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作为不可抗力带来的民事法律

更新时间:2024-01-1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487 浏览:22625

摘 要:地震所带来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后果是相当复杂和疑难的.地震属于不可抗力,在民法上能够引起不可抗力的民事法律后果,主要是免除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此外,地震作为不可抗力,还能够引起物权法、债权法、家庭法、继承法以及民法总则中的一系列法律后果.对此,应当对地震作为不可抗力事由的-般影响进行评估,以确定处理地震引发的民事纠纷应当掌握的一般规则.

关 键 词 :地震;不可抗力;民事法律后果

1.概述

我国民法对不可抗力作出了基本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作出的规定.从法理学角度来解释不可抗力即:不可抗力是人力所无法抗拒的力量并且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不可抗力可以成为一种抗辩事由.不可抗力可以是由自然原因或者社会原因造成,例如:地震、台风、战争等等.

本文详细分析地震作为不可抗力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分析地震作为不可抗力所具有的特征.首先,地震是不可预见的事件.因为目前世界各国都无法在地震前能准确的预测和预报地震的事件和地点.所以无法预测地震的到来,就使得人们在发生前无法预测.其次,地震是无法避免并且无法抗拒的事件.地震发生后,所产生的强烈的震感和破坏性,是人类无法抗拒的也无法避免它所带来的破坏力.第三,地震是不受人的意志所支配的.地震是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的客观现象.所以综上所述地震具备不可抗力的基本特征.

地震作为不可抗力事件的适用范围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地震的不可抗力适用范围到底是震中区还是所以的地震灾区呢?例如2008年汶川地震,受灾范围较大,出了震中地区受到严重的损害,周边地区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甚至波及到临近其他省市,例如陕西、重庆、广西、河南、江苏等地也有明显的震感,对这些地区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和影响.

当事人援引不可抗力进行免责抗辩,需要证明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发生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中不能预见,系主观上的认定标准,即以某一标准判断当事人能否预见该客观情况的发生,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标准应当指一般人的预见能力,而不是当事人的预见能力;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表明的是当事人即便尽了最大努力,也不能避免该客观情况的发生或克服该客观情况造成的后果.二是发生上述客观情况对发生违约或侵权事实的影响.此一点殊为关键,也更为复杂.

2.法律后果分析

2.1 亲属法和继承法的法律后果

2.1.1 亲属法法律后果分析.首先地震会造成很多家庭破碎,有许多儿童失去父母,有很多老人失去亲人.对于这些弱势群体更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民政部门作为职能部门对孤儿负有监护责任.民政部门就暂时成为故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此时民政部门需要对孤儿的身份和财产进行登记并且履行监护义务.在孤儿被他人收养以后,形成法律认可的父母与子女关系,此时民政部门的监护责任完成.收养人成为孤儿的监护人,对孤儿履行照顾义务和监护义务. 对于收养地震中的孤儿,应该严格按照《收养法》的规定和程序,收养人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例如机关团体是不能作为收养人的.收养人于被收养人形成法定关系后,收养人必须履行抚养义务,对被抚养人负责.对于地震中失去亲人照顾的老人,民政部门同样有救助义务.对于行动不便,失去自我照顾能力的孤寡老人,民政部门应当进行成年监护.同时应有相关部门指定监护人行驶民事权利,负担民事义务.

2.1.2 继承法法律后果分析.地震后悔出现大量遗产继承问题.地震死难者,就产生遗产继承关系,继承人可以继承财产.此时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死难者没有遗嘱,另一个是死难者之前立有遗嘱.对于没有立遗嘱的遗产继承问题,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遗产继承.遗产归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死难者没有法定继承人的,遗产收归国家所有.对于立了遗嘱的死难者,按照遗嘱进行遗产分配.还有一种情况需要说明,就是在地震中不能确定死难者的死亡先后顺序,那就退订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都有有继承人的,并且几个死亡人的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不发生继承,有死亡者各自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另外一种特殊情况是死亡者在临死之前立有口头遗嘱的,并且有人证明其口头遗嘱属实的.

2.2 物权法上的法律后果

地震在物权法方面产生的主要问题是物权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责任的负担.依据物权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负担规则来进行判断和处理.

2.2.1 物权标的物意外风险负担规则. 第一写卖的房屋已经交付的,但是在地震中房屋遭到灭失的,所有权已经过户或者未过户的,房屋的损失到底该由哪一方担责?这个问题需要具体分析.情况一:房屋已经交付,但是业主还未进行登记过户过户手续的,业主还未取得房产所有权证书的,房屋的所有权此时还在开发商手中,所以此损失应当由开发商承担,即此物权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由开发商承担.情况二:房屋已经交付,业主已进行登记过户过户手续的,但是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贷款银行手中抵押的,责认定为房屋所有权已转移给业主,业主应当对灭失风险承担责任.对于已经灭失了的房屋,业主还需要按时向贷款银行偿还贷款吗?对此我国银监会的相关规定表明对于因地震而无力偿还贷款的的债务人,应予以核销债务.详细规定可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透支款项,持卡人和担保人已经在本次灾害中死亡或下落不明,且没有其他财产可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

第二若是在地震中房屋损坏而并未灭失的情况,房屋修葺的义务和费用该由谁来承担呢?在地震中遭到损坏的房屋,若是所有权已经过户的,开发商负有维修责任,但是维修的费用应从业主共同的维修资金中支付,不应当有开发商承担费用.若是房屋未过户的,那么开发商应当负有维修责任,费用有开发商自行承担. 第三关于在建工程的风险负担问题.在地震中在建工程意外灭失,按照物权法的规则,应当由开发商自己负担损失.在建工程开发商已经签订了商品房写卖合同的,并且收取了房款的,而在地震中在建工程灭失无法按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按照合同继续履行责任,扣除地震影响期间,完成交付义务,若不能交付房屋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2.2.2 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问题分析. 第一地震引起土地的灭失,随之在这块土地的使用权也灭失了吗?土地灭失了,国家作为土地的所有权人也灭失了所有权,那么开发商已经取得某块建筑用地的使用权也随之消失,因此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法律后果将由使用权人负担.如果国家在原址重建土地,国家应对重新划拨原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给土地使用权人.若国家异地重建,那么也应对通过划拨的手段使原来的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取得新的土地使用权.

第二地震中墓地损坏的情况应当由哪一方来承担责任呢?墓地的使用,也存在土地使用权,墓地的损坏或者灭失,应当有目的的所有权人负担风险责任.墓地的所有权人应当负责维修、管理墓地,使墓地恢复正常状态.

2.2.3 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地震后常见的所有权问题如下:一是拾得遗失物,二是发现隐藏物或埋藏物.

第一在地震后拾得遗失物的,拾得人是否就取得了该遗失物的所有权呢?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拾得人拾得人应当将遗失物交还给失主,或者交由机关处理,拾得遗失物的人是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的.若是遗失物确定是无主物的,应当交由国家.不适用先占取得规则,拾得人依旧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二发现埋藏物、隐藏物、拾得漂流物所有权改归谁?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参照拾得遗失物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应该返还给权利人,不能返还的交由机关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3.综述

地震所带来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后果是相当复杂和疑难的.从法理学角度来解释不可抗力即:不可抗力是人力所无法抗拒的力量并且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不可抗力可以成为一种抗辩事由.地震属于不可抗力,在民法上能够引起不可抗力的民事法律后果,主要是免除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此外,地震作为不可抗力,还能够引起物权法、债权法、家庭法、继承法以及民法总则中的一系列法律后果.对此,应当对地震作为不可抗力事由的-般影响进行评估,以确定处理地震引发的民事纠纷应当掌握的一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