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全球化对我国的影响

更新时间:2024-04-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0431 浏览:93713

【摘 要 】二十一世纪是一个变幻莫测的时代,世界在变化,法律在变化.经济全球化、法律全球化将给世界的经济、政治、文化等观念带来深刻的变化,本文将从法律全球化理解及其对我国的影响的角度探讨法律全球化.

【关 键 词 】法律全球化;理解;影响

一、法律全球化的理解

一般认为,法律全球化指经济全球化和公共事务发展到一定阶段,在世界范围内呈现出的不同国家和地域间法律交融发展的一种趋势.其重要的特征可理解为:(一)法律全球化是一个动态过程;(二)法律全球化在内容上有明显的时序性特点.由于经济全球化,在世界内已出现了以市场导向的改革潮流,所以在经济领域的法律全球化进程可能更快一些.但在政治领域,由于各国社会性质,意识形态差异过大,各国利益各不相同,法律全球化进程相当缓慢,甚至有些领域永远也不会趋于一致;(三)法律全球化表征一个过程,它代表法律发展方向,它指全球化法律从局部、分隔、对立的状态走向统一的过程;(四)法律全球化表现为竞争性、领域性.

二、法律全球化与我国的发展

(一)积极影响

1.经济上的快速增长

这点想必大家都深有体会,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加入WTO之后,经济发展速度举世瞩目,尽管在全球经济危机中,我国也以“屹立不倒”的姿态展现在世人面前.这喜人的发展不仅仅是在扩大内需上所取得的成绩,而更多、更为重要的是对外贸易中所获得的.

在WTO的规则中,我们获得以国民待遇原则“要求WTO任何其他成员进口产品时在关税,国内税收、国内销售、运输、分配、使用等方面所享受的权利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的待遇;要求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处于平等状态,不允许对某些企业实行超国民待遇”.这有利于我国打破以往各国的贸易壁垒和地方保护主义,极大促进我国企业对外贸易的增长,也成为我国依据WTO规则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来解决贸易摩擦和纠纷的有力武器.

2.司法上的良好协作

随着科技的发展,跨国犯罪案件和国际私法上的协助案件均日益增加.在打机跨国贩毒、洗钱等刑事犯罪上,各国一般都有着共同的利益,因此就有了与引渡(Extradition)问题相关的条约,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消除一切国际公约》等,又或者通过国际刑警(Interpol或ICPO,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Organization)将潜逃国外的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在国际私法上,我国在1987年正式成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员国.我国还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联合国货物写卖公约》等.同时也与俄罗斯、西班牙、意大利、法国、比利时、波兰、罗马尼亚等许多国家签订了多项司法协助协定.

3.立法上的取长补短

法律全球化的过程中,我国不断地吸收和消化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例如在加入WTO后,我国大幅度修订《合同法》以及依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国际知识产权方面的公约或协定,将保护知识产权与国际接轨.另外,在人权保护方面,虽然我国仍有很大的进步空间,但我国已经踏出了艰难的第一步――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笔者相信中国的法律会朝着依法治国的方向继续迈进,从而为建设法治国家打下坚实基础.

(二)消极影响

1.经济上的冲击

在经济全球化、法律全球化的过程当中,对外贸易虽然快速增长,但是我国必须按照WTO规则进一步开放市场,允许更多外资企业来华经营,那么中小企业将面对庞大的外来压力,这样的挑战中肯定会有不少中小企业因为承受不住如此压力而倒闭.同样地,我国很多行业也因此承受巨大的压力,面临着产业调整和重组,或者逐渐走向式微.

然而,WTO规则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也会有一定程度上的冲突或抵触,特别是WTO的透明度规则①与我国现行的某些法规、政府管理政策等的不透明形成强烈的对比.因此,进一步修订法律法规和改变政府管理模式同时提高透明度将是我国未来一段长时间内的“必修课”.

2.政治上的影响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主权作为一国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利,受到一定的影响,或被侵蚀,或被让渡,或被削弱.”②无论是国际公约、国与国(包括地区)之间的条约都是“妥协”的产物,在法律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家行使主权将必须遵循其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或公约,那么肯定会对其行使主权带来限制,这足以体现法律全球化在当下的“价值”,足以令一个国家为了融入国际社会,为了加强国际合作,为了尊重和保护国际上共同的价值或道义而信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总而言之,笔者认为,法律全球化正如经济全球化、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世界潮流一样不可逆转,然而认为法律全球化是将国际法“重新包装”推广全球适用甚至是制定“世界法”是不现实的.我们应该放眼世界,多从自身的角度出发,取长补短,将国内法尽量制定或修改与国际条约或公约、国际惯例等一致.应该注意的是,这里的“一致”指的并不是完全一模一样的“依葫芦画瓢”,而是“有的放矢”信守人类发展中共同认可的价值和道义,尽管在细节操作上我们可以“求同存异”.


注 释:

①透明度规则:成员方所实施的与国家贸易有关的法令、条例、司法判决、行政决定,都必须公布,使各成员国及贸易商熟悉.一成员方政府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所缔结的影响国家贸易的协定,也必须公布,以防止成员方之间不公平的贸易,从而造成对其他成员方的歧视.

②贺韦达.法律全球化及其对中国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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