,预设是“说话和写作时,检测定对方已知晓的信息”.(王宗炎)人们在语用过程中不断地给出信息.这些信息分为“已知信息”和“新信息”所谓的新信息就是人们主要要表达的信息.但是如果没有“已知信息”新信息的接受将被阻断.但是,什么是“已知信息”呢?它就是检测定对方已知的信息.如果没有这种检测定,一切表达都要从头开始,以至无法沟通.中国人见面打招呼:你吃了吗?只要是中国人都知道这是问候语,对方并不关心吃饭这一事实.但是,对方如是外国人时,这种问候将被不能共享的“已知信息”阻断.

(三)绝对预设和相对预设

在一些句子中,表达句子意思体现说话人意图的一些客观事实已直接表述出来;而在有些句子却没有表述出来或者部分表述出来,并成为表述其他事实的前提.我们把即是句子内容的一部分,又作为句子预设的这种身兼二职的预设称为“绝对预设”;纯粹作为其他被表述的事态的前提条件的那些预设称为“相对预设”.例如,“Lovely day, isn’t it”这句话,它的绝对预设部分是双方都知道天气很好;相对预设是双方处于一种沉默或者双方相见相互打招呼.既然双方共处于同样的天气中,对天气好的情况有共识,为何还要说这句话呢?说话者肯定是有目的的.这种“目的”就是建立在相对预设基础上的交际功能.

二、法律语言的特征

在我国法律英语是指英美等所英语的国家的法律的英语语言载体.在英语国家中被称为Legal Language或Language of law,即法律语言.它是一种社团语言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这一点也是备受争议的,主要指律师、官法、法律者所使用的习惯语言,它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用语、律工作者在执法过程中使用的一整套规范化的法律公务用语以及法律学理用语.这并非把普通公民排除在外,而是在对比中强调法律英语的区别特征.莫林可夫的定义是:“法律英语是指在普通法系中,法律人使用的一种语言”(Mellinkoff)依据莫林可夫的观点主要有如下几点:(1)普通的词表达不普通的意义.(2) 使用中古英语.(3)经常使用法语和拉丁词语.(4)使用专业术语和行话.(5)使用正式用语.(6)故意使用一些具有伸缩性的词语.所有这些都是为了达到一种准确性和严谨性的目的.法律英语的这些特点并非是某个或某些人故意所为就形成的.语言的特点的形成有他自身的规律性.语言本身又无时不反映这种规律性.从某种程度上说,现时的语言的存在也预设了其身后的规律性.处于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的法律语言各自预设了各自的法律法律文化.

三、基于预设的法律翻译

通过以上对预设的分析,我们得知预设是一种普遍存在的语言现象.同样源语言与目的语不是完全对等的(雅克布森)如果过分考虑保留全部的预设信息,也将造成不可译的僵局.依据奈达的近似等值观点(Nida),选折相应的最佳翻译方法.

(一)使用功能对等词.英语和汉语中的法律术语都各有其特定的法律上的意义与效果,不可随便改变形式.为了达到法律上的效果对等,译者应尽量寻求在本国法律中与词原对等或接近对等的正式用语而不是任意自创新词,以免误导读者,引起歧义或解释上的争议.功能对等词通常在没有确切对等词的时候使用.在没有确切对等词的情况下,选择哪个词作为功能对等词,取决于译入语中的术语的概念与源语中的术语的概念的功能是否对等.例如:jail和prison的功能对词就不相不同,jail更接近中国的“看守所、拘留所”,而 prison 的功能对等词则应该是“监狱”.

(二)释义.释义就是是用译入语里的中性的语言把源语的意图涵义表达出来.可以让译入语的读者更好地理解源术语的意思,而不只是停留在字面意思上,从而提高可读性.通过释义,把术语所预设的特定法律制度文化和历史保留下来,使读者正确理解源术语的真正含义.

(三) 无对等词的翻译.对等的概念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由于法律制度的差异,英美法中许多有关概念、原理或规范的专业术语在本国制度中是完全不存在的,因此也无对等或接近的对等语.遇到此种情形,译者不妨通过对原词意涵作正确理解后将之译为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以免发生混淆.

(四)译借.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中国与国际交往的不断增多必然使中国的法制不断健全、完善,这个过程也是不断丰富中国法律术语的过程,而译借就是促进法律术语丰富的一个方法.由于英语词和汉语词在发音、书写上都存在很大的不同,英语借词进入汉语法律语体后,一般经过了“归化”,也就是借词在音韵上或书写上经过稍微改动,使它跟汉语的本土词相似.

(五)含混对含混,明确对明确.英美法中有许多术语,虽有特定的意思,却无明确的定义,其适用范围也无清晰的界定,因而其确切含义不明确.

四、结束语

“预设”这个概念,弗雷格于1892年提出来的.后经许多语言学家的研究理论渐致成熟.预设是一种很复杂的语言现象,它自己的特点决定了翻译它的难度.在翻译法律术语时,由于术语的翻译受到语言一致性、社会和交际因素的制约,所以翻译时必须考虑灵活性的正确发挥和它可能受到的制约.这些所谓的制约因素就是预设.不同国家的文化历史背景会反映在法律术语中,这就要求译者对原文本的文化历史背景有一定的认识,跳出语言层面的束缚,传达法律术语背后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