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法律作为修辞

更新时间:2024-01-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202 浏览:15787

摘 要 :法律人应该把法律作为修辞,强化法律思维过程的讲法说理功能.法学原本与修辞学同根同源,因而我们应该在重视法律解释、推理方法的同时,把法律本身作为修辞论辩的工具.法学研究应该为不断地提升法律论辩、论证能力而作积极的准备,这是我国法治建设所不可缺少的.把法律作为修辞,融推理、解释方法和修辞论辩方法于一身,把合法性和合理性结合起来,对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 :法律修辞,合法性,合理性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030(2012)02-0017-012

生活原本平淡如水,放一些糖就是甜的,放一些咖啡就是苦的,想调成什么全靠你自己.社会生活秩序也基本与此相似,只不过,在法律秩序形成的过程中需要放置的是法律,而且放置“佐料”的不是一个人,而是尊重法律、维护法治的群体.法治社会需要法律思维,需要一群人把法律作为修辞,来凸显法律对思想影响和行为的规制.要想使国家和社会走向法治,就需要在思维中增加法律元素,把法律当成决策不可缺少的思维根据之一,而这其中最基本的方法就是把法律作为修辞,以避免法律人思维中的规范隐退.在这里的修辞,不仅仅是强调法律思维中遣词造句,更主要的是把法律修辞当成一种讲法说理的思维方式,不仅思维的线条符合法律规则和程序,而且还能把这些法律之理言说清楚.这就意味着,把法律作为修辞,不仅是对判断和决策进行合法性的点缀,更主要的是把对法律的忠诚溢于言表.把法律作为论据,用法律进行说服,在论辩中形成判断.从形式上看,把法律作为修辞是指用法律语言进行有效表达的和说服的技巧,但实际上,它不是要求所有的人在进行思考的时候都以法为镜,而是要把法律融贯于人们思维之中,综合法律、价值、社会关系于论辩、论证之中,并以此来形成我们对事物和行为的断定.法律应该成为对案件当事人说服的最基本工具.在司法生活中法律语词应该是法律人思维的关键修饰.法律修辞是以听众为核心的实践论辩与论证.在法律修辞实践中主要是讲法说理.这其中,不仅包括法律推理、解释的技巧,还要融进价值、道德等实质内容,不仅要实现判断决策的合法性,还要追求合理性.不能片面讲究社会效果或法律效果,而是要追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司法过程中,讲法律的路径主要是依靠“根据法律”的推理,但讲好法律的艺术则是看能否把法律作为修辞,增大法律言辞的说服力.在广义修辞学所构建的思维方式中,法律逻辑与修辞结合起来,共同构成法律人的完美思维方式.所以,要研究法律修辞学首先要解决什么是法律修辞法律修辞要解决什么问题用什么样的修辞方法解决问题在此做简单的回答就是:法律修辞就是把法律作为修辞构建法律判断,而不仅仅是修辞学规则在司法中的简单运用.虽然法律修辞学重点要解决合理性问题,但是根本的还是要解决法律判断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双重问题,即在逻辑基础上,用修辞的方法构造法律思维方式.


一、把法律作为修辞,争夺法律话语权

法官太累了,以至于出现了因累而跳楼的事件.太累,是法官们一个较为普遍的感受.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很多地方的法官都在叙说办案数量太多,压力太大.然而,我们需要审慎思考是:法官之累,真的是因办案多造成的吗究竟是我们的体制出了问题,还是思维方式出了问题对此,我们需要认真地分析.体制问题已经有很多学者关注,在此我们主要考究一下思维问题.现在的法官多数是大学法科毕业,即使不是科班出身也在法院待了多年,对常用的法律已经是很熟悉了.多数案件对法官来说似乎不用复杂的思维就能给出答案.所以我感觉到,也许法官之累不在于法律思维本身的困扰,而在于来自其他方面的压力、周旋之累.学法学的人都知道,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出现,目的在于简化、简便、简洁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多数案件,即使是极为复杂的案件,法律人的思维依然可以做到清晰.因为职业法律人已经习惯于运用法律设定的思维框架进行思维.可以说,根据法律的思维是简单的,符合以简约应对复杂法治的思维模式.这从思维方式的角度看就是法治的精髓.然而,令法官们感觉到累的不是法律思维方式,而是那种剪不断理还乱的各种内心纠结.在很多案件中,面对权力压力、高尚道德、人情关系等,法官们感觉到茫然,需要花费太多的时间去运作、去周旋.法官们感觉到自己所熟悉和已经掌握的法律派不上用场.于是,法治所期望的那种“以简约应对复杂”变成了“以复杂应对复杂”.法官们想不累都不可能.我们发现,现在的法律人没有把法律当成思维的根据,依法办事成了纯粹的法教义学的说辞.我们看到,法学或者说法律逻辑学中所讲的,法律规则的可修正性和可废止性,已经偏离了逻辑规则的指引,法律因失去了权威而没有了刚性,法律规范的隐退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无论是来自政治的、道德的、人情的话语都会使法律退避三舍.法律的权威在思维决策中流失殆尽.可以说在人们的思维中,法律不仅与推理脱离了关系,而且还失去了作为修辞的角色.在整个社会的主流话语中,法律话语权已经失去了应有的权威.法律人只能在自己的专业学术圈子里,言说只有自家人才能明白的话语.

原本“话语权”就不是法学或者法律语言,而是政治言辞,是指任何人都有的参与论辩、表达意见的权力.在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生活中,争夺话语权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在社会中有多种规范,出于不同的动机和目的,道德、宗教、政治、法律等规范,都想占据思维决策或者说意识形态的主流或者说支配地位.话语权不仅仅是表达和论辩,更主要的还在于有没有说话的机会以及论辩和表达有没有用分量.在话语权问题上,人们争夺的并不是法律上的权利,而是话语本身的影响力.话语权是一种“势”或者说影响力意义上的权力.虽然各种各样的修辞说教,最后寻求的也许是说了就算的话语力量.但在司法中法律人那句有分量的话,不是随便能说完美的,而是一个审慎的论证和思辨的过程,是对一个人经验和智慧的考验.把法律作为修辞是为法律人争夺话语权的一种方式,是在法律中寻找思维决策中那一句最有分量的关键话语,以便说服你所面对的听众.

在研究法律修辞的时候,我们应该注意到法律话语权研究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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