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法律问题防范

更新时间:2023-12-3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705 浏览:13729

摘 要 电力设施是电力系统赖以运行的载体,也是发电、输电、供电和用电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任何一个部分被损坏都将使电力供应和使用发生中断,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安定和谐.本文从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的角度,通过分析当前我国电力设施保护情况不容乐观的背后所折射出来的法律缺陷,对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并提出现行法律框架下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对策,探索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创新理念和路径,对于构建电力设施保护法律风险的防控体系,切实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 键 词 电力设施 电力系统 电力供应

作者简介:陈琛,广东电网潮州潮安供电局.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58-02

一、电力设施保护效能薄弱的原因分析

(一)电力设施保护法律制度现有缺陷

1.电力设施保护法律制度立法滞后

我国现行的电力设施保护法律体系虽已基本形成,但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电力设施保护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等外部坏境日新月异.从时间性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二次修订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均颁布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限于当时的经济环境和社会体制,这些法律法规已经逐渐适应不了现代社会的瞬息万变.

2.电力设施保护法律制度可操作性差

现行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缺乏程序性规定,对未形成犯罪的破坏电力设施行为,除了规定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外,还赋予供电企业、人民群众的制止权.但是,具体的争议处理办法及程序如何开展却没有进一步明确,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难以尽快得到应有的惩罚.

3.现行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

例:履行电力设施保护职责的主体存在冲突.对于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物、堆放物品的行为,《电力法》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则规定“危及电力设施的行为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还明确供电企业“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上述对比体现出了电力设施保护主体的分散,政府有法定职责,电力管理部门有法定职责,供电企业也有法定职责.这种谁都有责任的立法将引起责任的分散,各责任主体之间互相推诿,到最后谁都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电力设施保护司法领域适用误区

1.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法律定性

根据我国目前的刑法规定,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可能触犯刑法领域的二重罪名:刑法118、119条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及264条规定的盗窃罪.从众多的电力设施偷盗案的判决来看,区分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对于打击电力设施犯罪行为,保护电力设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两罪之间存在以下三点不同:

第一,侵犯客体.破坏电力设备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物的安全,侵害对象特定为电力设备.盗窃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侵害的对象为财物,也包括电力设施.

“偷盗的电力设施是否正在使用”是从客体方面区分两罪的关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7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解释所称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凡破坏、偷盗以上范围所属电力设备,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论.

第二,主观方面.盗窃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非法占有为目的.破坏电力设备罪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犯罪的动机多是为了贪图钱财.偷盗电力设施中主观上的故意更体现在为了谋取钱财而放任高压触电的危险及对社会的危害.

第三,客观要件.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要求盗窃的数额必须达到较大或者多次,才能构成犯罪,而破坏电力设备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电力设备的破坏行为,可以通过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两种方式实现.积极的作为方式主要有偷割、偷拆电力设备,毁坏电力设备的重要部件,采用爆炸、放火的方式破坏电力设备,在电力设备中掺放杂物等;消极的不作为比较少见,主要表现为对电力设备负有维修保护职责的工作人员发现电力设备存在故障却放任不管,导致危险发生.这些行为有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重大公共财物遭受损失,即危害了公共安全.要认定盗窃电力设施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必须根据被破坏的具体对象、破坏的具体部位和破坏的方法以及破坏的损害程度等来综合分析认定,不能简单的以被盗窃电力设施的本身价值来认定.

2.相关法律法规适用标准不一

现行《刑法》在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中的证据采信、犯罪界定以及立案、量刑的标准等方面规定适用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对重大案件的认定和处理,各地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方面缺乏可供遵循的依据和标准,电力、、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也在认识上有很大差距.例如很多在机关已经立案的案件,却常常由于法律依据不足而难以进入诉讼程序.如破坏电力设备罪所涉及的电力设备范围是什么、对供电企业收集的相关证据是否予以采信、破坏电力设施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等.例如以盗窃方式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电力部门主张以破坏电力设备罪重处,而有的地方司法部门却当作盗窃罪受理,因此,如果被盗设施的价值较小,达不到司法机关立案的金额标准,就可能不被重视.

二、现行法律体制下电力设施保护法律对策

(一)行政法律保护

现阶段电力设施的法律保护主要采取行政执法保护,这是供电企业目前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所采取的重要手段,主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争取地方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针对当地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突出问题,利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的名义,发布有关通告、通知、规定等,要求各类侵害电力设施保护区的行为人限期停止侵害、消除危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二是争取地方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出台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使电力设施的各项保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三是当发现行为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作业或其它行为时,即使向行为人发送隐患通知书;当行为人拒绝签收隐患通知书时,可以通过公证送达方式保留证据;

四是当行为人拒不改正、停止违章作业时,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发送书面报告,提请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处理,报告应要求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收文单位出具签收回执给供电企业存执、当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对供电企业的书面报告不予及时处理时,供电企业应当再次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发送书面紧急处理报告,并阐明不及时处理的严重后果及依法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区的违法行为是政府的法定职责;

五是当架空电力线路下面植物生长超越安全距离时,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行细则》的规定,供电企业应该通知植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进行修剪、砍伐,如果植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在通知指定的合理时间内拒不修建、砍伐时,供电企业有权予以修剪、砍伐并不作补偿.

(二)民事法律保护

民事法律保护主要针对的是未形成犯罪的盗窃、破坏行为.实践中,对于加害人侵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供电企业可以通过和解与调解的方式与加害人达成一致,照价赔偿或恢复原状.对于采取和解或调解方式解决电力设施的侵权问题,应当视个案而定,具有以下情形的加害行为,供电企业可以和解或调解方式处理:加害人的主观属于过失;加害人的主观虽属故意,但对错误行为有诚恳的认识;加害人行为违法性的严重程度尚不构成犯罪;加害人愿意立即停止、纠正侵害行为;加害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有些加害行为,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恶劣,与供电企业的对抗性强,行为违法程度严重,造成后果严重或影响恶劣的,不适用调解或和解.


通过和解或调解方式解决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问题,有利于化解矛盾,快速解决纷争,减少解决成本,同时,也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步调一致.因此,对于符合和解或调解条件的加害案件,供电企业尽可能采取和解或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

(三)刑事法律保护

破坏电力设施的情况比较复杂,许多案件并不仅仅是单纯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实践中大量出现的是行为人以盗窃电力设备为目的,但其采取的手段、行为方式同时又破坏了电力设施.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了三种情形的处理:一是盗窃电力设备,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符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但其盗窃电力设备价值低,盗窃数额尚未达到盗窃罪数额标准的,此时,该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量刑.二是破坏电力设备罪不以当事人是否具有破坏电力设施的目的,而是以其后果定罪立案.既使你实施的是盗窃行为,却产生了刑法规定的严重后果,那就应当按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破坏电力设施罪论处.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如果同时具备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想象竞合,根据重罪优于轻罪的原则,应定性为“破坏电力设备罪”.三是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不能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处罚.但如果该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如盗窃罪、毁坏公私财物罪等,应按其他犯罪予以处罚.

实践中,当不法分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时,对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便已经上升到了刑事制裁的高度,应按照上述规定正确认定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可以根据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加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大限度挽回犯罪行为给供电企业造成的损失.

随着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的深入,实现政企分开,优先竞争的电力市场业已形成.在未来的电力体制改革中,不论管理体制如何变化,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和供电可靠性,将是改革成败的客观标准之一.保护电力设施不受损害,只能也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全面性的防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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