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价值

更新时间:2024-02-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6825 浏览:78724

摘 要 :经济法的价值,包括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确立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对经济法这门学科或者部门法来说具有重要意义.社会整体福利(幸福)是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而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包括体制效率、结果公平、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但这些价值元素都不足以担当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由于经济法出于社会整体福利的考虑会限制甚至牺牲个体的刺益,同时经济法比较倾向于通过公权力介入的方式为了实现整体利益,因此严格界定经济法的“整体福利”的范围,以防止经济法任意扩张到民商事领域、避免公权力滥用而私权受损.

关 键 词 :经济法的价值;目的性价值

中图分类号:F0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4-0259-02

1 法的价值

在探讨经济法的价值时,不能不先考察法的价值.

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主要在三种含义上使用,分为“目的性价值”、“评价标准”和“形式价值”.其中“目的性价值”居于主导地位,反映立法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孔德周认为,“法的目的性价值”也可称为法的价值取向,而其他两种价值分别指法是人们行为的评价标准和法本身所具有的简洁、准确、严谨等特点,属于法的‘工具性价值’,是法为实现其目的性价值(法的理想)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共性价值.研究经济法的价值,主要是要揭示其价值取向,这是它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的价值.”


还有学者将法的价值理解为正义、公平、秩序等等.如漆多俊先生认为,“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同其他如道德、宗教、纪律等一样,其基本价值都主要包括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项.”

2 经济法的价值

关于经济的价值,学者们的观点并不一致.如漆多俊先生认为经济法的包括秩序、效率、公平、正义,其中心环节应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总体(实质)经济公平.徐士英女士认为经济法的首要价值是效率(经济体制效率),其次是公平(但此公平是内化到效率价值之中的公平,其判断标准是效率的提高而非道德的抽象).吕忠梅女士将经济价值体系分为两个层次;工具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目的性价值”是一个能涵盖工具性价值目标,集中反映、体现经济法自身特质与精神的范畴.本文比较赞吕忠梅的观点,将经济法价值分为两个层次,目标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

目的性价值,是一个应然的概念,包含着人们对法的希望和理想.应然的法是对现实法的超越,为法的信仰和法治的追求提供了思想基础.笔者认为法的目的性价值是“正义”,而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亦是“正义”.当人们提到到法律,第一反应就是正义.人们经常将法律等同于正义.正义这个词寄托了人类美好的希望和追求,正义是法律的首要价值.同样也应是经济法的目的价值.

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包括体制效率、结果公平、经济自由和经济安全,工具性价值体现了目的性价值,而工具性价值中各个价值元素(效率、公平、自由、安全)在具体的法律中的比例分配则受到目的性价值的指引.

总之,目的性价值统率、整合着经济法的动态运作,反映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它只能有一个;反之,经济法要实现其目的性价值,必须依靠工具性价值的支持与具体实施,处于第一位阶的工具性价值是目的性价值的手段与实现方式.

3 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

3.1 确立经济法目的性价值的重要性

一提到宪法,最先想到的是“根本大法”,它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政府的组织形式等根本性内容作出了规定,从而保障社会的稳定和良好发展.提到诉讼法,首先反应出的是“程序正义”,任何程序上的瑕疵都可能影响实体权利.

同时,研究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可以提高法律推理的合理性,通过目的价值的研究,使人们可以理清看似杂乱无章、毫无逻辑关系的法律规则,使法律规则形成系统性网络;其二,减少对法律规则执行的恣意或法律执行者的越权行事,以保证法律的正常实施I第三,目的性价值研究更便于对整个经济法律系统的把握和基本理论的建立,它将法律的价值目标普遍化,并将其与法律判断的逻辑与道德判断和实际判断的逻辑变得紧密和谐起来,要求法律特别注重在法律规则相互作用、注重在法律的变革中公众参与的意义.

3.2 社会整体福利(幸福)是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

(1)经济法的目标价值――“社会整体幸福”.

各个法律部门,其最终目的均是实现社会的整体利益,但各自的出发点不同.如民法的出发点是个体权利,其认为每个个体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最终就能实现社会整体利益;行政法的出发点是限制行政权力,认为限制行政权的行使就是保障市民社会的利益;现代刑法则是通过对犯罪的预防与打击以及对罪犯的人道主义关怀来实现社会的整体利益的.也就说,这些法律部门并不将社会整体利益(福利、幸福)作为目的性价值,而最终能够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是其逻辑演绎的结果.

虽然民法强调公序良俗,但由于其出发点是个体权利.因此它不可能在私法公法化的道路上走得太远,否则就不是民法了.而由于行政法的出发点是限制权力,因此其对政府干预市场行为造成了障碍.经济法则不同.由于其出发点就是社会整体利益,因此在一些经济法律规范中,会出现牺牲个体权利和扩张政府权力的情况,而这些情况的出现在经济法上来并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

(2)体制效率、结果公平、经济自由、经济安全等价值不足以担当经济法目的性价值的重任.

①效率是经济学上的一个概念,受到经济学家的追棒.法学家喜欢使用正义、公正、公平这样的词.而很少关注“效率”这个词.这不仅是由于两个学科关注焦点的差异所造成的,更重要的是在于两个学科的来源不同.经济学是对人类经济活动规律的总结,它并不能直接反映人类的情感、道德,它不可能成为一种普遍的信仰.法律则源于、道德中一些具有普遍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能直接反映出人类的、道德和情感-,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中体现的正义观能为人们所普遍接受与认同.因此.法律能够成为一种信仰,为人所膜拜,这也是法律人最引为骄傲的!因此,为经济学家奉为圭臬的“效率”(体制效率)不足以担当经济法的最高价值理念,因为经济法说到底还是法.尤其在中国将法律当作实现利益的器(工具)的观念如此根深蒂固的情况下,再将经济法的最高价值定为效率,无疑是雪上加霜.如果人们总是将对法律的理解停留在工具性价值上的话,法律在中国不可能成为一种信仰,而法治社会也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

⑦公平是正义观的应有理解之一,经济法强调结果(实质)公平与民商法注重起点(形式)公平是个很重要的区别,但仅仅是结果公平并不能体现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特征,那就是经济法是一种社会法,而结果公平本身并不当然包含“社会整体”这一概念――个体的结果公平并不代表群体的结果公平.

4 总结

由于经济法是以社会整体福利为出发点和最终归宿的.这样会使得个体权利受到很大限制甚至是以牺牲个体权利来换取整体福利.因此,对于经济法的社会整体福利、体制效率、结果公平、经济安全都应该有一个严格的界定.以防止经济法任意扩张到民商事领域,造成私权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