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权法保护交易安全的路径选择

更新时间:2024-01-1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8968 浏览:132942

摘 要 :我国目前的许多法律规则还注重于对静态的安全保护,已经与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不相适应,现有的保护交易安全的法律制度零碎且不成体系存在诸多缺陷.在以安全的交易环境为发展基础的市场经济背景下,信用缺失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因此,我们要想贯彻交易安全保护理念,就必须修正与交易安全保护相违背的法律规则,从而建立起系统完善的交易安全保护制度.

关 键 词 :中国物权法 交易安全

现代物权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静态的物权支配关系和动态的物权变动关系之间的关系.因此,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成为各国物权立法规制的重点.

(一)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和无因性原则实现安全保护

1、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的界定及其机能

无因性原则是物权行为理论的核心,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是物权行为理论的实践意义所在.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意味着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不会因为债权行为而发生法律效力上的改变.换而言之,物权行为一旦成立并生效,即使作为原因行为的债权行为不成立或归于无效,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2、德国民法对交易安全保护的规定

《德国民法典》在认可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同时,又明确承认了不动产和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使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同时成为保护交易安全的法律制度,在《德国民法典》上体现为:

第一,由于善意取得制度是在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力不能及”的场合,临危受命,担负起保护交易安全的机能的,因此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绝对不能代替善意取得制度所负担的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

第二,在债权行为不成立或归于无效时,受让人虽然不能取得财产的相应权利,但当进行再处分行为时,善意的第三人仍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得到相应的保护,取得相应的权利.实现了善意取得制度对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功能的部分替代.

(二)通过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

1、善意取得的界定及其机能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无权处分的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该动产时是出于善意的,则第三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权人无权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由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

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则,只有所有权人或受所有权人的委托、或写作技巧他人处分的人才有处分或写卖财产的权利,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其所为的法律行为只有在事后取得财产所有权人的授权或经财产所有权人追认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此时的所有权具有追及力,所有权人可直接向写受人追回原物.而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就在于能够阻断所有权人的追及,保护善意写受人取得的物的所有权,从而保护让与人和写受人之间已经完成的交易,但会这在一定程度上侵害物的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

善意取得制度从本质上来讲是平衡所有权人利益和善意受让人利益的一项法律制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善意取得制度维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保证所有权的安全,以达到保持社会秩序平和稳定的立法目的;另一方面善意取得制度主要侧重于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进而实现保护交易安全.根据这一制度当真正的权利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发生权利冲突时,法律应当侧重于保护善意受让人.这样的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而且有利于鼓励交易,因为保护善意的受让人将有利于建立起一种真正的信用经济并使权利的让渡能够顺利的、有秩序的进行.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交易越来越要求迅速快捷.因此不可能要求交易当事人在从事交易之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调查了解交易方是否为合法的所有权人,否则不仅会使交易难以迅速达成而且妨碍交易的正常进行.结合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应当把善意取得制度确立为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2.我国物权法对交易安全保护的规定

善意取得制度是以牺牲原所有权人物的追及力为代价来实现保护市场交易安全的,是法律在非常态中对物权追及力的否定,为避免对物的原所有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其适用的条件必须进行严格的规制.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将善意取得的客体规定为动产和不动产,使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客体变得非常广泛.之所以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现实中不动产的权利登记并非绝对正确,有可能存在错误登记的情形,同时也是为了维护民法的公平诚信原则.由于善意取得既可以基于债权关系发生也可以基于物权关系发生,因此充分考虑到善意第三人和原所有权人的利益,使两者之间的利益达到一种平衡就显得十分必要.尽管善意取得的举证有些困难,但是对于善意与恶意的区分体现出善意取得相对于物权行为理论的优越性.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了市场交易中不特定多数市场主体的利益,促进了财产的流通和交易的便捷,属于法律对动态交易安全的保护.

(三)我国的立法选择与法理评析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确立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律在对所有权静态安全保护和交易动态安全保护两种价值进行充分的利益衡量后的产物.在我国社会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时代背景下,所有权类型的多样化、商品交易活动的日益频繁的社会现实,要求立法必须向保护交易动态安全的价值取向转变.综合考虑善意取得在促进交易便捷、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等方面独特的价值和功能,我国物权法将这一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确立了这一制度的基础性地位.可见善意取得制度在保障交易安全,协调民事主体之间利益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综上所述,善意取得制度不仅有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而且还可以以第三人是否善意为判断标准,来决定是否对其进行保护,从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诚信原则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我国在物权变动模式上采取的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同时,也确立了物权公示原则的基本原则地位.在公示公信法制原则下,第三人因为信赖登记或占有的外观而与无权处分人进行交易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第三人可以合法有效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这在最大范围内为实现交易安全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同时也是交易的便捷性与效率性的最大限度体现.

尽管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可以与善意取得制度在采取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成为互补关系,甚至在一定程度体现出比善意取得制度更为强大的制度优越性;但在我国采取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引进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不管在形式合理性还是在实质合理性上,均会对我国法律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采用善意取得制度进行立法用以解决相关问题可能会比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