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

更新时间:2024-02-1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8885 浏览:83703

摘 要 在资讯产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也显得越来越严重.这不仅给企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当一个公司的核心技术被同行业其他企业所获得并自由地使用时,公司市场份额的占有能力就会丧失,进而给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巨大的伤害.所以,建立和健全相关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使有法可依,成为政府迫在眉睫的工作.本文从商业秘密的定义出发,首先研究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的现状,然后从侵权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方面,并从多方面提出了改善我国企业法律的措施.

关 键 词企业商业秘密 法律保护现状 法律保护的完善

确保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是企业在竞争中占据不败之地的重要手段之一,所以我国企业要想很好的发展必须首先解决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

1我国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方面的缺陷

1.1我国相关企业商业保密法律之间存在冲突

规定的分散性和制定部门效力层次不一的现象,是我国现行的企业商业秘密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导致某些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尽管对商业秘密做了相关的解释在《刑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已经做了相关的解释,但也有一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虽然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中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是我国法理学理论普遍认为的,但由些地方性法规的存在,法律制定缺乏根据,使得以上法律措施难以实施.我国的企业商业秘密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法律效力的冲突和立法部门层次的不统一.

1.2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基本问题界定不清楚

一些基本的问题界定现象的不明确是我国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面临的一个很严重的现象,由于在执法司法部门缺乏法律依据,导致企业商业秘密没有得到相应解决,从而对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效果造成不良的影响.至于财产属性问题的界定,我国法律明确指出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建立秘密保护,从而达到利用法律形式规定来达到保密义务.不过,这种法律形式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着一方面,检测使员工没有签署保密义务,而且不符合保密条件的法定义务的条件,他们将不存在保密义务的责任;另一方面,如果员工擅自离职,他们也不具有承担原来企业的保密的义务的严重的制度上的漏洞.条款的不明确的法律定义,将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的伤害.

1.3企业自身商业秘密保护意识薄弱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企业在管理过程中,逐渐意识到实现科学对企业发展的影响,从而把实现企业科技优势摆在日常工作的首位,然而却忽略了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虽然一些企业文件存在一些诸如“加强内外企业技术交流”,“开放的工作条件”等不规范的语句,来规范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但是仍使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陷入困境,并使公司失去了许多商业机密带来的实际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机会.与此同时,由于企业只注重对自身技术创新、科技进步和科研等方面成果的保密,使得公司在制定保护商业秘密的范围时,忽视了与第三方签署保密协议中的第三方商业秘密的保护的重要性,从而是公司承担相应的后果.

2中国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完善

2.1刑法保护

当前,我国就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问题在刑法中直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刑法还具体明确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例如,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给企业造成显著损失的,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利用威逼利诱,盗窃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透露,利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上方式来获取商业秘密的,要求权利人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协议,给企业造成那个严重的损失,明知以上条例规定,仍然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论断.但是,没有明确的细则在实践中操作.


2.2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构造有效的司法保护制度

在商业秘密保全制度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强调证据和财产保全制度的两个方面的完美保护.在保全证据问题上,应当要求所有诉讼人员对公开开庭的企业商业秘密证据签订保密协议,通过法律的约束作用来确保他们对企业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的责任;在保全财产的问题上,对违反条款并对企业商业秘密行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的行为,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采取查封、颁布禁令、扣押商业秘密附着物等保全措施.、与此同时,对于企业商业秘密的民事举证,要有更加明确的界定.虽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最高法院做出了诸如规定被告拥有商业秘密和采取非正当手段的证明以及原告对企业商业秘密的拥有证明的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最高法院存在着规定方面的不一致性和法律效力具有不等性的缺陷.作为部门规章的国家工商总局的规章不但比我国的法律效力低,也比最高法院的效力低.所以,应该对民事举证规则在专门的《商业秘密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进行具体的规定.

2.3采取法律手段,健全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

第一,应加强人们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意识.目前我国的许多企业不但忽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而且还忽视了极为重要的第三方保密,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影响.第二,应更加明确地规定保密的内容.对于商业机密的保密内容,既要又不保密信息,又要有具体的安全措施.在保密信息方面,企业需要在员工的保密合同以及规章制度方面做出明文规定.而在具体的保密措施方面,需要具体规定设备以及相关人员的安全措施条款.在开发和转让技术合同的工作中,要签订具体的保密条款,要学会用法律的手段来对合作伙伴的保密业务进行约定.例如软件商业秘密的保护,为了保证软件的保密性,需要所有的购写者与软件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从而确保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受侵犯.

总而言之,企业的商业机密以成为现代商业竞争中为运营商带来巨大的竞争优势的强大武器.所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商业秘密以成为公众所知.在政府加强保护商业秘密的研究的同时,企业制定一套完善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有效运用法律手段来保障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