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效实施的司法视界

更新时间:2024-03-2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8004 浏览:130707

一、司法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的价值体现

(一)保障规则所确立的社会秩序与安全.人作为社会性动物,总是在一定的秩序中存在.秩序为人们的活动提供了自由,又以种种方式束缚人们的自由.法律以形式理性的方式为人们提供秩序的预期,使人们能够预测自己的行为后果,进行理性地选择,达到规范人的行为、定纷止争、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社会作用.法院的审判功能对于法律解决社会纠纷的价值也就在于此——将法律的形式理性通过统一法律适用的方式有效实现.基层法院作为司法机构的审判第一线,作为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的主体,运用案例指导作用,不仅能让法律条文在个案中得到准确适用,更可以在类案中实现统一适用.作为法律实施环节的司法审判不仅能提供形式理性的实现渠道,也能矫正失衡的社会关系,从而为修复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能够充分满足人们的秩序安全需求.

(二)促进法律信仰在市民社会的形成.法律能够被信仰是法治国家的最优体现,但这里提到的信仰法律并不是指宗教意义上的无条件精神寄托,而是指法律具有公信力、具有至高的权威.在传统社会中,风俗习惯等非成文的习惯法对人们的影响力能够达到被信仰的程度,但随着商品社会的发展,陌生化的社会生活打破了原有的“差序格局”,新的社会规则由此而衍生.基层法院在审判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时,只有严格依照程序法和实体法运作,并能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效地结合起来,将微观的个案公正与宏观的社会公正有机结合,将判决的合法性与执行的有效性结合起来,才能得到人们的信任.长此以往,法律的权威与法院的权威才能得以真正树立,只有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的被信赖才能实现法律信仰的建立.信仰一旦形成,人们会遵守和践行法律,法律的有效实施就会转化为一种自觉状态.

(三)使法律实施更具正当化并不断延续.法律是一个动态的开放性规则体系,司法实践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审判实践为法律的进步提供了充分的“素材”.影子银行案件的审理、食品安全案件的判决等,对于经济类法律和刑事类法律的完善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法律移植的效果也在审判实践中得以检验.审判一线的法律适用对于理论研究的深化更是功不可没的.裁判为法律注入生命,使法律得以运行、得以发展,使法学理论成为了“有源之水”.法律要得到有效实施,其前提是该法律能够正确调整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各类法律关系,当出现空白和错位时,法官能够通过能动司法或法律方法的运用及时予以调整,从而延续法律的生命力.

(四)力促其他环节法律实施效果的最大化.法律社会学把法律的实施看作是社会博弈.一项法律制定出来后,必然会引起人们的社会博弈,不可能要求人们完全的毫无反应地依法律而为.法院在审判职能延伸的合理范围内,可以对法律实施、法律遵守所涉及的环节和对象进行监督、校正和规范,调控法律实施过程中利益博弈的边界.基层人民法院尤其要发挥好基层的基础作用,延伸审判职能,参与社会管理,监督指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引导各类经济实体和社会组织依法自我管理,扶持基层组织实现有序自治,以司法的力量巩固法律实施的相关环节.

二、司法保障法律实施面临的挑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为法院的司法实践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但理想和现实之间还存在不少的差距值得我们关注.

(一)转型时期司法理念多重性影响了法律实施效果.一直以来,我们强调法律实施过程中司法的惩治捍卫功能、社会控制功能.而市场经济运行多年,利益诉求多元化、社会矛盾多元化、思想观念多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现代法治要求的回应社会、秩序内生于社会、规制社会也规制国家权力的行使、维护社会长期稳定的呼声越来越强烈.[1 ]各类学说、观点交锋交会,冲击着人民法院的传统功能.以社会控制为内容的工具性理性与以法治权威为内容的价值理性相互冲突、相互较劲,导致近些年司法存在过度偏重化解矛盾、案结事了,司法权的边界被模糊,司法混同了社会评判和道德评判,裁判的引导、规范功能被弱化.

(二)诸多外界因素不当干扰了法律实施效果.法律文化对法律规范具有基础性意义.法律文化包括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及与法律相关的社会习俗.而我国各地区发展程度、思想观念、文化风俗,甚至是不同人群对法律的理解能力都存在不少差异.这一现实产生了“同案不同判”、“适法不统一”的问题;而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的环境也引发了执行难、执行成本高、案结事未了等难题.此外,随着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裁判效率和裁判科学的博弈也成为了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正所谓“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民意与司法的互动甚至是民意“驾驭”司法的趋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的独立性和判决的公正性,法院在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同时,对民意的回应态度与方式也变得暧昧不清.以上种种外因,都直接导致了司法过程中法律实施效果的减损.

(三)法官职业化建设尚不能完全满足法律有效实施的要求.司法过程中,法官的能力和素养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司法的质量、效率、权威,并深层次影响司法对法律实施的导向力和保障力.诚然,各地法院在提升法官适法能力、培育法官高素质方面做了很多探索,但社会转型期矛盾越来越复杂,案件处理的难度和平衡利益关系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同时我国法律体系形成后,法官正确适用法律的标准也更高,这些都显得法官职业化建设还是存在相对的滞后.当前的法官队伍中经验型、普通型的较多,高层次、专家型的较少.各地法院近年陆续招录了大批高学历的法科学生,但年轻人还缺乏实践经验和社会阅历,无法结合国情准确适用法律,法院队伍正处于这样一种混合、断层期.司法能力和素养不足或不全面,直接影响法律实施的效果.

