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无法查明”时法律适用问题探究

更新时间:2024-04-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759 浏览:12519

【摘 要 】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外国法无法查明问题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具有一定的突破性,是我国处理涉外诉讼的一大进步.但是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显示出了滥用“外国法无法查明”的倾向.法院往往轻易地作出外国法无法查明的认定,从而最后在案件中适用法院地法.这不仅会造成了权力的滥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进而影响到国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造成了案件的不公正解决也关系到我国处理涉外民商事纠纷的发展进程.文章从我国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规定出发,对“外国法无法查明”的法律适用实践现状进行分析,探析外国法无法查明时法律适用制度的完善.

【关 键 词 】外国法无法查明;实践现状;问题;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139-01

一、我国法院对“外国法无法查明”的认定方式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又称外国法内容的确定,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作为准据法的某一外国法时,对该外国法的具体内容应如何确定适用.

第一,“当事人未提供外国法的证明”在所有“外国法无法查明”的案件中都构成法院作出该认定的理由或主要理由.

第二,法院未告知或催促当事人提供外国法的证明艺甚至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未予注意,就以当事人没有提供,外国法的证明”为由作出“外国法无法查明”的认定.

第三,法院对当事人查明外国法的行为以及当事人提供的外国法资料采用严格的审查标准,以各种理由认定外国法无法查明而最终适用法院地法.

第四,法院并不进行外国法查明的行为就直接认定外国法无法查明.

二、外国法无法查明的司法现状

不管是从之前的司法实践来说,还是从《法律适用法》的立法规定来说,外国法的无法查明都只是我国法院适用外国法中的例外情况,只有在法官或当事人经过了努力仍无法获得或确定外国法的内容的时候,才有可能放弃外国法的适用而选择适用法院地法.但我们发现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显示出了一种滥用“外国法无法查明”的倾向.外国法无法查明之规定在不少案件中实际上成为了我国法院限制外国法适用的手段,导致法律规定的冲突规范适用的目的落空.如有学者对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我国法院审理的62件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实证调研,发现其中适用中国法律的高达58件(其中有20件案同时适用中国法律和国际惯例或单独适用了国际惯例),适用外国法律的仅4件,仅占案件总数的5%.最高人民法院曾抽样调查了2001-2002年公布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站上的50件涉外商事裁决文书,发现适用中国法律的高达45件.这一问题甚至成为了当前制约我国冲突规范实施和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发展的一个瓶颈.

三、我国外国法内容无法查明制度的完善

针对以上问题,我国外国法内容查明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相应的完善.

(一)明确外国法内容查明的责任划分,坚持当事人查明为主、法院查明为辅的原则

在诉讼实践中,法律适用问题往往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此问题上应坚持谁主张谁负责举证的原则.当事人负有证明外国法的责任,只是说当事人在此问题上具有主动性,但是具体通过何种途径去查明外国法可以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选择,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力查明(包括委托中外法学专家查明),有需要时还可以申请法院依职权查明或者由法院通过其他途径委托查明.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尽到具体的查明义务,对当事人合理的申请,法院无法查明外国法内容时,应作出具体的解释,而并非敷衍搪塞.

(二)明确当事人查明外国法时的举证程序

在立案受理后,法院应明确告知主张适用外国法的当事人相关的举证程序,如所提供的相关外国法律或判例,必须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以确认相关法律或判例在所在国的效力;然后经我国有权机关翻译成中文,并由我国的公证机关予以公证,经过上述程序当事人才能向法院提交相应的中英文文本.


(三)在努力查明外国法内容的原则之下,可以对司法解释中救济适用的规定有所变通

为提高诉讼效率,法院可以为当事人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间使其通过各种途径去查明外国法律,若在该期间内没有查明外国法,也没有申请法院委托查明,法院可以直接适用中国的法律进行审理.这是对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救济.从正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也可以看出这一趋势,该草案第九章第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应适用的法律为某外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可以责成当事人提供该国法律,也可以依职权查明该外国法律.当事人不能提供或者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无法查明该外国法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应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