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制度保障

更新时间:2024-01-2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0995 浏览:94187

摘 要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要建设生态文明就要加强生态文明的各项制度建设.法律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我国现有许多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但还远远不够.现阶段我国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加强生态环境公民权利方面的法律制度保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关 键 词 : 生态文明 法律制度 环境权利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系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还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这次我们党把生态文明放在突出地位,可见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性.要建设生态文明就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建立各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不但要加强生态环境监管制度,而且要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制定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按照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来处理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只有法律制度才能够持久地把握环境问题的长期发展特征.环境政策能否有效得以贯彻关键不在于抽象意识、而是组织、行动联盟和共同的实践法典.”

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有关规定,对当前生态环境保护起到很好作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树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此外,宪法中的其他条款也有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宪法中这些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是国家关于环境保护总的要求,是环境保护法的基础和立法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是一部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律,是中国环境保护基本法.该法对环境保护的目的任务,环境保护的对象,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改善环境的基本要求,以及对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等重要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它是制定专门性环境保护单行法的依据.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必须依照法律和法规,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而且我国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了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例如“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设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般认为,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保护法的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民健康,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对环境保护方面有制定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它是针对各种环境要素或特定的保护对象,分别制定的具体法律规定,又称环境保护单行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法》.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除以上单行法之外,我国还有一些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例如关于放射性污染防治、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农药安全使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等法规和规章.

我国在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也很多.我国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经济法中有不少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刑法中有一些专门对破坏环境资源方面的处罚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出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国侵权责任法对造成生态环境污染方面有专门追究责任的具体规定,例如有“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等规定.此外还有我国国务院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规章.我国参加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我国参加已对我国生效的一般性国际条约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包括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双边、多边协定和国际条约及履行这些协定和条约的国内法律等,也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参加的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条约有:《联合国海洋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等. 我国建设生态文明的根本目的和最终结果是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前提和基础,生态文明取得的成果也应体现在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上.现阶段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促进生态建设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制定全国生态保护规划,在全社会大力进行生态文明教育.特别要加强生态环境的法律制度建设,用法律制度来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人不仅有基本的政治、经济和发展权利,还应当有基本的环境权利,有权获得良好的生活环境,有权不遭受污染的危害,有权参与对影响环境行为的监督管理.要提高公民的环境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公民环境权利的保障,以更加合理地利用环境,更加自觉第保护环境,为可持续发展注入强大而持久的动力.建设生态文明要求政府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利的实现,推动生态文明需要公民自觉维护环境权利.


近年来,我国在公民环境权利保护方面取得很大进展.2012年8月31日,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采纳了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其中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法制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突破,由此揭开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新篇章.但是我国正面临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环境保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与挑战.许多件都是与环境侵权有很大关系,公民的环境权益面临较大威胁.目前,我国在环境方面正处于敏感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和公民环境保护权保护三者之间关系.我国发生环境件的地区主要存在五种情况,一是未批先建;二是批了乱建;三是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有待进一步改进;四是有些所在地政府的执行不力问题;五是有关重大项目社会风险评估的法律不健全、机制不完善.从现有的群体性环境事件中,反映了当前经济高速增长过程中人民群众环境维权意识的觉醒与环境救济途径的不足之间的矛盾.

我国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存在滞后,该公开的没有及时公开,而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公民参与决策的渠道不畅通.政府所掌握的环境信息数量庞大,难以全部主动公开,而公众为了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对环境信息常常会有不同的需要,因此依申请公开就成为公众获得环境信息非常重要的手段.对此中国和西方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中国在依申请公开方面,无论在要求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与西方存在明显的差距.中国在项目环评阶段,现行规定存在环境信息公开时间短、公众参与意见渠道不畅等问题,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政府机关要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该规划审批前,通过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公众在参与的具体条件、方式、程序上还缺少明确细致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应该进一步加大环境立法力度,把公民的环境权利内容具体化.只有明确规定公民环境权,以权利制约权力,依靠公众参与、公众监督和公众诉讼,才能有效地促进政府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环境保护法律只有通过明确公民环境权,才能从法律角度彰显其不同于民法、物权法的适用范围和立法目的.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也是环境立法、执法和诉讼,环境管理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环境公益诉讼时实现环境权的主要途径,是环境权受到侵权时的司法救济手段.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环境权和环境公益诉讼内容,有利于从根本上建立健全环境法律制度,从而有效地促进我国生态环境的保护,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