三、法律有效实施的主要司法途径

针对上述问题,有必要从司法视界深入思考法律有效实施的保障机制.面对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日益拓展,介入国家和社会生活的程度不断加深,社会矛盾成因和利益关系日益复杂等情况,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确保法律有效正确实施. (一)回应型审判理念——推进法律实施的思想保障.

法律是法治理念、原则和精神的集中体现.在转型中国、勃兴和法治反思的语境下,人民法院的运作方式和管理体制本身也在不断调整和更新.“伯克利学派”提出的从“压制型法”到“自治型法”再到“回应型法”,不仅仅是独特的法律类型,而且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法律与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关系的进化阶段.“社会学法学”运动的奠基人庞德也曾认为:“法律的目的主要的不是最大限度地自我维护,而主要是最大限度地满足需求.”[2 ]这也是法院人应当思考的功能定位问题,即在当前以司法推进法律的有效实施,必须坚持主动回应的理念——法院必须适应社会而非社会适应法院,基层法院在回应社会司法需求的过程中,在与相关社会因素的协同或者博弈中输出案件的判决,更输出法治的精神.在实践中培育一种合乎天理、国情、人法的审判理念,应当被放置首位.

(二)坚持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所确定的社会秩序.

1.加强合议庭建设.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也是司法保障法律实施的基础阵地.首先,给审判长相应的审判管理职权,如案件分案权、程序性提议权、合议庭内部组织权等,增强合议庭运作的独立性,确保法律适用环节独立.其次,加强专业化合议庭建设,选任合议庭成员时注重在年龄、知识结构和性格等方面与审判长合理搭配,在劳动争议、道路交通、婚姻析产、房屋租赁等方面建立专业合议庭,确保法律在个案中得到专业适用.再次,落实案件差错责任追究制,改变以往案件差错只追究承办人和审判长责任的方式,将合议庭案件差错与法官个人绩效考核相结合,实行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对差错案件承担责任的合议庭负责制,激励合议庭成员提升自身适法能力.

2.科学的繁简分流机制.案件繁简分流是面对当前诉讼爆炸所作的应对之举,旨在将有限的法官资源真正运用到疑难复杂案件之中,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慎重的处理.首先,畅通繁简分流与诉调流程对接,提高诉前调解效力,合理有效安排程序资源;其次,合理运作合议庭审判资源,发挥人尽其才的最大效能,实现审判能力和审判能量与案件繁简分流的最佳对接;再次,在繁简分流运作中,严控简转繁流程,实现繁简审理不同流程的科学衔接,实现简案出效率,繁案出精品,确保繁案、简案都能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

3.加强审判管理.科学设定管理标准,建立职责明晰、运行顺畅的审判管理体系,向管理要公正、要效率,保障法律正确适用.首先,将审判管理与行政管理分离,设立专门的审判管理部门,专职对全院审判管理进行把关,确保全院审判管理机制精细化和规范化.其次,建立科学的案件流程管理体系,对立案、送达、庭前准备、开庭等各个环节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并就各部门、各环节以及法官审判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意见和改进对策.再次,建立科学的审判质量监督体系,通过对已审结并生效的案件进行制度化的考核检查,评定案件质量等次,界定差错案件并确定差错案件责任,并记入相关人员的业绩考核档案.

(三)法公开——促使法律信仰在市民社会形成.


1.司法信息的定期公开.司法信息的公开包括庭审录像及司法文件、统计资料、审判态势分析等司法政务管理的公开.首先,公开司法过程,主要是庭审同步,法院应加大资金投入更新设备,使司法的过程公开有可靠的技术支持,使案件庭审的全过程能够记录保存,能够长期供公众查询观摩.通过观摩个案公正审理的过程,使人们知晓并理解法律,进而自觉遵守法律.其次,公开司法文件、统计资料、审判态势,司法各种内部文件公开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进步和提高,让公众知晓和理解法律适用的过程;各种司法统计资料及审判态势的公开有利于民众了解司法现状并监督司法实施法律的情况,共同推动立法和司法的完善.

2.裁判文书的说理公开.司法是一种借助规范说话的活动,但是司法过程的不公开和文书说理的不充分等,都让当事人对审理过程和裁决结果乃至背后的法律规范心存怀疑.首先,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不论对法律模糊的释明技术、法律冲突的消解技术还是对法律漏洞的填充技术,都需要通过辨法析理、在逻辑上说服当事人.其次,注意裁判文书的说理方式,为了让当事人接受裁决,法院必须承担起说服责任,对其生产出的司法裁判作出详细的说明和论证,并不能以法律专业人士的知识背景和理解能力为标准,而是应考虑一般当事人的接受能力,让普通民众可以看到法官辨法析理的全过程,明白自己的胜负原因所在,进而让当事人清楚其中蕴含的法律,促使法律被当事人信服.

法律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而法院在科学而良好的法律体系基础上,将保障机制的建立、健全细化为不同的工作细则,在发挥审判职能时能够做到依法、公正地裁量,自由、独立、高效地判决,恰如其分地进行审判公开以良性地回应民意,维护公平正义,真正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捍卫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