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进程中征地法律制度

更新时间:2024-02-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0392 浏览:92838

作者简介:郜若瑶(1995.8-),河南新乡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萧明皓(1992.3-),男,河南洛阳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摘 要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此外,在土地日益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的情况下,研究如何创新和完善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如何确定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权益,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 键 词 :城市化进程;征地制度;立法研究.

一、土地征用制度的概念

古往今来,土地都是人类得以生存的保障,作为社会的基本制度,土地制度中属土地征用制度最为重要.由于在我国,土地实行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基本制度,因此土地征收则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从根本大法的角度与高度对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法律确立.相应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物权法》均对相关制度进行了可操作性和细节上的规定,基本构建起了一套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

二、国内现状分析

土地征收作为城市化进程中一个不可避免的土地管理制度,有着目的性、强制性、补偿性等特点,存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中.但由于国情的不同,各国在土地征收的程序、征地补偿的原则、公共利益的确定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我国土地征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但是在我国的现行立法中对此概念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因此在征收实践中也没有可以执行的法定的标准,导致一些机关滥用征收权.当前我国存在的大量由于房屋拆迁或土地征地引起的,主要原因还是由于补偿结果不公正而引起的.我国的征地补偿方式原则上是金钱补偿,但方式太过单一.通观各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我们有许多经验可以加以借鉴.如土地征收制度的立法完备;土地征收的目的明确;补偿范围和标准科学;土地征收程序完善;救济途径有效等.

三、存在的问题

1、 “公共利益”严重泛化.由于相关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因此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往往会将公共利益的范围扩大化以至于打着各种公共利益旗号将征用土地变成了各种房地产、商业用地等这样就在无形之中扩大了公共利益的征地范围.政府滥用征用权征地超出公共利益的范围..

2、土地征地补偿方式单一.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是采取一次性补偿,很有可能因为一次性补偿款使用不当而使生活陷入窘境.这样就难以维持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

3、征地补偿标准相对不合理.因为土地一旦被征用以后,其用途改变会使土地的价值成倍的增长.政府却可以通过出让土地得到比较高的收益,他们将农民土地的财产性收入装入囊中,这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也是不合理的.而且对于农民来说,土地就是他们生活的基本保障,可以维持基本的吃饭问题.可是一旦土地被征用,这个保障就无从谈起.仅靠那一点补偿款是远远不能维持完下半生的生活.

4、农民在征地中无法表达自己的诉求.在征地中征地的主体永远是政府,而农村虽然表面有农村集体作为相应的主体,可是却没有实际的意义.因为农村集体的代表是村民委员会,它的利益而积极作为,而农民个人又无权与政府谈判.这就使农民丧失了与政府讨价还价的机会,这样实际上间接剥夺了农民诉求的权利,农民的主体地位得不到体现,也不利于农村土地价值的实现.

5、土地违法现象依然存在.在实际工作中“以租代征”、“未批先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象比较普遍.此外,对于征地工作中的违法问题查处不力也是土地违法普遍存在的又一因素.

四、对征地制度改革的对策及建议

1.严格界定“公共利益”,探索非公益性用地制度.

2、完善征地补偿机制.首先是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从货币安置为主转变为以社会保障安置为主;其次是对征地涉及被征地农民安置,没有实行社会保障安置的状况,不得批准征地;再次是实行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明确合理的补偿标准,从而大力推进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确立同地同价的公正补偿制度.

3、完善征地补偿程序.完善相关监督程序,增强征地过程的透明度;设立征地补偿复议程序;设置土地征收诉讼程序;明确规定先补偿后拆迁的征地程序;制定《土地征收法》,切实为征地提供从征收到救济的全套法律依据.(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