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地区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调控

更新时间:2024-03-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6662 浏览:71796

[摘 要] 我国新疆地区林业生态环境面临着严峻的考验,需要通过全方位的治理和退耕还林来改善环境,同时更需要通过法律的手段对林业的环境状态进行调控、改善和保障.本文主要论述加强新疆地区的林业生态保护法的设想,通过详细的分析,论证了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关 键 词 ] 新疆地区 林业生态环境 林业保护 法律调控

[中图分类号] D92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1-0121-01

181团辖区土地面积114万亩,其中林业用地面积20.3万亩,有林地面积22257亩(经济林面积200亩),森林覆盖率15.8%.其中区划全团重点公益林总面积为191606亩;全团退耕还林地及宜林荒地造林共5.4万亩,其中退耕还林3.8万亩,宜林地造林1.6万亩;重点防护林0.3万亩;农田防护林1.175万亩;团部小城镇绿化94亩.森林覆盖率由1977年的0.46%,提高到2010年的15.8%.通过长期不懈的努力,初步形成了团场区域防风固沙防护林体系,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居民生产生活环境明显好转.但是新疆地区的生态环境状况依然不容乐观,因此,加快该地区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步伐,确立该地区的林业生态环境在新疆建设和发展中的地位,加强林业环境法制建设有着显著的意义.

一、依据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出地区林业生态保护法

制定林业环境保护法主要在于重视一下几个方面的重要作用:首先,重视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森林的拥有率,减少砍伐的现象,恢复和培育多种类型的森林资源;其次,加快地区的绿化率,这是实现新疆地区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和手段;再次,能够发挥森林的蓄水和防止水土流失、改善气候条件的作用.森林具有多种功能,主要包括蓄水、保持水土墒情、防止水土流失、净化空气和防风固沙等,这些功能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获取的重要环境因素,其必须得到充分的发挥;再次,实现森林的可持续经营,森林能够通过改善农业区域的环境状况,使农业生产稳定高产.因此,立法的目的在于为了恢复、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的绿化,发挥森林各个方面的重要功能,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科学规划、分类治理,加强林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

1.建立完善林地经营管理制度

建立该项制度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科学合理的制定经营管理规格,逐渐实现森林环境的改善;其次,严格禁止工程类项目征用本地区的林业用地.目前,新疆地区和很多政府部门在进项项目选址和招商引资时,总是对本地区的林地情有独钟,不经过林业部门的批准擅自征用林业用地,这种行为是要坚决禁止的;再次,对于国家建设的大型公共设施的项目占用林地,必须经过当地林业部门的同意,报相关部门审核批注之后,再由土地部门发证之后才可以进行工程建设;最后,对占用林地的单位依法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同时,占用林地的施工单位要营造出不少于征地占地面积的森林植被.

2.建立林种划分制度

从国家发改委开始实施“退耕还林”政策以来,新疆地区就开始了大范围的退耕还林集中活动,但是大多以经济林为主,违背政策的始终.因此,适当的建立林种划分制度对于新疆地区的林业生态环境将产生积极的作用.新修改的《森林法》对林种划分进行了明确的规范,规定了用于重点防护的特殊用途的森林面积不得少于行政区域总面积的30%,改变林种应该报原批准机关进行审核批准.同时《森林法》还规定了林业长远规划中林种的比例.作为新疆地区,首先是重点防护林的特殊种类用途的森林面积占本行政区域森林的比例不能简单的以规定中的30%作为最高的标准进行执行;其次,采取多种类森林和经济林混合种植的方式,避免用材林大面的砍伐导致小区域的生态环境恶化和水土流失现象严重.

3.建立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对于新疆地区来说,应该将包括水源涵养区、生态旅游区、干旱区域、天然森林保护区和自然保护的林木以及新《森林法》规定的禁伐林木不得列入到采伐限额的计划之中.仅限于林业可持续发展区域内的人工用木材,以县为单位制定每年的开发限额,经过政府批准之后,再上报相应的机构进行批准,采伐的方式尽量以间伐为主,不应该采取皆伐方式.

三、坚持出发从重原则,追究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1.关于违反地区林业生态法的行政责任

根据最新修订的《森林法》中的相关规定,对违反林业生态法的行为人应该从重追究其行政责任,具体的承担方式包括:首先,罚款,标准是依据林业生态环境的价值标准进行处罚;其次,没收非法所得;再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第四,承担费用,例如,让违法的行为主体人承担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树木的费用;第五,停止向其发放各种林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如未完成相关的处罚任务,停止其采伐许可证;第六,行政处分,对于违规的行政人员应该严厉的实行行政处分.

2.关于违反地区林业生态法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中的规定,对以下破坏森林资源或者管理秩序、破坏行为构成犯罪行为的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首先,盗伐、滥伐森林或者林木罪;其次,非法采购盗伐、毁坏珍惜树木罪;最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和徇私舞弊罪.刑法中的对行为人的刑罚程度的标准主要取决于木材的经济价值,这与保护林木和环境的要求相差较大,因此,在对行为人定罪量刑时,必须以林木的环境价值为参考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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