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完善

更新时间:2024-03-2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3087 浏览:56470

摘 要 监督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来说,是一道必不可少的程序.对这一块的改革,要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改革体制与加强管理相结合,标本兼治.本文首先阐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其次,从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通过查办职务犯罪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法院的审判活动的监督等方面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完善进行了探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 键 词 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 内部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133-01

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自行侦查与起诉等相结合进行的,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侦查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基石,最为明显和直接地体现出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对抗和矛盾,而国家在对待、处理这一矛盾时的态度,则生动地反映出一国法治水平的现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行使的侦查权的监督问题尤其重要,也是最容易引起疑问的地方.如果我们的办案人员不依法律程序办事,甚至滥用职权,枉法,就无法守住公平与正义的法律防线.因此,监督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来说,是一道必不可少的程序.对这一块的改革,要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改革体制与加强管理相结合,标本兼治.

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

目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制度还不完善:第一,缺乏了解有关部门执法情况的机制和渠道.检察机关虽有立案监督权,但由于无法了解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情况,难以对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现象实施监督.第二,现有的监督手段难以保证监督的效力.如对刑事诉讼的违法情况,法律只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出纠正意见,但这种监督缺乏法律保障,很难落实.第三,监督程序不完善.

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完善

(一)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考虑:即从重新设计检察长统一领导下的内部职权配置,完善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的机制和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纠错机制入手,建立科学的领导决策监督制约机制,从重新设计和完善案件移送制度、提前介入侦查提示取证制度、追诉职务犯罪共同的证据参考标准和质量评价体系,实行协调分歧联席会议制度、案件处理通报制度等方面入手,建立有效的内部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从完善严密高效的线索分流机制、立案特别审批与双向备案机制,撤案、不诉内部复审机制等方面入手,建立不同诉讼环节的监督制约机制,从建立符合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特点和规律的业务规则和办案流程,设立检察官会议讨论案件评价案件机制以及建立符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规律和特点的办案责任制等方面入手,建立合理的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二)通过查办职务犯罪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作为公权行使者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公权实施职务犯罪,那既是对公权的巨大腐蚀,也是对国家法制的巨大破坏,因此只有对这些职务犯罪进行严惩,才能维护公权的依法行使,维护国家的法制尊严.可见这种惩治职务犯罪的刑事诉讼活动,不仅带有打击的性质,而且带有督促执法的性质,更带有司法权维护、监督公权的性质,这决定它已经不仅是一种纯粹意义上的司法诉讼活动,而且还是一种法律监督活动,属于法律监督的范畴.从司法实践和当前的形势看,加强对各类职务犯罪的查处、多办大要案意义重大,既利于败,也利于带动和促进其它各项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因此可以说是当前法律监督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三)对于侦查或审判活动中存在的情节较轻的违法问题,可以采取口头通知纠正

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应向侦查或审判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一般采取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当庭发现当庭提出纠正意见.也可列席审判委员会.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或发《检察建议》.对侦查或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刑讯逼供、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党纪政纪直至刑事责任.对于机关的立案活动和侦查活动:一是发现侦查人员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1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对于违法人员有处罚权或处罚建议权.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渎职或反贪部门处理对于不按规定办事的,区别情况,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名检察建议,责令整改.二是制定机关对立案案件向检察机关的报送制度.从中核对立案情况,是否存在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不该立案而立、侦结处理不当等问题.同时应赋予检察机关对拒不接受监督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议处分权.

(四)对法院的审判活动的监督

一方面要加强监督的及时性和权威性,对法院的违反程序的行为要当庭指出,如法院拒不接受建议,检察官可以主动要求延期审理向本院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汇报,寻求解决途径,而不能任其继续进行.如还不能解决问题,建议渎职侦查部门进行查处.另一方面,将刑事自诉案件纳入审判监督的范围,公诉部门应当经常了解这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监督纠正,避免造成监督空白.审判人员拒绝纠正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有权向人大提起弹核,建议撤消其审判员资格.

(五)加强业务培训,为全面承担法律监督职责提供人员保障和智力支持

加强侦查业务知识的培训.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首先必须了解熟悉侦查,要熟练掌握刑事诉讼法有关侦查的法律规定和门制定的一系列侦查办案工作制度,支持侦查机关的工作,在配合中达到监督,在监督中体现配合.

三、结语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更不能放弃监督权,我们要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构建长效监督机制,完善监督方式,强化监督措施,在检察实践中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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