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被劳务派遣”堵住法律漏洞是关键

更新时间:2024-03-2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736 浏览:22235

很多劳动者明明连续工作多年,但因为关联公司之间的人员调动或者承包关系,工作年限就被分割成“几段”.即使劳动者已经连续工作10年以上,也无法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被辞退,劳动者所获经济补偿也很少.

花样百出的“劳务派遣”

案例一:已有10多年井下作业经验的刘统军,2006年9月被山东省滕州市东大矿业有限公司招聘为采煤工,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3月,矿业公司单方面解除与刘统军的劳动关系,且不给予任何补偿.

刘统军不服,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矿业公司支付赔偿金.庭审中,矿业公司突然拿出一份2008年1月刘统军与恒友物资贸易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称刘统军系恒友公司招聘并派遣到矿业公司从事采煤工作的.颇感意外的刘统军看了合同签名,立即提出不是本人签字,并当庭要求申请笔迹鉴定,但申请被仲裁委驳回,并以刘统军与矿业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其所有请求.

律师说法:那么,在《劳动合同法》专门用12个条款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现实背景下,劳务派遣用工缘何非但没有得到有效规制,反而愈加泛滥呢?

在刘统军的写作技巧律师李强看来,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现行法律对劳务派遣的规定过于粗线条,难以应付现实中用人单位种种逃避责任的“高招”.

目前,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范围是这样规定的,即“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对于诸如采矿等危险行业使用劳务派遣并没有明确限制.

“但对矿工来说,一旦发生危险事故,由于他们不是矿山企业的职工,企业就可以不向监管部门汇报,逃避了责任.还有,如果矿山职工发生尘肺等职业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证明时,需要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出具职业病接触史等材料,但派遣公司不可能有这类材料,而控制劳动场所安全的实际用工单位,却不具备出具材料的主体资格,这必然也会给劳动者认定职业病带来不必要的困难.”

更糟糕的是,由于现行法律对劳务派遣公司设置准入门槛太低,很多劳务派遣公司根本不具备工伤赔偿的经济实力,最终受害的仍然是劳动者.(来源:《工人日报》)

案例二:邹小丽于1998年9月1日入职广州中医药大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任幼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至2007年12月31日止.

2007年11月27日,广州中医药大学后勤管理处向邹小丽等员工发出《通知》称,2008年1月1日起,所有后勤管理处各中心实体员工将与该处选定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两年或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学校是用工单位.要求邹小丽等员工签名确认是否愿意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11月28日,邹小丽签名表示同意.

之后,邹小丽继续在幼儿园工作,双方并没有终止劳动合同手续,邹小丽也没有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08年1月22日,幼儿园才将劳务派遣合同交给邹小丽,其用人单位为广州源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邹小丽不同意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要求仍与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未能就此协商一致.幼儿园于2008年1月25日向邹小丽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合同被“终止”而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邹小丽于2008年2月3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000元、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经济补偿金1600元.裁决结果,邹小丽的请求得到支持.

广州导正律师事务所崔勇刚律师称,解除劳动合同、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能违背劳动者的意愿.而一些单位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义务,把非临时性、非辅助性、非替代性工作岗位上的员工,甚至全体员工都转到劳务派遣公司了,这是明显违法的.

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施加压力,让员工“自愿”在用人单位印刷好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上签字,与一个从来不知道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种行为更是违法的.


劳务派遣真能成为一些企业规避《劳动合同法》、逃避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宝”吗非也.自2008年5月1日起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将为共同当事人,即双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说,即使改成劳务派遣,也不能减少企业的相应义务.而在产生劳动纠纷时,用工单位也不能把责任都推给劳务派遣单位.(来源:《南方工报》)

案例三:自1992年开始,刘如海即在某橡胶工业研究院从事后勤工作.2006年9月,该院要求刘如海与精洁求精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劳务公司的员工,刘如海随即“被派遣”至这一研究院工作.2010年6月,刘如海被该院辞退,却没有获得分文补偿.

律师说法:刘如海的写作技巧律师认为,刘如海在橡胶工业研究院工作10多年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双方并没有实质性的劳务关系,应属于“检测劳务派遣”.然而,仲裁庭认为“检测劳务派遣”证据不足,精洁求精劳务公司应支付各项费用14587元,橡胶工业研究院得以免责.这对职工是一种的掠夺.

堵住法律漏洞是规制劳务派遣的关键

在7月份启动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组已先后对山东、黑龙江和广东进行了执法检查,从各地的情况来看,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现象普遍而突出,甚至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稳定.

以广东为例,省总工会今年5月就劳务派遣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劳务派遣工普遍较年轻且学历较高,77%的劳务派遣工在35岁以下,49%的劳务派遣工具有大专以上学历.57%的劳务派遣工从事岗位与正式职工相同,78%的劳务派遣工最强烈愿望是提高福利待遇,56%的人认为应该取消劳动派遣制或进行严格限制.

基于此,广东省总工会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组汇报时,强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充分考虑职工的真实意愿,认清劳务派遣制度的实质,不能让劳务派遣制度成为我国主流的用工制度.

专职从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和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时福茂表示“当务之急是要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修改,并出台更为细致的实施细则,彻底堵住法律漏洞.”

比如,对于建筑、采矿、公共运输等高危行业以及与公共利益攸关的行业,就应该明确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并在法律表述上加以明确列举.又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的现行规定,可在设定劳务派遣适用期限时与这一规定相对应,明确劳动者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满二年,用工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应直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李强则呼吁要对劳务派遣的行业准入实行许可制度,“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需要相应部门的审查和许可,防止劳务派遣公司设立过多,造成劳务派遣的泛滥.”他还建议法律上应明确劳务派遣工的工伤保险应当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以改变目前劳务派遣工一旦发生工伤可能两头都靠不住的尴尬境地.(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