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表达在严密的法律框架内

更新时间:2024-03-1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8079 浏览:130286

在美国短短的10余天,遇到了三次不同形式的游行.这三次所见反映出美国、自由的某种程度,也反映出西方一些政客向世界“推销”的某种意图.

一次在白宫南草坪前面的宾夕法尼亚大道上举行的“反战游行”.游行被规定从下午1点开始4点结束,在这期间看到参加“反战”游行的人,有的在展示因为伊拉克战争而导致人员伤亡和被摧毁的建筑物的各种图片,用血淋淋的事实控诉着战争的罪恶;有的集合在一起齐声高唱着“让士兵回家”歌曲,这首歌反映了人们对战争的痛恨、对亲人的思念以及对和平的热爱,用歌声表达着人类向往和平的美好情怀;有的戴着布什总统的面具,做着各式各样滑稽的动作,用幽默表示对布什的不满和对战争的愤慨;有的学者坐在板凳上将“弹劾布什”的反战标语牌放在两条腿上,在表达“情绪”的同时并认真地读着自己的书,这真叫“两不误”.但在这些游行者中间有警车和,们密切关注着游行者的动向,警惕着有可能产生的种种过激的“违规”或“不法”行为.

另一次是一些黑人为“维护刚果利益”而进行的游行.百余人的游行队伍,有十几名骑着摩托车始终与其同行,真可谓严阵以待.当游行队伍,走偏了原来规定的游行路线,骑着摩托车的马上开过来予以拦截阻止,向游行的领队说明规定中没有这条路线,并引导到应该走的道路上.在的“护送”下,游行队伍井然有序.

还有一次是一个人在胸前后挂着“反饥饿罢工”的牌子而进行的个人游行.那个挂着牌子为“反饥饿罢工”的个人游行,他要让别人了解或知道他的行为意义,着某种“错误现象”,但他的行为不能影响正常的交通和车辆通行,所以他靠着马路的边上,撑着伞在雨中默默地来回走着,好像无人理会他,故也就无人管他.

三种不同的形式的游行,表达着各自不同的不满情绪,无论是有组织的集体行为,还是无组织的个人行为,不同行为中有一点却是共同的,那就是他们在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时,是规范的和有秩序的,没有任何骚乱和损害公共财物及他人利益的现象.而这个范围或秩序就是美国的法律和公民的素质.遇见这三种不同的游行形式,萦绕在我脑际最深刻的感受是:美国的自由是有限度的,的表达形式是限制在严格范围之中的.

美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游行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只是相对的,美国的每个州、市都有非常具体详细的法律细则来约束和解释这种“自由”.虽然每个州的法律不完全相同,关于游行的具体规定,有的地方严格一些,有的地方约束少一点.但有几个方面的规定是大体相同的:首先,游行必须经过市政府的批准;其次,对于游行的具体路线、参加人数、时间地点,甚至口号、标语等都有严格的规定,一旦在微小的地方违反了这些规定,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著名的“反战母亲”辛迪希恩,前几年在白宫外的宾夕法尼亚大道参加反战游行时被警方逮捕,就是被认定她违反了某些细微的游行规定.希恩被押上警车时,其他者在一旁高喊“全世界都在注视着!”希恩的儿子在伊拉克战场上阵亡,此后,她在全美各地四处奔走宣传反战主张,由此成为著名的反战人士.但是无论是同情者口号的,还是为伊战牺牲了儿子都没有用,希恩仍被警车带走.由此可见,美国的游行、的行为绝不是自由的,表达行为是在严密的法律框架之中的.

美国社会的法律相对比较健全,这为公民诉求的表达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条件,在法律框架内民众可以广泛地享受自己的和自由的权利;但若离开或触犯了法律,超越了法律范围的限度,“”也就会转化成为“严厉制裁”.当然,美国国民的素质也为正确行使权利奠定了基础,有了这样的基础,对正确把握好在享受权利时自己应有的行为方式起着重要作用,这在相当程度上避免或减少了民众与、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对立冲突关系.如那位老者和学者的个人游行方式,从表面上看他们的行为是那样的孤独无助,甚至有点悲凉凄楚,但他并不在乎别人的看法,也并非要达到的什么效果,在静静无言的行为中向他人透示着强烈的个人观点与立场,履行着他应该有的权利.那些参加反战游行的人员在到了规定的时间,原来的各种游行行为就立即嘎然而止,收拾完各自的游行用具回家去了.的表达是安静的、文明的和守法的.而这是在长期法律教育和实践过程中逐渐熏陶成的.

发展的程度是与其所处的历史阶段相联系的,政治的建设是在一定的社会文化条件下进行的,见证这“三个游行”,更加认为确立这样的理念非常重要.任何一种的本质、内容和形式,都是由本国的社会制度所决定的,并且都是随着本国经济文化的发展而发展的.日前美国之所以能够将自由较好地掌控在框架之中,应该说是经过200多年法律建设和经济文化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可是,现在一些西方政客和政治学者几乎忘记了他们的这个过程,而且无视于他们对本国民众表达过程的严厉法律约束,用抽象的概念去衡量别国,在国际上推行、人权的“双重标准”,肆意地将一些国家划为“非国家”或“失败国家”.用化就是政治放开、搞政党斗争、言论游行绝对自由等理论向发展中国家输出,这种“、自由”的神话,有悖于现实表现形式的宣传说教,应该说是有很强政治目的性的.

曾一再强调:“一定要向人民和青年着重讲清楚问题.”①经过在美国所遇的三次表达形式,我认为有这样四方面的问题需要讲清楚:

其一,应该是具体的和现实的,抽象的是不存在的.而具体现实的是一国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反映,必须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进行的,是在处理种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发展起来的,背离或超越历史、社会发展客观状况的是不能得到生存和发展壮大的.

其二,发展的模式应该是多样的和差异的,普遍适用或唯一性的是不存在的.在中国这样的大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需要有自己的根基和理念,简单地模仿西方国家的形式,不仅难以推进建设的进程,相反会带来政治动荡和社会发展的受挫.

其三,发展的过程是阶段性的和渐进性的,一蹴而就的实现状况是不存在的.起步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现代建设,其发展过程更充满着复杂与曲折.在现阶段中国政治建设中,需要厘清如何既体现中华民族精神的优良传统,又剔除封建糟粕的落后影响,在积极吸取和借鉴人类一切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地推动中国政治的发展.所以,特别需要防止简单地将中国现阶段的政治建设与西方的政治制度作为参照系式地进行对照,然后予以彻底否定的错误倾向.

其四,权利的运用是有条件的和有约束的,绝对自由的是不存在的.将看成是超越时空条件的绝对价值,或将自由的目标推向极端,那都不是现实意义上的,而只是幻想或为某种政治意图故意混淆.加强与完善法律体系建设,保障公民在的法律范围内广泛享有权利是日前中国政治建设重要的环节.同时,加强的政治文化建设和民众思想观念的培育,都是政治创建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而这些条件需要我们在推进建设的过程中踏踏实实地去创立,应该说条件的创立过程也就是政治不断发展的过程.


“我们生活在一个以观混乱为特色的时代里”.②所以,必须用事实破除西方国家的“绝对”的神话,澄清笼罩在自由问题上的各种迷雾,消除“万能论”和“崇拜”的盲目心理,科学把握的内涵与意义,树立正确的理念,这对推动中国政治建设这项复杂社会系统工程的健康运行、有序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注释:

①《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8页.

②(美)乔萨托利《新论》,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7页.

作者系上海市委党校教授

责任编辑:王关兴